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
按照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任何依规定形式向专利局提交的有关专利和发明及其申请上的权利、权属及权益的转移所涉的转让合同、许可合同及其他文书,都会在专利局登记簿或档案册上登记备案。
申请文件的原件与已签字副本都会被登记归档,其所涉内容则会被保密。如果不能提供原件,则可以提交经正式鉴定的副本予以归档。
在登记备案时,专利局留存其副本,而将原件或经正式鉴定的副本返还备案人。备案公告在专利局公报上公布。未经公告,未提前通知并支付合理对价的,该文书不能对抗第三人或抵押权人。
(二)公开
菲律宾发明专利申请若是符合形式审查,则将被分类并依据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后在专利局公报上公开,并随附专利局实施的或代表专利局的检索文件,该检索文件的引用文件反映现有技术。(www.xing528.com)
专利申请公开后,任何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在专利局查阅该专利申请。局长认为公开会对菲律宾共和国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造成不利的,经贸易工业部部长批准,可禁止或限制某些专利申请的公开。(菲律宾专利法第43条、第44条)
专利申请可以在申请日起18个月前提前公开,但不得早于6个月,前提是申请人向局长提交提前公开的请求,附加对申请披露保密性的弃权声明,同意公开没有检索报告的申请,并全额支付相关费用。(专利条例修正案第800.1条)
专利权的授予及其相关信息将于法定期间内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专利局存档的专利的全部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002条、第1003条)
实用新型申请在形式审查之后、注册之前,将被公开在IPO专利局公报报刊上。如果申请文件符合法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文件齐备并全额支付了相关费用,则可以在提交之后立即公开。(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414条)
菲律宾工业设计申请在形式审查之后、注册之前将公开在IPO专利局公报报刊上。如果申请文件符合法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文件齐备并全额支付了相关费用,则可以在提交之后立即公开。(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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