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处理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机构包括法院、检察团、市场管理办公室、海关、警察局、各级人民委员会,这些机构在其权利和职责范围内都有权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民事与刑事救济
民事救济或刑事救济的适用落入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0条)
1.民事救济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法院在处理已经作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时应适用下列民事救济:
(1)强制终止侵权行为;
(2)强制公开道歉和改正;
(3)强制履行民事义务;
(4)强制赔偿损失;
(5)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不影响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的强制破坏、传播或使用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材料、方法、原材料和商品。(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2条)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涉及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失包括财产损失、收入和利润的减少、商业机会的丧失、预防和补救该损失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包括对发明、工业设计的作者造成的荣誉、尊严、声誉、名声的损害以及其他精神损害。损失的程度依据知识产权所有人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4条)
原告能够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给其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标准为计算的总物质损失金额加上原告减少的利润额没有计算在该总物质损失中时被告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的利润;或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可价格推定为原告已经许可被告在对应侵权行为的许可合同范围内使用那个客体;或在此基础上无法确定物质损失的赔偿标准的,赔偿标准应当由法院根据损失程度设定,但不得超过5亿越南盾。原告能够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据损害程度作出500万到5 000万越南盾赔偿标准的决定。权利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作出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支付委托律师的合理费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
2.诉前临时紧急措施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必要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紧急措施。(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0条)
如果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存在不可挽回的损害的风险,或不及时给予保护的话,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很可能灭失或毁坏的话,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6条)
临时紧急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密封、禁止改变原来状态、禁止移动、禁止转移所有权等。(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7条)
临时紧急措施申请请求人有义务发现在该措施的承受人未侵犯工业产权的情况下向其支付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当以下列形式之一提供担保:总金额等于被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商品价值的20%,无法计算这些货物价值的至少要提供2 000万越南盾,以及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发行的保证契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8条)
撤销临时紧急措施的,法院退还请求人的担保。申请请求没有充分理由,给临时紧急措施债务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将强制请求人支付损害赔偿。(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9条)
3.刑事救济
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个人,涉及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规定受到刑事责任的审查。(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12条)
(二)行政救济(www.xing528.com)
行政救济的适用由检察团、警察局、市场管理办公室、海关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管辖。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和保障行政处罚。采取措施来控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进出口由海关负责。(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0条)
1.行政处罚
下列工业产权侵权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实施损害消费者或社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生产、进口、运输或交易知识产权假冒商品,或指定他人生产、进口、运输或交易知识产权假冒商品。(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11条)
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处罚形式、标准和处罚程序由政府制定。
行政处罚形式包括强制终止侵权行为、警告、处以罚金、没收假冒商品及其原材料、暂停经营活动。
处以罚金时,罚金标准应当至少等于被侵权商品的价值,但不能超过该被侵权商品价值的5倍。
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还可以没收侵权人的知识产权假冒商品,或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该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的原材料、材料和方法,或暂停实施侵权行为领域内一定时间的经营活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14条)
除了上述处罚外,侵犯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还应当受到下列后续救济中的一项或多项:
(1)为非商业目的强制破坏、传播或使用知识产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该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的材料、方法、原材料,应当使这样的破坏、传播或使用不影响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的利用。
(2)在侵权要素从涉案商品中移除后,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被迫运输到越南境外,或知识产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该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的进口原材料、方法和材料被迫再出口。(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14条)
2.行政处罚的预防措施
如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对消费者或社会造成严重损害,侵权物证可能灭失,侵权的组织和个人表现出逃避责任的迹象,或为了确保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执行,可以请求主管机构采取预防措施来确保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预防措施包括:暂时扣押侵权人,或扣押侵权商品、物证和方法;人身搜查;运输方式和对象的搜查;侵权商品、物证和方法藏匿地的搜查;依据关于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预防措施。(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15条)
(三)越南与中国的差异
越南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济,这与中国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救济方式的多元化方面与中国有差异。例如,越南的行政救济主要是处罚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的生产、运输和交易行为,以及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并没有涉及权利纠纷的调处。越南知识产权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和人民调解途径。
中国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协商、行政调解、行政处理、司法救济、仲裁、人民调解、维权援助。停止侵权是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中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停止侵权不仅包括停产、停业等绝对意义上的停止侵权,还包括相对意义上的侵权,例如行为人通过协商获得专利许可,合法地继续实施其专利。
赔偿损失是认定构成侵权行为后,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最普通、最基本、使用最广的方式。中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诉前临时措施方面,中国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越南没有针对“善意侵权”的规定,中国则规定“善意侵权行为的部分免责”。中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中国对专利的善意侵权行为只允许免除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并且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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