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B.E.2522的第4条、第17条、第20条、第33条、第59条和第65条以及经专利法(第3号)B.E.2542修正的专利法B.E.2522第65.4条、第65.5条、第65.10条,商务部部长特此颁布以下部长法令。
1.废除以下条例:
(1)根据专利法B.E.2522颁布的部长法令第11条(B.E.2535);
(2)根据专利法B.E.2522颁布的部长法令第13条(B.E.2535)。
第一部分 发明专利申请
2.申请发明专利时,申请人需以局长规定的方式向有法定资格的主管人员提交申请书,或者将申请书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给主管人员,地址如下:
(1)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局长规定的省级商务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
第一款提到的申请书需与发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一同提交。并且,如果附图有助于更好的理解该发明,则申请人也需将附图与申请书一同提交。
就本条款而言,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与新型微生物有关,那么应当说明由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任一基因库颁布的该微生物的存放证书和/或描述该微生物性质和特征的文件。
申请人需一式三份或按照局长规定的不超过五份复件的数量提交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如果申请人需提交除了上述文件以外的文件,则需要将该文件以同样数量的复件提交,局长允许的除外。
3.说明书需说明在申请书中出现的发明名称,并且需要:
(1)说明发明的性质和目的;
(2)明确说明该发明有关技术领域;
(3)指出有助于对本发明的理解、检索和审查的相关背景技术并引用有关文件(如有的话);
(4)以完整、清晰和简洁的方式披露本发明,使该技术领域的普通人能够制造并使用本发明;
(5)简要说明附图中的数字(如有的话);
(6)阐明发明人为实施本发明而设想的最佳模式,必要的话,通过提供例子、相关背景技术和附图来说明;
(7)表明本发明以何种方式适用于工业、手工业、农业或商业(如果从本发明的性质来看不明显的话)。
除了不同的顺序会导致更好的理解以外,要遵循前款规定的格式和顺序,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应给予恰当的标题。
4.权利要求书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阐述,并且内容与明书一致,即寻求保护的发明的那些特征。
如有附图的话,权利要求书可以通过说明这种技术特征的陈述之后的括号中标注附图中指出的参考数字或标记来指代本发明的一个技术特征。
如果一个单一的权利要求无法充分地涵盖该发明的所有技术特征,那么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有两个或以上的相同类别的独立的权利要求。
如果需要,从属权利要求应遵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说明所要求保护的附加特征。对独权或者从属权利要求的提及只能以替代方式进行。
就本条款而言,独立权利要求指不涉及其他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指包括附加技术特征的涉及独立权利要求或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的那些权利要求。
5.下述包含权利要求的申请书应被解释为涉及一个单一发明:
(1)除了要求保护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外,其他独立权利要求阐述了该产品的制造和使用过程。
(2)除了要求保护的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外,还有用于实施工序的工具和/或装置的权利要求。
6.按照局长规定的规则,摘要应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如有的话)中包含的披露内容的概述。该概述需简要说明每个主要技术特征,并以能够更好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和其用途的方式起草。
7.附图需清晰,与说明书一致并符合附图原则。
就本条款而言,附图亦指平面图和图表。
8.发明专利申请书中,其基本特征或细节已在国际展览会或官方展览会或由泰国政府机构主办或认可的展览会上公开,申请人需说明公开日期,和/或展览会开幕日期。申请人应当连同申请一起提交由负责组织或授权展览会(视情况而定)的政府、服务机构或权威机构发布的证书,并说明披露或展示的发明的基本特征或细节。
第一款中的证书也需说明展览会的开幕日期和披露或展示的日期。
9.关于国外发明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需包含下述信息:
(1)专利或小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
(2)申请数量;
(3)已指定的该申请的国际分类号(如有的话);
(4)申请专利或小专利的国别名和受理机构的名称;(www.xing528.com)
(5)每个检索或审查要求的日期和提出要求的国家和办公机构的名称;
(6)从检索或审查的部门或机构处收到的报告或结果中的检索或审查结果;
(7)按照规定的申请表中的申请状态。如果专利或小专利已被授权,则还需指出该专利或小专利的数量。
10.已经在国外申请了专利,并在外国首次申请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申请发明专利或小专利,并且申请人希望再次根据第19条,以国外首次申请日作为国内申请日,则申请人需按照局长要求的格式在申请时或不晚于国外首次申请日起六个月的申请书公示前提交另一份申请。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还需提交在国外申请的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书副本,该副本包含申请日和申请书的细节,并由受理申请书的专利机构所证实。
11.不愿在申请公开或专利中公开其姓名的发明人,可以在申请公开或专利公布前至少30天通知局长(视情况而定)。
12.所有申请书和与申请书共同提交的文件需:
(1)按要求准确、清晰、完整的包含所有信息;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以泰文印刷或打字。
如果申请人已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小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以最初申请的外语提交发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需在提交申请后90天内提交准确和与最初申请相关的泰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如果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泰语文件,则应视为泰语文件提交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3)由申请人、反对者、被告或上诉人(视情况而定)签署,或由根据第11条或第12条授权委托的注册代理人签字。
13.如果申请人、反对方、被告或上诉人不是泰国的居民,那么他需要指派一位在局长处登记的代理人在国内对其进行代理。授权书提交给局长。
根据上述条款的代理人权利需由泰国外交代表、商业顾问、贸易专员、商务专员或该国领事认证,或由让与人居住国家的法律授权的官员证明签字。
14.如果居住在本国的申请人希望由代理人代表,则他只可以指定局长登记的代理人。
15.根据第13条第(1)项的外文委托书或证明书需要附有由翻译人员和代理人证明的泰语翻译,该翻译是对这种委托书和证明书的准确翻译。
16.如果申请人想要修改其未扩大发明范围的专利申请书,则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公示前提出该请求,局长授权的除外。
第二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7.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书应与该设计的描述和权利要求书一起提交。
18.申请书应符合局长规定的格式,并且需要:
(1)说明设计描述的数量;
(2)指定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生产的产品和根据部长公布的分类确定的其类别。
19.外观设计的描述可以包含能够展示要求保护的产品所有特征的照片或附图。
该描述应当是黑白的,或者如果设计是彩色的,则描述也应当是彩色的。
20.外观设计的说明书,不能超过一百个字,可以包含在申请书中。
21.每份申请中只能有一份权利要求书。
22.已经在国外申请并在国外首次申请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且申请人希望将首次国外申请日再次根据第60条作为在国内的申请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或申请公示前按照局长要求的格式提交另一份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还需提交指明申请日和申请书细节并且已有申请受理的专利机构证实的在国外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副本。
23.发明专利申请的第1部分的第2条第1款和第4款、第4条第1款、第7条、第9条、第11条至第15条比照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三部分 小专利申请
24.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16条比照适用于小专利申请。
25.每份小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不超过十个权利要求。
第四部分 专利和小专利的表格
26.发明专利应采用附于部长法令的PI / 200-B表格。
27.外观设计专利应采用附于部长法令的PD / 200-B表格。
28.外观设计的小专利应采用附于部长法令的PP / 200-B表格。
商务部副部长(代理商务部长)
Paitoon Kaewtong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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