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专利和实用新型,而不必经权利人的同意。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仅适用于工业用途及商业行为,不适用于下列行为:
(1)科学研究使用。
(2)管理药品制造、使用及出售的机构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出售一项专利发明,以便促进其发展及信息的流通。
(3)合法来源产品使用。在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或使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是由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或以相应方式征得其同意后生产,并将产品投入市场,则专利权不适用于其与产品相关的行为,即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上述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4)在先生产或使用。在一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如果一个人已经在马来西亚善意地生产或使用申请所涉的产品或方法,或在马来西亚善意地已经为生产或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做出实质准备,而且在该申请获得专利后在马来西亚生产出专利产品或已经使用了专利方法,则其有权继续利用该专利发明。但如果该发明已经根据专利法第14条第3款的(1)(2)(3)项予以公开,则需证明自己不是通过此次公开而知晓该项发明。
(5)被许可人使用。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被许可人可以在马来西亚境内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利用该发明;但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方在马来西亚境内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
(6)强制许可使用。虽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但获得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专利强制许可的,可在马来西亚使用专利。
(7)临时过境使用。在临时经过马来西亚的外国船只、飞行器、航天器或陆地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
(8)政府授权使用。如果遇到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出于公众利益特别是国家安全、营养、健康领域的需要,或者为促进国家经济相关重要领域的发展;或司法机关或其相关机构判定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对专利的利用属于反竞争行为,则部长在未征得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授权政府机关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利用该专利发明,但部长应将其决定告知专利权人,并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补偿。(www.xing528.com)
(9)专利权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期限内使用。(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7条、第38条、第43条、第48条、第51条、第84条)
上述权利限制同样适用于马来西亚实用新型。(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A条)
马来西亚专利权仅限于在专利保护期限内使用,仅适用于工业用途及商业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包括专利权用尽、临时国境的外国交通工具的使用、为科学研究的使用、管理药品机构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被许可人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政府授权使用。这与中国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况基本一致。
(二)外观设计的权利限制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规定,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为贸易或者商业目的而制造、进口、出租、使用已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除权利转让、移转外,任何人未经外观设计所有人的许可或者同意,在注册的有效期内,不得侵害该注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不得延伸至经注册人同意进口到或者已在马来西亚销售的注册外观设计产品。(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2条)
就侵权行为,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意识到涉案外观设计已经被注册,且已经采取合理方法确定涉案外观设计是否已注册,法院可以拒绝就侵权行为判给损害赔偿金,或者拒绝就利润作出的解释。(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5条)
概括而言,马来西亚注册外观设计权仅适用于贸易或者商业目的,不适用于下列行为:
(1)注册外观设计的受让、移转者使用;
(2)使用经所有人同意进口到或者已在马来西亚销售的注册外观设计产品;
(3)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意识到涉案外观设计已经被注册,且已经采取合理方法确定涉案外观设计是否已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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