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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转让要求有书面协议和签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须以书面协议为准,并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名。

发明专利的转让要求有书面协议和签名

第一部分 专利申请

5.在不违反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一件发明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

(1)具有新颖性;

(2)具有创造性;

(3)具有工业实用性。

6.如果一件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

以下发明均构成现有技术:

(1)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已在国内公知公用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的内容已出现在国内外的文件、出版物及展出中,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已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

(4)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已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小专利超过18个月,且未获得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

(5)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已在国内外申请专利或小专利,且该申请已予以公布的。若发明的内容由于非法获得而泄露,或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或官方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而公开的,如果申请人在公开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则不以上述第(2)项论。

7.如果一件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具有创造性。

8.如果一件发明是工业产品或可应用于工业领域,包括手工业农业商业,则具有工业实用性。

9.本法对下列发明不予保护:

(1)自然存在的微生物及其混合物、动植物和动植物的提取物;

(2)科学数学法则、理论;

(3)计算机程序;

(4)人类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5)违背公共秩序、公德、公共健康或福利的发明。

10.发明人有权申请专利并在专利中标明其发明人身份。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或继承。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须以书面协议为准,并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名。

11.因履行雇佣合同或执行特定任务而完成的发明,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雇主或任务委托人

上述第1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形:雇佣合同并未要求雇员进行发明创造活动,但雇员利用工作中可支配的设备、资料或报告完成发明的情况。

12.为鼓励发明创造活动并给予第11条第1款中的雇员以公平利益,凡雇主从发明中获利的,雇员发明人有权获得除正常薪水以外的报酬。

第11条第2款中的雇员发明人有权获得报酬。

任何合同条款不得剥夺雇员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提出获得报酬的申请,须按照部长条例规定的细则及程序提交给局长。局长有权根据下列情况适当调整报酬数额:申请人薪水、该发明的重要性、该发明已产生或即将产生的收益以及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况。

13.为鼓励政府公务员、政府机构或企业雇佣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活动,除非其所在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该政府公务员、政府机构或企业雇佣人员与第12条规定中的雇员享有同等权利。

14.专利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生产经营的总部位于泰国的法人机构;

(2)申请人为外国公民,但该国与泰国有共同参加的关于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3)申请人为外国公民,但该国允许泰国公民或生产经营的总部位于泰国的法人机构在其境内申请专利;

(4)在泰国定居,或在泰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商业机构,或该国与泰国有共同签订的关于专利保护的国际协定或公约。

15.如果一件发明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则发明人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如果其中一个共同发明人拒绝申请专利、失去联系、无法或无权申请专利,则另一发明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

未参与专利申请的共同发明人,可在授予专利前申请加入。主管人员收到该申请后,须将申请审查时间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共同发明人,并向双方提供申请书副本。

主管人员在进行上述审查时,可要求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到场,回答相关问题、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材料。审查结束后,主管人员须将局长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共同发明人。

16.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独立完成同一发明并提出专利申请,则该专利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如果双方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由申请人协商,将专利授予其中一方或是由双方共同享有。如果在局长规定期限内双方未达成一致,则须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提交法庭裁定。逾期不提交者,视为放弃申请。

17.专利申请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

(1)发明的名称;

(2)发明性质与目的的简要说明;

(3)关于发明内容完整、简明、清晰、确切的详细说明,使本领域或最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并提出发明人实施其发明的最佳方案;

(4)一项或多项清晰、简明的权利要求;

(5)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泰国加入涉及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合作组织,则按照该条约或合作组织的要求提出的专利申请,须同时遵循本法规定。

18.专利申请应仅限于一件发明,或同一发明构思下紧密联系的一组发明。

19.一个人在泰国政府主办或授权的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并于展览会开幕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专利的,视为在展览会开幕之日提出申请。

19.2.申请人符合第14条规定,并已在国外为其发明申请专利的,如果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的12个月内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则可将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国内申请专利的日期。

20.申请人可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修改其专利申请,但不得扩大原申请书中的发明范围。

21.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责任人员,在该专利申请根据第28条予以公布前,除非经申请人书面授权,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允许他人检阅及复印该发明的详细说明。

22.在专利申请根据第28条予以公布前,除非经申请人书面授权,否则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该发明详细说明中的任何信息、或做出任何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

23.如果局长认为一件发明事关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须对此专利申请予以保密。

局长规定对上述申请予以保密后,除非得到法律许可,否则任何知情人(包括申请人)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发明的内容或详细说明。

第二部分 专利授予

24.在授予申请人专利前,主管人员须做到:

