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条件
一件发明要获得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需要满足以下形式条件:
(1)寻求保护的客体在柬埔寨法律保护范围内;
(2)申请文件符合规定;
(3)缴纳规定的费用。
一件专利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必要的附图、摘要。(柬埔寨专利法第16条)
(二)实质条件
柬埔寨法律规定:一项发明如果是新的(具备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具备创造性)并且可以工业化应用(具备实用性),则可取得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一项外观设计如果是新的(具备新颖性),则可以获得注册。(柬埔寨专利法第5条、第70条、第91条)
1.新颖性
柬埔寨法律规定,一项发明只要不属于现有技术,则被认为是新的。现有技术是指在该发明申请日以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出版、口头、使用或者其他形式公开为公众所知的所有技术。(柬埔寨专利法第6条)(www.xing528.com)
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未通过有形形式使用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公开,为世界范围内的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被认为是新的。(柬埔寨专利法第92条)
对于新颖性的要求,柬埔寨采用了与中国一致的“绝对新颖性标准”。中国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则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不过,除了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要求外,中国对于新颖性还要求不存在抵触申请,而柬埔寨则没有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
2.创造性
根据柬埔寨法律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即发明包含创造性步骤)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一项发明对该领域拥有普通技术的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柬埔寨专利法第7条)
柬埔寨对发明的“创造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只是要求对所属领域拥有普通技术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但未对“非显而易见”的具体标准作出详细解释,也未对发明创造的技术进步程度(技术效果)进行要求。可见,柬埔寨法律对发明创造性的规定缺乏完整性,容易导致判断标准上的“主观性”,而且其采用的“创造性”标准也明显低于中国等制度完善的国家,表现出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还不够成熟。
中国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43章)
3.实用性
柬埔寨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可以在工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则认为该发明可工业化应用。(柬埔寨专利法第8条)
柬埔寨对实用性的规定与越南有相似之处,都只要求“可以在工业中制造或者使用”,而未要求“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与之不同的是,中国除对实用性要求“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外,还特别强调“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对实用性的要求更高。事实上,许多发明都可以实现在工业上的制造或使用,但未必就有使用价值,或者对生产或社会有益。可见,柬埔寨对发明的实用性要求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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