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一件发明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授予小专利:
(1)具有新颖性;
(2)具有实用性。
65.3.对于同一件发明,不得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小专利。
65.4.小专利申请人可在登记发明并授予小专利前,将小专利申请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亦可在其申请根据第28条予以公布前,将发明专利申请改为小专利申请。申请人可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在更改申请时把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65.5.主管人员在登记发明并授予小专利前,须审查小专利的申请是否符合第65.10条及第17条的规定,并根据第65.10条及第9条规定判断该发明是否受本法保护,然后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
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第65.10条及第17条的规定,或根据第65.10条及第9条判定无法授予该发明小专利的,须驳回该申请。主管人员须在局长驳回申请之日起的15天内,以挂号信或局长规定的其他方式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符合第65.10条及第17条的规定,并根据第65.10条及第9条判定可以授予该发明小专利的,须登记该发明并授予申请人小专利。主管人员须根据第65.10条及第28条第(2)项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告知申请人支付小专利授予费用及申请公布费用。
小专利的格式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65.6.凡利害关系人,可在登记发明并授予小专利的一年内,向主管人员提出请求,就该发明是否符合第65.2条规定进行审查。
主管人员接到上述请求后,须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www.xing528.com)
局长查阅审查报告并认为该发明符合第65.2条规定的,须在15天内将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请求的人员及小专利所有人。
如果局长认为该发明不符合第65.2条规定的,须对此进行审查,并告知小专利所有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的60天内,提交能证明其申请有效的陈述。局长可要求相关人员到场回答问题、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材料。审查结束后,如果局长仍认为该发明不符合第65.2条规定的,须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撤销小专利,并在委员会做出裁定的15天内将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请求的人员及小专利所有人。
65.7.一项小专利从在国内提出申请之日算起,有效期为6年。法庭根据第65.10条、第16条、第74条或第77.6条处理诉讼的时间不应计入专利期限。
小专利所有人可在小专利期限届满前90天内,向主管人员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申请次数为两次,每次申请的有效时间为两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除非主管人员另有规定,否则应视该小专利的登记是有效的。
延长小专利期限的申请须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65.8.小专利所有人有权在产品、产品货柜或包装、以及产品广告中使用“泰国小专利”字样、其缩写或有相同含义的外文字样。
使用上述字样时须同时标明小专利号。
65.9.凡小专利的授予不符合第65.2条、第65.10条及第9条、第10条、第11条或第14条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
如果一项小专利被视为无效,任何人可对此提出异议。其利害关系人或公诉人可向法院提交撤销无效小专利的请求。
65.10.第二章中涉及发明专利的相关条款,即第6条、第8条至第23条、第25条至第28条、第35.2条、第36条、第36.2条、第38条至第53条和第55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章(之二)中的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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