(1)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第17条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程序及条件,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第5条规定。

25.为促进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局长可邀请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及外国或国际专利局、组织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及第9条规定,或一件发明的详细说明是否符合17条第(3)项规定。局长须将上述审查工作视作由主管人员完成。

26.在审查期间,如果主管人员发现一个申请包含几项不同的发明,且它们并非同一发明构思下紧密联系的一组发明的,须要求申请人将此申请分案,每个申请仅限于一件发明。

如果申请人同意将申请分案,并于上述通知送达之日起180天内,就其中任何一件发明再次提出专利申请,则其申请日期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时间计算。

提出分案申请时,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将申请分开,须于120天内向局长申诉。局长有最终决定权。

27.审查期间,主管人员可要求申请人到场,回答相关问题、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材料。

如果申请人已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则须按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提交该申请的审查报告。

如果提交的文件并非泰语,则须附上泰语的翻译版本。

如果申请人未遵循主管人员的上述指示,或未于90天内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提交审查报告,则视为放弃申请。必要时,局长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28.主管人员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后,

(1)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第17条规定,或根据第9条判定无法授予该发明专利的,应驳回申请。主管人员须在局长驳回申请的15天内,以挂号信或局长指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

(2)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符合第17条规定,并根据第9条判定可以授予该发明专利的,须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将申请予以公布。主管人员须于申请公布前,通过挂号信或局长指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缴付公布费用。如果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未缴付此费用,主管人员须通过挂号信再次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第二次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仍未缴付此费用,则视为放弃申请。

29.专利申请根据第28条规定予以公布后,申请人可在5年内向主管人员提出请求,就申请是否符合第5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存在异议或面临诉讼,也可在最终判决作出后1年内提出上述审查请求,以届满的期限为准。如果申请人逾期未提出该请求,则视为放弃申请。

如果局长邀请第25条中的政府部门、单位、组织,以及外国或国际专利局、组织进行审查,且审查期间产生相关费用的,须由申请人在主管人员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进行缴付。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申请。

30.专利申请根据第28条规定予以公布后,如果局长发现该申请不符合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或第14条规定的,须拒绝授予专利,并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及第31条中的异议方。局长的决定须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予以公布。

31.专利申请根据第28条规定予以公布后,凡认为自己(而非申请人)应获得专利,或该申请不符合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或第14条规定的,须在申请公布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人员提出异议。

主管人员在上述异议提出后,须将异议副本寄给申请人。申请人须于收到副本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人员提出答辩。逾期未提出答辩者,视为放弃申请。

提出异议及答辩时均须举证。

32.受理异议时,异议方及申请人可根据局长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举证或额外陈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局长根据第33或第34条规定作出决定后,须将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人及异议方。

33.申请人根据第29条提出审查请求、且主管人员按照第24条完成审查后,须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

局长查阅审查报告并认为授予专利理由充分,且并无人根据第31条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局长裁定该发明归申请人所有的,须将该发明予以登记并授予申请人专利。主管人员须告知申请人于该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缴付专利授予费用。

申请人缴付上述费用后,其发明应在费用缴付之日起15天内予以登记并被授予专利,但须在第32条异议受理结束之后。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申请。授予的专利须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格式。

34.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且局长认为该发明归异议方所有的,局长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异议方在下列情况下提出专利申请时,其申请日期应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同一天:申请人未对局长驳回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且异议一方于局长驳回申请之日起180天提出申请;或申请人虽提出上诉,但委员会或法庭已最终裁决该发明归异议方所有,而异议方于裁决之日起180天内提出申请。最终裁决做出后,任何人不得以该发明应归自己所有为由,对异议方的申请提出异议。

授予异议方专利前,主管人员须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第24条规定。第29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异议方。

第三部分 专利权

35.一件发明专利从在国内提出申请之日起,保护期为20年。法庭根据第16条、第74条或第77.6条处理诉讼的时间不应计入专利期限。(www.xing528.com)

35.2.授予专利前,除非发生以下情况,否则其他违反第36条规定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若此行为涉及第28条中已公布的未决申请中的发明,且行为实施人得知该发明正在申请专利、或从书面文件得知该发明已经申请专利后仍有侵权行为的,则申请人有权向侵权人提出索赔。申请人须在获得专利后向法院提出索赔诉讼。

36.除专利权人外,任何人不得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专利为一件产品,则有权制造、使用、销售、为销售而持有、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

