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一项专利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0年;在不违反专利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一项专利自颁发专利授权证书之日起,视为已被授权并开始生效。对于2001年8月1日前提出专利申请,且在当日未完成审批的授予专利,专利的期限可以计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年,或自授权之日起15年,以较长的期限为准。对于一项申请于2001年8月1日前获得专利,且仍在有效期内,则该专利的期限可以计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年,或自授权之日起15年,以较长的期限为准。(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5条)
马来西亚实用新型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为10年。在不违反本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一项实用新型自颁发之日起,视为已被授权并开始生效。实用新型权利人可以在10年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以取得5年的使用期限,在5年延长期届满前,还可以再申请另一个5年的延长期。提出延期申请时,应当提交一份声明,表明该实用新型正在应用于马来西亚境内的工业或商业领域,或者对其未被使用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应缴纳规定的费用。如果实用新型权利人意图使其实用新型继续生效,应在第3年以及之后的每一年届满前的12个月缴纳规定年费,直到实用新型期限届满。但是,如果实用新型权利人缴纳规定的滞纳金,则缴纳年费的时间可以延至届满日后6个月内。如果实用新型权利人未缴纳规定年费,则其实用新型失效。(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7A条)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规定,外观设计的注册自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果延长期限的申请是在本期届满之前以规定形式提出的,且缴纳了期限延长费,则可以连续延长4次,每次为5年。自应缴纳期限延长费用之日起有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在宽限期内缴纳期限延长费以及相应的附加费。(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25条)(www.xing528.com)
马来西亚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与中国不完全相同,专利自申请日起为20年,或自授权日起15年,以较长的期限为准;实用新型为10年,外观设计为5年。中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马来西亚专利的保护期限与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有相同之处,即自申请日起20年,但也有不同之处,即也可自授权日起15年,以较长的期限为准,这有利于专利的保护。马来西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可以延长,而中国则不得延长。中国的三种专利权均自公告日起生效,即发明创造从授权公告日起才能开始获得保护,而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日到授权日的期间内有个临时保护期,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临时保护。可见,马来西亚给予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都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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