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
马来西亚的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赔偿金和停止侵权。
如果专利权人、实用新型权利人或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则法院会就赔偿金做出判决,发出禁令防止侵权进一步发生,同时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如果专利权人、实用新型权利人或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证明存在即发侵权行为,则法院会发出禁令防止侵权发生,同时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0条、外观设计法第35条)
除许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被许可人或强制许可的受益人可请求专利权人就其指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应明确想要得到的补偿。如果受益人证明专利权人拒绝提起诉讼,或在收到其请求的3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则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但应提前告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有权参与诉讼。如果上述3个月期限未届满,法庭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请求,发布适当的禁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但受益人须证明有必要发布禁令以避免造成实质损害。(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1条)
马来西亚专利侵权的民事救济途径主要是司法救济,即通过法院确定赔偿金和发出禁令停止侵权,但规定的救济途径较为单一,且缺乏一些细节上的规定。中国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救济途径包括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救济,解决路径较为丰富;中国民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专利法中也只规定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
停止侵权是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国法律规定,停止侵权不止包括停产、停业等绝对意义上的停止侵权,还包括相对意义上的侵权,例如行为人通过协商获得专利许可,合法地继续实施其专利。
赔偿损失是认定构成侵权行为后,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最普通、最基本、使用最广的方式。中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中国专利法第70条还规定了“善意侵权行为的部分免责”,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侵权行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并且,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马来西亚没有对“善意侵权”的规定。
(二)刑事责任
马来西亚对构成犯罪的专利侵权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凡违反马来西亚居民应首先在国内提出申请的规定,未经登记官书面授权,或虽已向国内专利登记局就同样内容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但未超过2个月,而在马来西亚境外就一项发明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导致上述申请提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将被处以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2年以内监禁,或二者并处。(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2A条)
凡违反严禁可能损害国际利益的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已在专利登记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或视为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如果登记官认为该申请中所含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国家的利益或安全造成损害,已发布命令禁止或限制该信息在公众、特定人群或阶层中的公开及传播的,若违反登记官发布的命令,公开或传播相关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被处以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或二者予以并处。(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2B条)
此外,凡实施或导致下列行为的实施均构成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1)虚假登记。在登记簿中进行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声称某份虚假的书面文件为登记簿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生产或提供该虚假书面文件,将处以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2年以内监禁,或二者并罚。(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3条)
(2)无权主张。以其所有物为对价,虚假宣称该物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构成犯罪,将处以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2年以内监禁,或二者并罚。在其商品上印有、刻有、压印或用其他方式标注文字“专利”或“已授予专利的”,或者其他字样表明或暗示该物为专利产品的,此行为视为该商品已经被授予专利。(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4条、第65条)
(3)虚假陈述。以其所有物为对价,并且宣称该物已提出专利申请,但未提出专利申请,或该申请已被驳回或撤回,则构成犯罪,将处以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2年以内监禁,或二者并罚。凡在其商品上印有、刻有、压印或用其他方式标注文字“未决专利”,或者其他字样表明或暗示该物为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视为该商品已经提出了专利申请。(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5条)
无权主张和虚假陈述的犯罪行为不适用于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撤回前作出或继续做出陈述,且在此期间,陈述人足以采取措施确保不再作出或继续作出相关陈述的情形。(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5条)
(4)滥用“专利登记局”字样。凡在其经营场所、签署的文件或其他地方使用“专利登记局”字样,或者使用其他字样暗示其经营场所是专利登记局或者与专利登记局有正式联系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应处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2年以内监禁,或者并罚。(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6条)
(5)未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凡未根据专利法进行登记却自称专利代理人、或放任他人将其视为专利代理人,并且借此名义代理相关业务、活动或案件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处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2年以内监禁,或者并罚。(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6A条)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的犯罪行为包括伪造登记簿、注册事项虚假陈述、使用“外观设计注册局”名称,构成犯罪的,判处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者2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
(1)伪造注册簿。任何人在根据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备存的任何注册纪录册内作出或导致在该注册纪录册内作出任何虚假记项的,在公证过的文件副本或者外观设计局的国家公报中制作或导致制作任何虚假事项的,为获得登记簿中记录事项的副本而制造或者可能制造虚假文件的,举证过程中明知前述的文件或者记录事项是伪造的仍制造或者提供或者可能制造或者提供的,或者虚假宣称其是涉案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或者有资格实施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的行为或者代表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的,即构成犯罪,将判处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者2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6条)
(2)注册事项虚假陈述。任何人虚假表示其有偿处置的物品是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的,即构成犯罪,将判处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者2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但外观设计保护期届满后或者被撤销后标记该外观设计的,在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确保不标记或者不继续标记该外观设计之前,不适用该规定。任何人有偿处置的产品盖有“注册外观设计”的印章或者字样的或者暗示已经申请了该产品是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为该产品受工业设计注册保护。在本条情形下的违法犯罪程序中,任何人可以证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抗辩其违法行为。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有关的权利适用本条。(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7条)
(3)使用“外观设计注册局”名称。任何人在其营业场所或者发布文件中使用“外观设计注册局”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营业场所是或者与“外观设计注册局”有关联的词汇的,即构成犯罪,将判处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者2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8条)
凡企业实施犯罪行为的,只要证明是经主管、经理、秘书或者该企业的其他类似岗位人员的同意或者默认许可或者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者故意实施的,该相关人员及企业即构成犯罪,将被起诉并受到处罚。凡企业事务是由其成员管理的,前述规定适用于与管理的运行有关的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该人员将被视为是该企业的主管。(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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