(2)如果专利为一种方法,则有权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或使用、销售、为销售而持有、许诺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下列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1)凡以学习、研究、实验或分析为目的的行为,且该行为并未无故与专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并未无故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2)专利产品的制造及专利方法的使用是善意的,生产者或使用者不知道或没有正当理由知道该专利申请,且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投入生产或已准备好相关设备,第19.2条不适用于此规定;

(3)根据医生处方,由专业药剂师或执业医生合成的药物,以及其他涉及该药剂制品的行为;

(4)为专利到期后申请药品药品登记而制造、销售或进口专利药剂产品的行为;

(5)外国船只临时或偶然进入泰国领海,且该国与泰国有共同签署的关于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可使用构成船体或船上零件的发明物,但该发明物仅供上述船只使用;

(6)外国飞机或陆用交通工具临时或偶然进入泰国境内,且该国与泰国有共同签署的关于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可使用构成飞机或陆用交通工具的零件的发明物;

(7)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同意后,使用、销售、为销售而持有、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

36.2.第36条中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尽管发明的技术特征未在权利要求里明确描述,但若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这些特征与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具有实质相同的特点、功能和效果,则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延及这些技术特征。

37.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产品货柜或包装、以及产品广告中使用“泰国专利”字样、其缩写或有相同含义的外文字样。

使用上述字样时须同时标明专利号

38.专利权人可通过许可授权他人行使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权利,也可将其专利转让他人。

39.依据第38条授权许可时,

(1)专利权人不得向被许可人强加任何有违公平竞争的条件、限制或专利使用费条款;

有违公平竞争的条件、限制或专利使用费条款应在部门规章中予规定。

(2)一件发明在第35条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不得要求使用该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缴付专利使用费。

凡许可中的条件、限制或专利使用费条款有违本条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

40.除第42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专利共有人对相关条款并无异议,则其中一个专利共有人在不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单独行使第36条、第37条赋予其的权利,但授权许可及转让专利须征得专利共有人的集体同意。

41.第38条中的许可合同及专利的转让须形成书面文件,并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及程序进行登记。

如果局长认为许可合同中的某一款项违反第39条规定,须将该合同呈送委员会。如果委员会裁定该合同确系违反第39条规定,则局长须停止登记合同。如果双方同意将合同中的有效款项从无效款项中分离出来,则局长可对合同的有效部分进行登记。

42.专利的继承须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第四部分 年费

43.专利权人须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自专利有效期第5年起缴付年费。此费用须在第5年及此后每年期限届满的60天内进行缴付。

如果专利的授予在专利有效期的第5年之后,则第一年的年费须于专利授予之日起60天内进行缴付。

如果专利权人未在第1款或第2款规定期限内缴付年费,则须支付未付年费30%的附加费用,并于第1款和第2款规定支付期限届满后120天内缴付此年费和附加费用。

如果专利权人未在第3款规定期限内缴付年费和附加费用,局长须报告委员会撤销其专利。

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撤销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委员会说明未在第3款规定期限内缴付年费及额外费用的原因,则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延长缴费期限或取消其专利。

44.专利权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前付清所有年费,而非逐年缴付。专利权人提前付清所有年费后,如果最高收费一览表发生变动、或申请人放弃专利或专利被撤销,则专利权人无须缴付增加费用,但也无权要求退还已缴付费用。

第五部分 当然许可、强制许可与国家应用

45.专利权人可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向局长申请登记其专利,以便他人可获得其专利的许可。

登记完成后,如果有人申请许可,并就申请条件、限制及专利使用费条款与专利权人达成一致,则局长须向申请者发放专利许可证。如果双方未在局长规定时间内达成一致,则局长有权根据申请的具体条件、限制及专利使用费条款授权许可。

局长做出决定后,任何一方可在上述决定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有最终裁定权。

第2款中许可的申请与授予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按照第1款规定完成专利登记后,专利权人自登记之日起,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至多只需缴付50%年费,如果未进行登记,则须照常缴付。

46.凡在授予专利3年或申请专利4年后,专利权人未行使其合法权利,无故出现以下行为的,任何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向局长申请强制许可:

(1)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在泰国生产此专利产品或使用已取得专利的生产技术的;

(2)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在国内市场出售此专利产品,或虽有出售但该产品价格过高、不能满足公共需求的。

凡依据第(1)项或第(2)须申请许可的申请人,须证明其已努力向专利权人争取许可,并就此提出合理的条件及充足的补偿,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一致。

许可证的申请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47.如果一件专利中的权利要求可能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仍需使用此专利的专利权人,可向局长申请另一人的专利许可,其条件如下:

(1)申请人的发明涉及重要技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且与申请许可的发明相关;

