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客体
专利是指授予保护的发明的称号。发明是指发明人提出的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内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方案。发明可以是产品或者方法。(柬埔寨专利法第3条)
实用新型是指新的并且可工业上应用的任一发明,可以是产品或者工艺,或者与产品或者工艺有关的。(柬埔寨专利法第69条)
外观设计是指能够为工业产品或者手工艺品带来特殊外表并且能作为工业产品或者手工艺品的一种图案,以及能够吸引眼球并能被判断的线条或者色彩的组合、或者三维结构,或者线条与色彩的组合的素材。仅为了获得技术效果的,或在某种程度上没有涉及任何关于外观特征自由空间的外观设计不受保护。(柬埔寨专利法第89条、第90条)
柬埔寨的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可以选择专利或实用新型进行保护。
柬埔寨的“专利”相当于“发明专利”,其保护对象与中国相同,都可以是产品或方法。柬埔寨只规定专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解决技术领域具体问题的方案”,虽有提及“新的”发明才可授予专利权,但在其定义中并未特别强调发明必须是“新的”。中国的发明则强调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即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柬埔寨实用新型的客体可以是产品或方法,在将方法作为其保护客体的做法上与中国不同。中国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只能是产品,而且应当是具有固定形状并可以重复制造的产品的新的技术方案。
柬埔寨对外观设计的客体的规定与越南类似,强调“特殊外表”“吸引眼球”,表现形式为“图案”,或“线条或色彩的组合”,或“三维结构”,或“线条与色彩的组合”,即色彩的组合所导致产品的“特殊外表”的设计可以获得外观设计注册。柬埔寨未明确要求外观设计可在工业上应用,也未要求其一定要“具有美感”,而只是要求其“吸引眼球”。中国则要求外观设计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强调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要具备实用性并具有美感,即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时,不仅要求其能够在工业上应用、而且要求所形成的产品在外观上能够给人视觉上美的感受,而不是体现产品的功能特性、技术效果,或者不能给人带来美的感受(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至73条)。
(二)不予保护的客体
柬埔寨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都有明确的要求,并非所有技术方案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方案都能得到保护。
1.不予保护的发明
柬埔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下列发明不受专利或实用新型的保护:
(2)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或纯粹用于智力训练活动或娱乐消遣的方案、规则或方法;
(3)人体或动物体的手术治疗方法、诊断方法,但不包括上述方法所使用的产品;(www.xing528.com)
(4)除微生物以及实质采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或者动物产品之外的植物和动物;
(5)植物品种;
(8)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发明;
(9)被法律禁止的发明。(柬埔寨专利法第4条、第9条、第70条)
柬埔寨不授予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与中国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柬埔寨没有明示对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违反法律法规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进行排除。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有碍于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中国都不授予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
2.不予注册的外观设计
柬埔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不予以注册:
(1)仅为了获得技术效果的;
(2)在某种程度上,没有留出任何关于外观任意特征自由空间的外观设计;
(3)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外观设计。(柬埔寨专利法第90条、第93条)
除了仅表现技术效果和违反公序良德外,柬埔寨对外观设计不予保护的对象与中国有明显的不同。柬埔寨对“没有留出任何关于外观任意特征自由空间的外观设计”不予注册,属于一种笼统的规定,具体判断起来比较困难,而中国则明确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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