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期限
菲律宾的专利申请如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并按时缴纳了相应费用,则会被授予专利权。授予的专利权自其在专利局公报上公告之日起生效。(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50条)
菲律宾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7年,工业外观设计从申请日起有效期为5年。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不可续展,外观设计可在缴纳续展费后续展,每次可续展5年,但连续续展不得超过2次,续展费应在登记期限届满前12个月内缴纳。期限届满后缴纳相应附加费的,可享有6个月的延期。(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54条、第109.3条、第118条)
菲律宾与中国的专利保护期限一致的地方在于,专利权都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且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而非优先权日。不一致的地方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同,中国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保护期都是10年,菲律宾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实用新型为7年,中国外观设计有效期不得续展。此外,菲律宾没有关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规定,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日到授权日的期间内有临时保护期,即在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www.xing528.com)
(二)权利维持
菲律宾专利制度规定,为维持专利申请及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公布日起4年期限届满后缴纳专利年费,此后每年的专利年费应在当年的相应日缴纳。专利年费应当在届满日前3个月内缴纳。PCT国际专利国家阶段登记申请,首次年费须在国际公开日起4年届满时支付。如果专利申请被撤回,则缴纳义务终止。未按期缴纳年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或从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专利权失效,并在专利局公报上公布,失效专利应当登记备案。如按规定缴纳了延迟付款的滞纳金,专利年费缴纳可以给予6个月的延期。(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55条)
菲律宾的专利维持费缴纳与中国明显不同,中国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须每年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性。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年费的缴纳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授权当年的相应日期。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通知专利权人在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每超过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菲律宾的申请人是在公布日起4年期限届满后缴纳,有利于缓解权利人经济压力,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年费的,同样给予6个月的延期,并要求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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