(2)另一专利权人有权以合理条件获得交叉许可;

(3)除非转让其专利,否则申请人不得将其使用许可证的权利转让他人。

申请人须证明其已努力向专利权人争取许可证,并就此提出条件及合理、充足的补偿,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一致。

许可证的申请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47.2.如果根据第46条获得专利许可后,此专利中的权利要求可能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则第46条中的许可申请人可向局长申请另一人的专利许可证,其条件如下:

(1)申请人持有许可证中的发明涉及重要技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且与待申请许可证的发明相关;

(2)申请人不得将其使用许可证的权利转让他人。

申请人须证明其已努力向专利权人争取许可证,并就此提出条件及合理、充足的补偿,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一致。

许可证的申请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48.一件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第46条、第47条或第47.2条予以授权后,此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一件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第46条、第47条或第47.2条予以授权后,第38条中的被许可人有权获得补偿。如果该被许可人获得独占许可,则不能获得此项补偿,此时,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无权获得规定的补偿。

49.根据第46条、第47条或第47.2条申请许可证的申请人,须列明补偿数额、专利使用条件、对专利权人及第48条第2款中专用特许持有人权利的限制,并提出申请。根据第47条申请许可证的,申请人须同时向另一方提供其专利的许可证。

申请人根据第46条、第47条或第47.2条提出申请后,主管人员须将申请审查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第48条第2款中的专利特许持有人,并向专利权人及专利特许持有人提供申请书副本。

在审查上述许可证申请时,主管人员可要求申请人、专利权人或第48条第2款中的专利特许持有人到场并做出陈述、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材料。待主管人员完成审查、局长就此做出决定后,须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专利特许持有人。

任何一方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就局长的上述决定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50.如果局长同意第46条、第46.2条或第47条中的许可申请,则须按专利权人与申请人达成的协议,列明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条件和对专利权人及第48条第2款中专利特许持有人的权利限制。如果双方在局长规定期限内未达成一致,则局长须根据以下标准,视情况调整专利使用费、修改使用条件及权利限制:

(1)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实际需求;

(2)专利权人有权继续向他人提供许可证;

(3)除可随部分企业或商誉一同转让外,被许可人不得将许可证转让他人;

(4)许可证的发放须优先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5)专利使用费的调整须以满足具体需求为前提。

任何一方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就本条第1款中局长的决定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许可证的签发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格式、细则及程序。

50.2.根据第46条授权许可后,如果专利权人停止或不再重现该条中的行为,则在不损害被许可人权利或利益的情况下,可停止授权许可。

申请终止第1款中的许可时,须遵循行政法规规定的格式、细则及程序,本款同样适用于第49.2条、第49.3条及第50条。

51.政府的任何部、局或部门为满足公众需求或国防的重大需要,为保护或勘测自然资源及环境,为防止或缓解食物、药物及其他消费品短缺,或为提供其他公共服务时,可自行或通过他人行使第36条中专利权人的权利,且不受第46条、第46.2条、第47条的限制,但须支付专利权人或第48条第2款中的专利特许持有人专利使用费,并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利权人。

上款中政府的部、局或部门须向局长提交申请,列明补偿数额及专利使用条件。政府的部、局或部门与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须就专利使用费税率达成一致,第50条规定在此同样适用。

52.遇到战争或紧急状况时,总理出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在征得内阁同意后,有权使用任何一件专利,但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可就总理的决议或补偿数额向法庭提出上诉。

第六部分 放弃专利或权利要求、撤销专利

53.专利权人可依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放弃专利、专利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如果一件专利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则放弃上述专利或权利要求时,须征得所有专利权人同意。如果此专利的许可已根据第38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或第47.2条规定予以授权,则须征得所有被许可人同意。

54.凡专利的授予不符合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或第14条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

如果一件专利被视为无效,任何人可对此提出异议。其利害关系人或公诉人可向法院提交撤销该无效专利的请求。

55.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局长可向委员会申请撤销专利:

(1)局长根据第50条规定授权许可,且从签发之日起两年后,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无任何正当理由,未生产专利产品、未使用取得专利的生产方法、未在泰国出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利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或虽有出售但价格过高,而局长认为有充分理由撤销专利;

(2)专利权人许可他人的权利违反第41条的规定。

局长在向委员会申请撤销专利前,须进行调查并将此决定告知专利权人及被许可人。后者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提交辩驳申明。局长可要求当事人到场回答问题、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材料。

调查结束后,如果局长认为有充分理由撤销专利的,须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并申请撤销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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