1.简称
本法可以称作注册设计法。
2.解释
(1)本法中,除非另有规定:
与设计有关的注册申请,是指依据第11条提出的注册设计申请;
产品,指任何工业产品,包括:
(a)制造并单独售出的产品的部分,以及
(b)系列产品;
艺术作品,指《版权法》(第63章)第7条第1款规定的作品;
公约国,指新加坡以外的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家或地区;
相应设计,与艺术作品相关,是指应用于该作品生产的一件设计;
法院,指高级法院;
设计,指工艺中应用于产品之上的形状、结构、图案或装饰特征,但不包括:
(a)建筑方法或原理;
(b)下列产品的形状或结构特征:
(i)为实现产品的某种功能而单独表述的特征;
(ii)设计者为形成一个完整的部分而设计的独立于另一产品的外观特征;
(iii)使该产品能够连接、内置、环绕或对置于另一产品以实现其功能的特征;
设计者,与设计有关,指创造出那些设计的人,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www.xing528.com)
独占许可,指注册设计所有人授予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和其授权的个人,以独占于其他人(包括所有权人)按照许可授权方式使用该设计的许可,“独占被许可人”应据此解释;
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
局,指依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法设立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所有人,指第4条规定的人;
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并实时修订的公约,不时进行修正;
登记,指第53条提到的设计登记;
注册设计,指依据本法注册的设计;
注册所有人,与注册设计有关,指其名字暂时进入登记处的设计所有人,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注册员,指第49条规定的设计注册员,包括该条中的代理注册员;
登记处,指依据第51条设立的设计登记处;
成套产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统一特征且成套出售或同时使用,每件设计具有同一构思不足以改变其特征或影响该设计的辨别的产品。
(2)除非另有规定,否则:
(a)本法中提交的文件应当参照提交给登记员的申请文件;
(b)本法中与产品有关的设计是一系列产品的设计时应当参照系列产品进行登记;
(c)注册设计的侵权应当参照本法中的权利侵权。
(1999年版权法73条,1995年专利法第2条,1999年商标法第2条,1949年英国设计法第1条和44条)
3.约束政府法
依据第四部分的规定,本法约束政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