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专利许可包括自愿许可、非自愿许可和强制许可。
(一)自愿许可
自愿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有人许可其他人在柬埔寨国内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柬埔寨实行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任何涉及专利权、实用新型证书或者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或者相关申请的许可合同,应当提交给注册员,由注册员记录并公布相关编号,直至该记录生效。(柬埔寨专利法第115条)
柬埔寨法律未规定自愿许可的具体类型,如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等。
(二)非自愿许可
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未在柬埔寨国内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后一项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前一项专利所的实施的,工信部部长可以基于请求颁发非自愿许可证。
如果部长认为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情节符合规定,则不应当颁发非自愿许可证。非自愿许可证需明确许可的范围和功能,必须开始实施该专利发明的时间限制,以及支付给专利权人适当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条件。(柬埔寨专利法第56至64条)
非自愿许可要按规定的形式提交声明一式两份,陈述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部长检查非自愿许可的请求是否符合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条件,或者后一项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实施条件,以及是否满足形式要求,在提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授予非自愿许可证,否则书面通知不授予自愿许可证,并说明拒绝该请求的理由。(www.xing528.com)
授予或拒绝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并特别列明授予许可证的时期,许可实施的延伸行为,非自愿许可的受益人着手开发专利和实用新型发明的期限,以及关于支付给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的所有者报酬的条款。(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30条)
(三)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尤其是为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者其他国民经济的要害部门的发展要求,或司法机关判定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的实施行为是反竞争行为的,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工信部部长可以决定某一政府机构或者部长指定的第三方实施该发明。发明的实施限于被授权的范围,并应当按照授权委托书确定的内容向该发明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报酬。(柬埔寨专利法第47条)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且不再发生时或者政府机构或者其授权第三方违反了该决定的条款时,基于专利权人的请求,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均希望被听取意见,在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部长应当作出终止该强制许可的决定。(柬埔寨专利法第49条)
强制许可应当包含专利权人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人持续履行合同的缔结,或者非自愿许可的颁布。(柬埔寨专利法第51条)
向部长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证明其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契约性许可。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其他非常情况时,非商业性公共使用的以及司法机关将其判定为反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其专利发明的实施应当限于非商业性使用。(柬埔寨专利法第51条、第54条)
柬埔寨的非自愿许可类似于中国的强制许可,而且非自愿许可实际上构成了强制许可的一部分,强制许可也只针对专利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中国的强制许可包括因专利权人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从属专利目的的强制许可,为了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和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中国专利法第48条、第49条、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另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若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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