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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法令(B.E.2542)的重要性及影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专利法B.E.2522第4条、第39条第项、第41条第一款,第42条和第65条,由专利法(第2号)B.E.2535修订的专利法B.E.2522第39条第项第2款以及由专利法(第3号)B.E.2542修订的专利法B.E.2522第65.10条所授予的权力,商务部长特此颁布以下部长法令:条款1废除根据专利法B.E.2522发布的第15号部长法令。在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提出申请,且申请人打算委任另一人代表他行事,则条款5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条款应比照适用。

部长法令(B.E.2542)的重要性及影响

根据专利法B.E.2522第4条、第39条第(1)项、第41条第一款,第42条和第65条,由专利法(第2号)B.E.2535修订的专利法B.E.2522第39条第(1)项第2款以及由专利法(第3号)B.E.2542修订的专利法B.E.2522第65.10条所授予的权力,商务部长特此颁布以下部长法令:

条款1

废除根据专利法B.E.2522发布的第15号部长法令(B.E.2535)。

条款2

在这些条例中,“专利许可”指专利权人根据第38条或第65条和第38条许可在固定期限内根据第36条和第37条或第65条和第37条(视情况而定)行使权利的协议,无论是否包括与其他事项相关的报酬或条款。

“小专利许可”指小专利所有人根据第65.10条和第38条许可在固定期限内根据第65.10条和36条以及37条行使权利的协议,无论是否包括与其他事项有关的报酬或条款。

“被许可人”指被许可根据专利许可或小专利许可行使权利的人。

竞争法”指商品和服务定价法,竞争法或反垄断法或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条款3

无论专利许可或小专利许可的条件、限制或报酬是否是不合理的反竞争,都应当就该许可的每个案例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意引起不正当竞争以及造成的结果或由该条件、限制或报酬可能造成的后果,并考虑司法决定、专利委员会的决定和竞争法指派的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局长发现了专利许可或小专利许可包含以下任一条件、限制或报酬,他都应当根据第39条第(1)项、第65条和39条第(1)项或第65.10条和39条第(1)项(视情况而定),通过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考虑该条件、限制或报酬是否是不合理的反竞争。

被许可人应当从专利权人、小专利所有人或经销商、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指定或许可人那里取得用于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材料的要求,无论该材料是否为获得价值而取得,除非证明该要求对于专利的有效工作是必需的,并且计算出的价值不高于其它来源且具有可比质量的材料的价格;禁止被许可人从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视情况而定)指定的卖方在生产中使用的全部或部分材料,除非证明除了该禁止以外,专利或小专利的工作将是无效的,或者该资料无法从其它来源处获得。被许可人对使用被许可的发明或外观设计的制造业人员的条件或限制,除非证明该请求对专利或小专利的有效工作是必要的;被许可人应向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权人指定的人出售或分销多于其产品一半的要求;专利权人应指派专利权人,小专利所有人或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指定的人作为其所有或部分产品的出售方或分销方的要求。

被许可方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分销数量的限制;禁止出口在另一个国家销售或分销的特许产品或要求在许可产品出口或在其他国家销售之前,被许可人应征得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的授权,除非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也是该国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所有人,且在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协议之前,专门许可另一人在该国销售或分销专利产品。被许可人关于发明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探究、实验、分析或开发的条件或限制;被许可方使用除了被许可的发明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外的发明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或限制;要求专利权人或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定制造品的售价;专利权人或专利所有人对许可发明或产品设计中在达成许可协议时不易检查的缺陷的责任的排除或限制;确定在与专利许可协议规定的与其他许可人签订的利率相比时过度或不公平的许可报酬;其他违反竞争法的条件。

条款4

不管条款3所规定的标准,以下条件、限制或报酬都视为不合理的反竞争行为:

要求被许可人有偿使用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的其他发明或外观设计,除非证明该要求对于专利或小专利的有效工作是必要的或发明或外观设计无法在该国通过其他来源获得,且报酬对于该发明或外观设计是收益来说是合理的;

禁止被许可人质疑或按照第54条或第64条的规定提出专利无效或按照第65.9条或第77.8条提出小专利无效的辩护;

要求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披露被许可发明或外观设计的任何改进,或允许专利权人独占使用该改进的发明或外观设计,且不为该利用提供合理的补偿;

要求在专利或小专利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被许可发明或外观设计的报酬;

要求被许可人服从法院、专利委员会或竞争法委派的委员会认为是不合理反竞争的条件、限制或报酬。

条款5

申请专利许可或小专利许可的注册,专利权人或专利所有人应连同许可证一同向主管人员提交符合局长规定格式的申请,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以下任一地址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根据第一款提交的申请,不居住在本国的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应指派一位在局长处登记的代理人,代表他提交下列申请的委托书

如果委任在国外已经完成,那么委托书应由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或在该国隶属于泰国商务部的负责人或指定代表该官员的任一官员证实,或由该国法律授权的人签字认证;(www.xing528.com)

如果委任在泰国完成,则需要护照副本或暂住证或向局长证实当该委任完成时申请人确实在泰国的其他证据。

如果居住在泰国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所有人向委任另一人来代表他提交申请,则可以委托在局长处登记的代理人提交申请的授权书。

条款6

在申请专利或小专利的转让登记时,受让人应连同转让合同一起向主管人员提交符合局长规定格式的申请书,或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主管人员邮寄到以下任一地址: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在申请通过继承权转移专利或小专利的登记时,专利权人或专利所有人的继承人应连同符合知识产权局规定的遗产的证据一起向主管人员提交符合局长规定格式的申请书,或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主管人员邮寄到以下地址: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机构或政府机构。

在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提出申请,且申请人打算委任另一人代表他行事,则条款5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条款应比照适用。

条款7

在考虑根据条款5或条款6申请备案的情况下,如果主管人员发现申请不合理或证据不完整,则他应通知申请人修改申请或提交额外的文件,或可以传唤申请人或代理人作出额外陈述。

如果申请人在受到该命令后九十天内未能遵守第一段主管人员的命令,则应视其放弃了申请。如有必要,局长可以延长他认为适当的期限。

如果主管人员已经审查了申请,且认为完全符合条款5或条款6的规定,则应向局长提交他的报告。

条款8

如果局长发现专利许可或小专利许可的备案申请与支持的证据根据条款5是合理且完整的,并且许可协议的期限不违反第39条,第65条和第39条,第65.10条和第39条或其他法律的规定,那么他应指示将其记录下来。如果局长发现申请或证据不合理或不完整,则他应做出拒绝备案的命令。

在局长发现专利许可或小专利许可的任一条款违反第39条,第65条和第39条,第65.10条和第39条或其他法律规定时,则该事项应根据第1条第2款,第65条和第41条第2款或第65.10条和第41条第1款(视情况而定)提交委员会审议。

如果局长认为根据条款6,记录专利或小专利转让或遗产继承的申请和支持证据是合理且完整的,则他应指示将其记录。如果局长认为申请或支持证据不完整,则应作出拒绝该备案的命令。

主管人员应马上将局长做出记录或不记录的命令通知申请人。

条款9

如果根据这些部长法令提交的文件是外文,则应附有翻译者认证的泰语翻译。

商务部副部长(代表商务部部长)

Paitoon Kaewtong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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