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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抗辩规定及相关技术在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侵权诉讼中,被指控侵权人可以通过权利限制、现有技术、权利无效、证明使用未落入权利客体保护范围等进行侵权抗辩。越南知识产权法条中并没有直接明示对发明或工业设计专有权侵权指控的现有技术抗辩,但相关法条对保护客体获得专有权利必须满足新颖性条件的规定,实际上为现有技术抗辩提供了支持,即受保护的发明或工业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侵权抗辩规定及相关技术在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

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侵权诉讼中,被指控侵权人可以通过权利限制、现有技术、权利无效、证明使用未落入权利客体保护范围等进行侵权抗辩。

(一)权利限制抗辩

被指控者可以通过证明其行为属于工业产权客体的所有人无权阻止他人实施的行为的情形,包括为个人需要服务或非商业目的使用、享有先用权的使用、经国家机构授权的使用,来进行侵权抗辩。

工业产权依法被下列因素限制: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优先使用权人的权利;所有人向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或使用发明的义务;在国家主管机构的决策下许可发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2条)

工业产权客体的所有人无权阻止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为个人需要服务或非商业目的使用;为评估、分析、研究、教学、测试、产品试制或信息采集目的而办理产品申请转让、进口或流转的手续;流转、进口、利用已经被依法供应在市场上的产品;为了维护运输途中或暂时停留在越南境内的外交手段的操作目的而使用等。(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5条)

越南可以用于侵权抗辩的权利限制的情形与中国基本一致。中国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包括专利权用尽、在先使用、临时国境的外国交通工具的使用、为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的使用,以及为提供行政审批而使用专利药品医疗器械例外

(二)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或工业设计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或工业设计专有权。此时,被控侵权人无需证明专利权人的技术或设计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只需证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实质上等同,从而由法院或相关国家机构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越南知识产权法条中并没有直接明示对发明或工业设计专有权侵权指控的现有技术抗辩,但相关法条对保护客体获得专有权利必须满足新颖性条件的规定,实际上为现有技术抗辩提供了支持,即受保护的发明或工业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件发明在发明登记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没有以使用或书面方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在国内外充分公开,或者仅仅为有义务保密的数量有限的人所知,则被认为是新的。如果一件工业设计明显不同于在可适用的工业设计登记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外以使用或书面描述或任何其他形式被充分公开的其他工业设计,或者两种工业设计仅仅在不易引人注目和令人难忘的外观特征上不同,并且不可能用来从整体上区分那些工业设计就认为彼此间没有明显不同,且仅仅被有保密义务的数量有限的人所知,则被认为是新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58条、第60条、第63条、第65条)

与越南不同的是,中国对现有技术抗辩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未落入保护范围抗辩

被指控侵权人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其实施的发明或设计未落入保护范围而进行抗辩。

发明、工业设计等工业产权的范围由相关保护主题所述的保护范围决定,产权持有人有权在保护范围内享受权利并免除义务。(越南第103/2006/ND-CP号法令第16条)(www.xing528.com)

保护范围(要求)用来确定发明的工业产权范围。(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23.6条)

工业设计的保护范围(或保护要求),必须充分列举确定寻求保护的工业设计的先决条件和足够的设计特点,以识别寻求获得的工业设计的性质。工业设计的权利范围,体现在申请中所述的照片或图纸上。(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33.5条F款)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应当证明他的产品不是利用下列情形中的受保护的方法生产的:利用受保护的方法制造的产品是新的;或利用受保护的方法制造的产品不是新的,但发明人相信被告的产品是利用受保护的方法制造的并且尽管采取了适当措施仍不能确定被告使用的方法。(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3条第4款)

(四)先用权抗辩

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优先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不应当被认定为是对发明或工业设计所有人权利的侵犯。

对于在发明或工业设计登记申请的公开日之前,有人已经使用或为使用与该登记申请中说明的被保护发明或工业设计相同但独立创造的(以下简称优先使用权人)发明或工业设计已经准备必备条件的,在被授予保护主题后,该人有权继续在使用范围和量额内,或无需获得受保护发明或工业设计所有人许可或向其支付补偿,而使用该发明或工业设计。

但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优先使用权人不能把该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但该权利随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这些发明或工业设计的生产场所或业务一起转让的除外。优先使用权所有人不能扩大适用范围和使用量,但经发明或工业设计所有人许可的除外。(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4条)

(五)权利无效抗辩

侵权纠纷过程中,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无效途径,将涉案发明或工业设计专有权无效掉,实现权利无效抗辩。

如果一个组织或个人的工业产权与另一个组织或个人先前设立的工业产权有冲突则可能被无效或禁止行使。(越南第103/2006/ND-CP号法令第17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知识产权的整个保护期内要求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宣布保护主题无效。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应当基于要求终止保护主题有效性的审查结果和参与各方的意见,做出一个完全或部分终止保护主题有效性的决定或拒绝做出无效的通知。

登记申请人既没有权利又没有被授权登记发明或工业设计的;或工业产权的客体在被授予保护主题时未能满足保护条件的,保护主题完全无效。有一部分未能满足保护条件的保护主题部分无效。(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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