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B.E.2522第4条和45条,由专利法(第2号)B.E.2535修订的专利法B.E.2522第46条第3款和由专利法(第3号)B.E.2542修订的专利法B.E.2522第47条、第47.2条、第50条、第50.2条和第65.10条授予的权力,商务部部长特此颁布以下部长法令:
条款1
废除根据专利法B.E.2522发布的第14号部长法令(B.E.2535)。
条款2
没有授予他人独占许可的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可以要求在专利或小专利登记册中登记,表明其同意其他人可以获得许可的效果。
该请求应连同一份说明其不会撤回该批准的符合局长规定格式的声明一起向主管人员提交,或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主管人员邮寄到以下任一地址: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条款3
如果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根据条款2提交了请求,或已在记录册中登记,则专利权人不应将独占许可授予给任何人。
条款4
如果已经收到了请求,则主管人员应审查支持该请求的文件和证据。如果请求中没有规定授予许可证的任何条件,或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已经授予了独占许可,则主管人员应向局长提交他的报告。如果专利或小专利有共有人,且所有共有人表明了他们同意向其他人授予许可,则主管人员应在向局长提交报告之前,将该同意记录在请求中。
条款5
如果局长已经同意了将其他人获得许可的效益记录在登记册中,则主管人员应在专利登记簿或小专利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通知专利权人,将该条目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的公开区域公布至少三十天。
条款6
任何打算根据有关作出登记的专利或小专利来获得许可证的人都应按照局长规定的格式向主管人员提出申请,或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主管人员邮寄到以下任一地址: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根据第一款的许可申请应列出提议的条件、权利的限制和报酬总额。
条款7
收到许可申请后三十日内,主管人员应书面通知并将申请副本寄送给该申请的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无论是否同意申请人提出的条件、限制和报酬总额,都指示他在收到通知后九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条款8
如果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同意了申请人提出的条件、限制和报酬,则局长应根据该条件、限制和技术使用费授予许可,并且主管人员应通知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
条款9
如果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与申请人没有达成协议,因为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条件、限制和报酬,亦或是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收到了主管人员的通知但未能在条款7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则局长应指示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和申请人在局长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
如果双方都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则局长应授予申请人许可权,并确定他认为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报酬,考虑以下事项:
(1)发明的重要性;
(2)申请人的业务状况和性质;
(3)为其他许可确定的条件、限制和报酬总额;
(4)被许可人从发明中获得的收益;
(5)专利权人从发明中获得的或期望获得的收益;
(6)由专利局在其决定中确定的条件、限制和报酬。
条款10
凡专利登记簿或小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任何人可以取得许可的效益的,专利或小专利登记簿的年费应在登记日期之后减半。
条款11
打算按照第46条或第65.10条和第46条取得许可的任何人,应向主管人员提交符合局长规定格式的申请,或以挂号信的方式按照以下任一地址邮寄给主管人员: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根据第一款申请许可时,申请人应:
(1)在获得专利权或小专利权之日起三年内,提交证据以表明没有合理的理由,在本国专利产品没有生产或专利工艺没有应用,或没有合理的理由,专利或小专利产品在国内任一市场没有销售,或该产品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或没有满足公共需求;
(2)提交证据以表明申请人已经为取得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视情况而定)的许可做出努力,而专利权人提出的条件和报酬在该情况下是合理充分的,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协议;
(3)指出专利或小专利(视情况而定)利用的范围和期限,并提供证据表明在该情况下适用;(www.xing528.com)
(4)指出利用专利或小专利的报酬、条件,和根据第48条第2款或第65.10条和第48条第2款(视情况而定)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的权利限制以及独占许可,并且提供关于申请许可的发明或其他可比发明的报酬的相关信息;
(5)提供相关事实,表明拟议的许可证旨在用于国内市场供应;
(6)提交证据表明专利或小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制造、分销或进口的拟议计划。
条款12
任一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如果希望根据第47条取得另一人的专利许可或根据第65.10条和第47条获得另一人的小专利许可,都应向主管人员提交符合局长规定格式的申请,或在下列任一地方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主管人员: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根据第一款申请许可的申请人应:
(1)出示以下证据:①申请人的发明涉及与申请许可的发明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②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有权以合理的条件进行交叉许可;③申请人不得将许可权转让给其他人,转让其专利或小专利除外。
(2)专利或小专利利用的拟定报酬、条件,和根据第48条第2款或第65.10条和第48条第2款(视情况而定)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的权利限制及其独占许可。
(3)同意将其专利或小专利交叉许可给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
(4)出示证据证明其为取得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的许可做出努力,且在该情况下拟议的报酬和条件是合理充分,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协议。
条款13
任一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希望根据第47.2条取得另一人的专利许可或根据第65.10条和第47.2条取得另一人的小专利许可(视情况而定),都应向主管人员提交符合局长规定的申请或在下列任一地方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主管人员: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根据第一款申请许可证,申请人应:
(1)出示以下证据:①申请人的发明涉及与申请许可的发明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②申请人不得转让其许可权,转让专利或小专利除外。
(2)申请人不得将许可权转让给其他人,转让其专利或小专利除外。
(3)专利或小专利利用的拟定报酬、条件,和根据第48条第2款或第65.10条和第48条第2款(视情况而定)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的权利限制及其独占许可。
(4)出示证据证明其为取得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的许可做出努力,且在该情况下拟议的报酬和条件是合理充分,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协议。
条款14
如果局长已作出授予许可证的命令且申请人支付了年费,则主管人员应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将该许可证的细节记录在专利或小专利登记簿中。
如果任一当事方对局长向专利局做出的决定提出了上诉,专利局已做出决定且向申请人授予了许可证,并且申请人已支付费用,则主管人员应将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将该许可的细节记录在专利或小专利的登记簿中。
如有任一当事方对局长向法院做出的决定提起上诉,若法院已做出向申请人授予许可的裁决且申请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则主管人员应将许可证颁布给申请人,且将该许可的细节记录在专利或小专利登记簿中。
条款15
许可证应采用这些部长法令所附的表格PI/201-B和PP/201-B。
条款16
专利权人、小专利所有人根据第48条第2款或第65.10条和第48条第2款(视情况而定)确定的独占许可人可以根据第46条或第65.10条和第46条的规定,向主管人员提出符合局长规定的格式的终止许可的请求,或在下列任一地方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主管人员: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根据第一款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应出示以下证据:
(1)导致授予许可证的情况已不存在且不可能再发生;
(2)终止许可证不会影响被许可人的权益。
条款17
如果局长已终止许可证,主管人员应马上通知专利权人、小专利所有人和根据第38条或第65.10条和第38条(视情况而定)确定的被许可人。
条款18
如果任一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或即使提出上诉,但专利局做出了最终裁决或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来终止许可证,则主管人员应将该终止记录在专利或小专利登记簿中。
条款19
要求记载同意任何人可以取得许可的效果的申请,根据专利法(第3号)B.E.2542生效前批准或发布的第45条、第46条、第46.2条、第47条或第50条的规定,申请和授予许可证应符合专利法B.E.2522发布的第14号部长法令(B.E.2535)阐明的程序、规章和条件。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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