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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可再任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可由内阁再次任命。第69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小组委员会。

专利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可再任命

66.须设置专利委员会,其主席由商务部副部长出任,其他成员须为来自科技、工程、工业、工业设计农业、制药、经济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成员人数不超过12人,并由内阁任命。其中至少须有6名成员来自私营企业。

委员会可任命他人担任秘书长及助理秘书。

67.委员会成员由内阁任命,任期两年。

如果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或现任成员任期未满但内阁任命了新成员的,则新任命成员的任期只持续到现任成员的任期结束。

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可由内阁再次任命。

68.经内阁任命的成员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自动离职:

(1)去世;

(2)辞职;

(3)遭内阁解雇;

(4)破产;

(5)工作不称职或出现类似行为;

(6)终审判决被判监禁,但过失较小或由疏忽造成的过失除外。

69.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为达到法定人数,每次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半数。如果主席未到场,委员会须选出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会议的决议采用多数表决制。(www.xing528.com)

投票时,每位成员以一票计。如果票数相同,则主持会议的主席应再投一票作为决定票。

70.委员会的权利及职责如下:

(1)部长根据本法颁布王室法令及行政法规时,向其提供建议及咨询;

(2)局长根据第41条、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5条、第65.6条、第65.10条及第72条做出关于专利或小专利的指示和决定后,若有不服提出上诉的,有权对此诉讼进行裁决;

(3)执行本法规定的其他事宜;

(4)审查部长分配的涉及专利及小专利的其他事宜。

71.委员会有权任命小组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向其提供建议。第69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小组委员会。

72.局长根据第12条、第15条、第28条、第30条、第34条、第49条、第50条、第61条、第65条,或第12条、第15条、第28条、第33条、第34条、第65.5条、第65.6条、第65.10条,以及第12条、第15条、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做出指示或决定后,其利害关系人可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逾期未提出上诉,则以局长的指示或决定为准。

上诉方须向主管人员提交上款中提及的上诉书。如果诉讼涉及两方,则须向另一方提供上诉书副本。

73.局长做出指示、决定或根据第55条、第65.6条或第43条或第65.10条及第43条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撤销专利或小专利的报告后,如果有人对此提出上诉,则委员会在审查上述诉讼时,可要求相关异议方、申请人、专利权人、小专利所有人、提出小专利审查申请的人员或被许可人根据委员会规定的细则,提交证据或进行陈述。

74.委员会根据第41条、第43条、第49条、第50条、第55条、第65.6条、第65.10条及第41条、第43条、第49条、第50条、第55条、第7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或指示后,须将结果告知相关上诉方及另一方人员、专利权人、小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凡有异议者,可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逾期未提出上诉,则以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法庭根据本法进行审查或判决时,不得代表上诉方向委员会或局长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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