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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权利内容及限制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利、实用新型的权利内容马来西亚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权利内容包括:专利或实用新型的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继承权;专利产品或直接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制造权、进口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上述权利内容适用于马来西亚实用新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马来西亚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权利内容及限制

(一)专利实用新型的权利内容

马来西亚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权利内容包括:

(1)专利或实用新型的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继承权

(2)专利产品或直接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制造权、进口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实用新型专有权人享有以下权利(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6条):

(1)利用该发明专利,包括制造、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专利产品;出于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备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对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施制造、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或出于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生产某产品的方法被授予专利后,如果除专利权人及其许可证持有人外的人员生产出同样的产品,除有相反证明外,应视这些产品通过该专利方法获得。

(2)转让专利或由他人继承其专利。

(3)缔结专利许可合同。

上述权利内容适用于马来西亚实用新型。(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A条)(www.xing528.com)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二)外观设计的权利内容

马来西亚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内容包括:

(1)注册外观设计的使用权、转让权;

(2)注册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权、进口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出租权、许诺出租权和使用权。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所有人就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属于私有财产,且能够通过法律的适用进行转让和移转,适用于所有权和私有财产转让的法律也适用于注册外观设计。(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29条)

马来西亚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为贸易或者商业目的而制造、进口、出租、使用已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产品,任何人未经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的许可,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就注册外观设计进行申请、欺骗、在任何产品上明显模仿,或为贸易或者商业目的销售、使用注册外观设计产品而进口未经许可或者同意申请、欺骗或者明显模仿注册外观设计产品,销售、许诺销售、出租、许诺出租上述产品,则侵害了该注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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