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对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授权、缴费、许可等事项在登记簿上登记。
工信部针对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设立两个独立的登记簿。除另有规定外,登记簿中的所有记录均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均可查阅登记簿、获得登记簿摘录。工信部在官方公报上公开法律规定的所有公告。(柬埔寨专利法第118、119条)
授予专利权时,注册员应当公布该专利权授予的编号,向申请人颁发专利权授予的证书和该专利权副本,登记该专利,制作公众可获得的专利副本。(柬埔寨专利法第39条)
凡注册员裁决满足规定条件的,对该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公布注册号。凡依法请求延迟公开的,该外观设计注册时,对延迟公开以及注册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公告,指明该申请的申请日,请求延迟的期限和其他规定的事项,公众不可查阅该设计的样本和相关申请文件。延迟公开的期限届满,公开该注册外观设计。(柬埔寨专利法第103条、第104条)
对于任何利益人请求管辖法院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管辖法院的最后判决应当通知注册员,注册员应当予以登记并尽快予以公告。(柬埔寨专利法第65条、第68条)(www.xing528.com)
柬埔寨专利权、实用新型证书或者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或者相关申请的所有权有变更的,需要以书面形式并且由利害关系人向注册员提出请求,由注册员予以记录和公布,直至该记录生效。(柬埔寨专利法第114条)
对于所有权变更事项,登记处自收到付款之日起三周内进行登记。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的失效,登记处直接予以登记并公告。(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28条)
任何涉及专利权、实用新型证书或者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或者相关申请的许可合同,均应提交给注册员,由注册员对其记录和公布相关编号,直至该记录生效。(柬埔寨专利法第115条)
柬埔寨法律对于登记事项的规定较为笼统,细节性的规定较少,而且公布登记事项主要是针对授予以后的事项,除了申请权的变更外,没有明确是否公布专利申请阶段发生的登记事项,中国则对各类登记事项有详尽的规定,而且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登记事项予以公布。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在其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实用新型名称;申请人在申请时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发明专利作出说明的,予以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设计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等。中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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