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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专利许可合同及其终止规定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马来西亚专利实用新型许可合同双方或其代理人须共同签署书面许可合同。许可合同终止后,缔约双方应告知登记官,登记官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但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方在马来西亚境内行使上述权利,即被许可人不能进行再许可。如果在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前,专利申请被撤回、驳回、放弃、宣告无效或许可合同无效,则被许可人无需继续按照许可合同向许可人缴纳规定费用,并有权要求许可人偿还已支付的费用。

马来西亚专利实用新型许可合同双方或其代理人须共同签署书面许可合同。

专利实用新型许可人可以按照部长的规定,向登记官申请在登记簿中登记相关条目,以便他人获得其专利的许可。登记后,任何人可通过登记官向许可人申请许可。双方缔结许可合同后,应告知登记官,登记官将其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登记官在收到合同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及规定的费用后,应按照缔约双方的意图,将涉及合同的事项记入登记簿。但不得强制要求缔约双方公开或强制记录其他涉及该合同的事项。许可合同终止后,缔约双方应告知登记官,登记官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许可人可以按照部长的规定,向登记官申请撤销已登记的条目。(马来西亚专利法第42条)

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被许可人可以在马来西亚境内行使专利法第36条第1款(a)项及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包括制造、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专利产品,出于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备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对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施制造、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或出于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但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方在马来西亚境内行使上述权利,即被许可人不能进行再许可。(马来西亚专利法第43条)

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许可人可以通过许可合同授权第三方行使第36条第1款(a)项及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如果该合同为独占许可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许可人不得通过许可合同授权第三方行使第36条第1款(a)项及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许可人可以限制被许可人利用专利发明的范围、程度、期限、地域或相关产品质量及数量,要求被许可人遵循义务,避免任何可能有损其专利合法性的行为。(马来西亚专利法第44条)(https://www.xing528.com)

如果在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前,专利申请被撤回、驳回、放弃、宣告无效或许可合同无效,则被许可人无需继续按照许可合同向许可人缴纳规定费用,并有权要求许可人偿还已支付的费用。但是,如果许可人可以证明在所有情况下,特别是在被许可人已从许可中获取实质利益时,偿还已支付的费用缺乏公平性,则许可人无需偿还或仅需偿还部分已支付费用。如果已登记的许可合同期满或终止,经缔约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申请,登记官应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并将许可合同的期满、终止或无效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马来西亚专利法第46条)

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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