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救济
专利权人、实用新型所有人或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就未经其同意实施专利发明或注册设计的行为而侵害或者有可能侵害其专有权利的人提起法律诉讼,管辖法院可以下发命令阻止侵权或者即发侵权、支付赔偿金以及给予一般法规定的救济。(柬埔寨专利法第43条、第108条、第126条)
任何人明知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即属犯罪,应当处以罚款或者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自判决之日起5年内又重复犯罪的,应当双倍惩罚。(柬埔寨专利法第133条)
因此,柬埔寨针对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侵权救济途径,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一般法规定的救济。
关于举证责任,在民事救济过程中,凡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客体是获得产品的方法的,如果该产品是新的则证明该产品不是使用涉案方法制造的即构成被控侵权一方的义务,由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获得相同产品使用的方法不是涉案方法。在要求提供证据时,在程序开始之前,管辖法院应当考虑被控侵权人不公开制造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柬埔寨专利法第127条、第128条)
柬埔寨针对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侵权救济途径仅有民事和刑事救济途径,没有提及行政救济,而是用了“一般法规定的救济”的表述,并且,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中没有就临时救济作出规定,这些都是与中国的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不同的地方。
中国在专利侵权制度中有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司法仲裁、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等多种救济途径,而且允许在侵权诉讼中“采取临时紧急措施”。中国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www.xing528.com)
(二)侵权责任
柬埔寨法律规定,基于保护标的所有人请求,或者被许可人请求所有人为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而遭拒绝或者未提起诉讼程序的,基于被许可人请求,管辖法院可以下发命令阻止侵权或者即发侵权、支付赔偿金以及给予一般法规定的救济。(柬埔寨专利法第126条)
任何人明知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即属犯罪,应当处以五百万以上两千万瑞尔以下的罚款,或者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自判决之日起5年内又重复犯罪的,应当双倍惩罚。(柬埔寨专利法第133条)
构成违法行为的,管辖法院可以作出没收视为国有资产以及销毁侵权商品和用于犯罪的材料和工具的决定。(柬埔寨专利法第134条)
因此,构成侵害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权利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或者即发侵权、支付赔偿金,刑事责任包括予以罚款、监禁,或两者并处,主要针对明知侵权仍然继续实施的侵权人。
除了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外,柬埔寨没有明确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侵权造成的影响的责任,而中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适用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协商、行政调解、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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