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用新型侵权
马来西亚专利权人享有利用、转让或由他人继承其专利以及缔结专利许可合同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对专利的利用包括制造、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该专利产品,或出于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备该专利产品,还包括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对通过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行制造、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或出于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备。(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6条)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除了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未经其同意,在马来西亚对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或方法实施专利法第36条第3款列举的行为。即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其专利(制造、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专利产品等),转让其专利,或由他人继承其专利,或缔结专利许可合同,而专利权仅用于工业用途及商业行为。(马来西亚专利法第58条)
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专利权在规定的权利期限内,即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5条)。
专利权人有权对已经侵害或正在侵害其专利权的人提起诉讼。如果某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则专利权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该行为称为“即发侵权”。上述诉讼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5年内提起。(马来西亚专利法第59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马来西亚实用新型侵权。(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A条)
概括而言,按照马来西亚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1)专利权有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
(3)利用了权利人的专利(即侵权行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4)属于工业用途及商业行为(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二)外观设计侵权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规定,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为贸易或者商业目的而制造、进口、出租、使用已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任何人未经外观设计所有人的许可,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就注册外观设计进行申请、欺骗、在任何产品上明显模仿,或为贸易或者商业目的销售、使用注册外观设计产品,进口未经许可而使用外观设计或者明显模仿注册外观设计产品,销售、许诺销售、出租、许诺出租上述产品,则属于侵害该注册外观设计专有权的行为。(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2条)(www.xing528.com)
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对已经侵害或者正在侵害其注册外观设计专有权的人提起法律诉讼,也有权对可能侵害其注册外观设计专有权的人提起法律诉讼。上述诉讼在侵权行为发生5年后提起的,可能不被受理。(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3条)
根据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构成对注册外观设计侵权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1)注册外观设计处于有效状态;
(2)未经权利人允许;
(3)侵权行为落入保护范围;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马来西亚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中国基本一致,但马来西亚允许对“可能导致侵权发生的行为”,也就是“即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且诉讼时效为五年,而中国不允许对“即发侵权行为”提取诉讼,诉讼时效为3年。另外,马来西亚专利法和外观设计法中都没有对侵权判定原则(或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
(三)侵权抗辩
马来西亚专利和外观设计制度都允许被告在侵权诉讼过程中进行侵权抗辩。
被告人可以在诉讼中同时提出宣告专利(或实用新型)无效的主张。(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0条、第62条)
外观设计注册可能被撤销的任何依据可以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而且,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意识到涉案外观设计已经被注册,且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其已经采取合理方法确定涉案外观设计是否已注册的,法院可以拒绝就侵权行为判给侵权赔偿金,或者就利润作出解释。(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4条、第35条)
此外,除了存在争议的行为是侵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对专利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其某项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即请求“宣告不构成侵权”。而且向法院提出宣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可与宣告专利无效的诉讼请求合并提出。如果诉讼人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则法院将宣告其不构成侵权。(马来西亚专利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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