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的专利申请日是指专利局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的日期。
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文件至少要包含寻求菲律宾专利授权的表示;申请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发明的说明书、菲律宾文或英文版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知识产权局审查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授予申请日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则给予申请人纠正不足的机会。如果申请书中不包含这些规定所指出的所有要素,则申请日期为收到这些要素的日期。如果其不足没有在最初提交给知识产权局之日起2个月之内纠正,则该申请应视为撤回。(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40条、第41条)
工业设计申请日为专利处收到批准要确定的申请人身份的申请和体现该工业设计物品的陈述或关于其中的插图的陈述的日期。工业设计完备的申请文件应包括能确定申请人的资料,以及对包含有工业外观设计或布图设计的商品的描述或图形表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16.1条、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04条)(www.xing528.com)
确定申请日期时,专利处可接受常驻代理人以传真或电邮方式收到的申请书的副本,但须于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原件副本,否则,申请日将改为知识产权局收到原始副本之日。延迟提交的附图,如果形式审查显示图纸是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提交的,专利处应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中的附图和附图的参考视为删除的通知,除非申请人在2个月内提出请求该申请被准予一份新的申请日,该日期即为提交附图的日期。
如果形式审查显示申请的附图没有提交,则专利处应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之内提交并通知申请人,如果附图在约定的时间提交,则申请日为提交附图的日期。如果附图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提交,则其在申请书中的任何参考都被视为删除。(专利条例修正案第600.2条、第6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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