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B.E.2522第4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65条和根据专利法(第3号)B.E.2542修订的专利法B.E.2522的第65.10条,商务部长特此颁布如下部长法令:
条款1
以下条款废除:
(1)根据专利法B.E.2522发布的第5号部长法令(B.E.2524);
(2)根据专利法B.E.2522发布的第17号部长法令(B.E.2535)。
条款2
在以下条例中:
根据第12条或第13条(视情况而定),“雇员”指私人职工、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或企业中的职员;
根据第12条或第13条(视情况而定),“雇主”指私人雇主、政府代理机构、政府机构或企业。
条款3
申请酬劳只可以在授予发明或外观设计或小专利申请之后提出,并且该申请应当在其了解授予了专利权或小专利权之后一年内提出。如果雇员有其不知道授予了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正当理由,则其可以在专利或小专利期满前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请。
根据第一款提出的申请,雇员应当按照局长的规定一式三份提交申请,并应给出原因和提供支持的证据(如有的话),并且还需在以下任一地址向主管人员明确说明其认为应获得的酬劳: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务部门或政府部门。
条款4
如果发明是由两个或以上的雇员共同做出,那么酬劳请求可以共同或独自提出。
条款5
收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主管人员应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的公开场所将该请求公示至少三十天,并且应当向雇主和其他与提出请求的雇员共同发明或创造的其他雇员(如有的话)发出书面通知和寄送申请的副本。
条款6(www.xing528.com)
如果雇主认为雇员无权获得该份酬劳或请求中说明的酬劳数量不合适或有其他争论,那么其应当在受到主管人员通知后九十天内,向主管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交提供支持的证据(如有的话)。
根据第一款收到雇主通知后三十天内,主管人员应向雇员发出书面通知,寄送雇主通知的副本以及提交的证据(如有的话)。如果雇员不同意雇主,则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九十天内提交解释说明和支持的证据(如有的话)。若雇员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其解释说明,则主管人员应在请求中予以记录并提交给局长审议。
条款7
如果因为必要的原因导致条款5或条款6中任一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那么局长可以将上述期限延长不多于两次,每次延长不超过三十天,并应当说明其命令中此次延长的原因。
条款8
根据专利法B.E.2522第12条第4款确定报酬金额,局长还应考虑以下事项:
(1)雇员工作性质;
(2)雇员为做出发明或外观设计所投入的勤奋和技能;
(3)与当事雇员共同做出发明或外观设计的其他人所投入的勤奋和技能,以及不是共同发明人或共同创造者的其他雇员提出的建议和其他帮助;
(4)雇主为发明或外观设计的实验,开发或工作,通过提供财产、建议、设施、准备工作或管理来获取资源或服务,对制造发明或外观设计的创造提供的帮助;
(5)雇员从授权他人利用该发明或外观设计(包括将专利转让给他人)所获得或预期获得的收益;
(6)共同制造发明或创造出外观设计的雇员的总数。
条款9
为了便于确定酬劳数额,局长可以指示提出请求的雇员或雇主在其面前回答问题,或交给其文件或证据。
条款10
本部长法令生效前提出的报酬请求应当按照本部长法令进行处理。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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