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维持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打算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第二年期满后仍享有专利权,则需在第二年及以后每一年届满前的12个月内缴纳规定的年费,直到专利期限届满。如果实用新型权利人希望继续维持实用新型的权利,应在第三年及以后的每一年届满前的12个月内缴纳规定年费,直到实用新型期限届满。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或实用新型权利人缴纳规定的滞纳金,则缴纳年费的时间可以延至届满日后6个月内。如果专利权人或实用新型权利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则专利或实用新型失效。(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A条、第35条)
马来西亚专利和实用新型需要缴纳年费才能维持,但年费是从专利授权之日起第二年及以后每一年届满前的12个月缴纳,或从实用新型授权之日起第三年及以后的每一年届满前的12个月内缴纳。也就是说,马来西亚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年费缴纳有一个缓冲期,授权的当年不需要缴纳年费,这一点与中国有所不同。中国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需自当年起,每年都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性,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年费的缴纳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授权当年的相应日期。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以在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缴纳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自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满可以在本期届满之前申请延长并缴纳期限延长费,以连续延长两次,每次5年。自应缴纳期限延长费用之日起有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在宽限期内缴纳期限延长费以及相应的附加费。未据此提交期限延长申请或者缴纳相应费用的,该外观设计的注册期满。(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25条)
按照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的规定,经批准注册的马来西亚外观设计5年有效期满前,若请求延长注册期才需缴纳期限延长费,且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补交,但此时需同时缴纳附加费。与中国外观设计年费缴纳不同的是,马来西亚外观设计只需一次性缴纳期限延长费,并没有明示每年缴纳年费,且可以请求通过缴费延长两次,每次可以延长注册期5年。(www.xing528.com)
(二)权利恢复
马来西亚允许特定情况下恢复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若申请人拖欠年费确系为意外、失误或其他未预见的情形导致专利或实用新型失效的,自公报公布专利或实用新型失效之日起2年内,专利权人或实用新型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或者因专利或实用新型尚未失效而仍享有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利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官提出恢复专利或实用新型的请求,并补缴应缴年费和规定的滞纳金,那么登记官可以恢复该专利权,并在公报上公布。但恢复专利或实用新型,不得损害第三方从专利公布失效后到专利公布恢复期间所取得的权利。在专利公布失效后到专利公布恢复期间,不得就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5A条)
马来西亚允许在特定情形下恢复注册失效外观设计。自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期满公告在国家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年内,该注册所有人或者其承继人可以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恢复,但需以规定形式提交恢复请求,说明导致未申请延长该外观设计注册的原因,并缴纳未缴纳的延长费和规定的恢复附加费。凡注册官认为未申请延长注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者失误的原因合理的,可以在国家公报中公布意图恢复失效注册的公告。任何利益相关人自该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该注册的恢复有异议的,可以通知注册官并向恢复申请人提供副本,但不能就在该注册外观设计失效至恢复期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诉讼程序。(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26条)
马来西亚针对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恢复的理由较中国宽松,而且外观设计的恢复中安排有异议环节。中国的专利权恢复程序是针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而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应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应自收到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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