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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法令B.E.2542: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通过确认邮件或局长规定的其他程序寄送。条款7按照第5条或第6条第2款的规定或根据第20条或第65条和第20条或第65.10条和第20条发布的部长法令,申请人提出修改的要求,主管人员需要审查该修正是否符合要求或部长法令的要求。

部长法令B.E.2542:优化措施

根据专利法B.E.2522第4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30条和第65条,由专利法(第3号)B.E.2542修订的专利法B.E.2522的第28条和第65.4条、第65.5条、第65.10条,以及专利法(第3号)B.E.2542第44条授予的权力,商务部部长特此颁布以下部长法令:

条款1

废除以下条例:

(1)根据专利法B.E.2522颁布的部长法令第3条(B.E.2523);

(2)根据专利法B.E.2522颁布的部长法令第16条(B.E.2535)。

条款2

根据第28条或第65.5条的规定,在处理发明专利或小专利申请时,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主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条款审查专利或小专利申请书:

(1)符合根据第17条或第65.10条和第17条(视情况而定)发布的部长法令的申请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有的话)和摘要;

(2)根据第9条或第65.10条和第9条(视情况而定),本发明不具有专利性;

(3)根据第10条、第11条、第14条或第15条第1款或第2款申请人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或根据第65.10条和第10条、第11条、第14条或第15条第1款或第2款,申请人具有申请小专利的权利,视情况而定;

(4)根据第16条或第65.10条和第16条(视情况而定),申请人具有被授予专利或小专利的权利;

(5)根据第65.3条,申请专利或小专利的发明,与申请日前在本国申请的专利或小专利的发明不是同一发明;

(6)申请小专利的发明联系起来形成单一发明构思。

条款3

根据第65条和第28条,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主管人员应按以下方式审查申请书:

(1)符合根据第59条发布的部长法令的申请表,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陈述,说明书和其他文件(如有的话);

(2)根据第58条,该设计具有专利性;

(3)根据第65条和第10条、第11条、第14条或第15条第1款或第2款(视情况而定),申请人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4)根据第65条和第16条,申请人具有被授予专利的权利。

条款4

根据第2条,如果在专利或小专利申请(视情况而定)审查中发现,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或由多于一个申请人申请,则主管人员需要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1)如果同一个发明已经申请或共同申请了专利或小专利,则应按照第77.5条规定通知申请人将其视为申请小专利;

(2)如果同一发明由两个或更多的人分别独立做出,并由一个申请人申请专利,另一个申请人申请小专利,则应通知所有申请人,最先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获得专利或小专利(视情况而定);

(3)如果同一发明由两个或更多的人分别独立做出,并且由一个申请人申请专利,在同一天另一个申请人申请小专利,则应通知所有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九十天内达成协议。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通过确认邮件或局长规定的其他程序寄送。

条款5

专利或小专利申请不符合第2条第(1)项或第3条第(1)项或根据第9条或第65.10条和第9条该发明部分不具有专利性的地方,主管人员应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申请。

条款6

申请专利或小专利(视情况而定)的发明,根据第9条或第65.10条和第9条不具有专利性,或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根据第58条不具有专利性,或者专利或小专利申请不符合第2条第(3)项或第3条第(3)项,主管人员应向局长提交驳回专利或小专利申请的审查报告。根据第一款,驳回申请之前,局长可以指示申请人回答问题或修改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

条款7

按照第5条或第6条第2款的规定或根据第20条或第65条和第20条或第65.10条和第20条发布的部长法令(视情况而定),申请人提出修改的要求,主管人员需要审查该修正是否符合要求或部长法令的要求。

条款8

小专利申请不符合第65.10条和第18条的地方,主管人员应指示申请人通过修改涉及单一发明的原申请和提交其他发明的分案申请,将申请分为若干申请。根据第一款的分案申请应符合小专利的标准申请的要求,并且不能扩大初始申请中披露的发明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附加的书面证据,证明其有权申请小专利。

条款9

根据主管人员提交的审查报告,局长发现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根据第28条第(1)项,第65条和第28条第(1)项,或第65.5条第(1)项(视情况而定)驳回申请,主管人员应当通知该裁决的申请人,并在至少三十天内将裁决放置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的公开领域予以公布。

有关第一款中的裁决的公布应当指出至少以下几项内容:

(1)申请号和申请日;

(2)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有)姓名;(www.xing528.com)

(3)发明人或创造人的姓名,发明或外观设计名称;

(4)驳回的理由。

根据第一款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通过确认邮件或其他局长规定的方式寄送。

条款10

在主管人员提交的审查报告基础上,根据第28条第(2)项、第65条和第28条第(2)项或第65.5条第(2)项、(视情况而定),局长已经要求公布专利申请或发明的注册以及小专利的授予,如果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那么主管人员应当在专利申请出版刊物中公布发明申请或登记以及小专利的授予(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一款的公示应当指出至少以下几项内容:

(1)申请号和申请日;

(2)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有)姓名;

(3)发明人或创造者姓名,发明或外观设计名称;

(4)公示日期;

(5)局长视为适当的其他事项。

条款11

如果申请书已按照第28条第(2)项或第65条和第28条第(2)项公示,且申请人已按照第29条提交了审查申请,或者对于申请书中发明或外观设计不符合第5条或第56条存在异议,或是根据第65.6条规定,发明的小专利审查请求已经提交,那么主管人员应对该申请进行如下的实质审查:

(1)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外观设计的主题是否在以专利申请审查为目的的文件中或形成文件一部分的印刷品中进行了披露或描述;

(2)申请书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主题是否在国内外申请了专利或小专利,并且在本国申请之前已经公布。

局长在认为合适的时候可以要求主管人员审查发明是否符合第(1)项和第(2)项以外的第5条、第56条或第65.2条提出的条件。

条款12

根据条款10,申请公示后,主管人员应当审查申请是否为了多个发明或外观设计寻求保护,这不符合第18条或第60条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条款8的规定比照适用。

条款13

如果申请人已经在国外为该发明申请了专利,那么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报告或显示审查结果的任何文件时,应当在收到该报告或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该报告或文件与其泰语翻译一同提交。

如果申请人已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申请专利,那么他应当提交其申请的第一个国家或局长规定的国家发布的审查报告或文件。

显示审查结果的审查报告或文件应当指出发布该报告或文件的办公机构、申请人姓名、申请日、已分配给该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的符号、申请审查所在的技术领域以及显示现有技术和应考虑的相关文件,并应明确说明发明是否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要求,说明书是否符合该国的法律,根据该国法律是否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保护,并声明裁决的原因。

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文件应在以下的任何地址中提交或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送交给主管人员: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省级商业办公场所或政府部门。

显示审查结果的审查报告或文件不符合本款项第3段之处,如果申请人要求,那么局长可以允许申请人提交该报告或文件。

条款14

如果申请人希望将其申请由专利申请转换为小专利申请,或由小专利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视情况而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局长规定的形式在以下任一地址向主管人员提交此次转换的申请,或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主管人员送交转换申请: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任一省级商业办公机构或政府部门。

根据第一款提出的转换申请应当包含根据第17条或第65.10条和第17条(视情况而定)发布的部长法令规定的形成专利或小专利申请的文件。根据第一款提出转换的申请人无权要求退换已经支付的超额费用。

条款15

局长尚未根据第33条或第34条做出规定的这些部长法令生效之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按照这些部长法令进行处理。

条款16

专利法(第三号)B.E.2542生效之前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要求转换为其他类型的申请,应当遵守这些部长法令的第10款的要求。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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