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文件要求
1.文本要求
菲律宾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申请都须以书面形式,用菲律宾语或英语书写,通过邮寄或直接提交给专利处。也可以电子形式或通过网络提交,但必须可在知识产权局获得这些设备时。所有申请均须交给专利处处长。(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10条)
发明专利申请规定提交的文件应包含请求书、说明书、理解发明所必要的附图、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书和摘要。(菲律宾专利法第32.1条)
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披露的摘要。(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410条)
工业设计登记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不同视图的附图,以及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10条)
除了授予专利的请求书外,其他文件都应提交四份副本。(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00条)
申请文件中不能包含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主张或其他事项,也不能包含贬低他人或他人的产品或方法及他人在该类发明有效性的陈述,以及明显无关或不必要的任何声明或其他事项。(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12条、第418条)
2.文件更正
菲律宾专利制度允许专利申请文件在申请日后的审查期间被加以一定的修正,包括申请人的主动修正和应审查员要求的修正,但是不能超出原先公布的申请文件的范围。(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49条)
申请人作出的更正。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可以更正专利申请,但是这种修正不包括已提交的申请所包含的披露范围之外的新事项。(专利条例修正案第916条)
审查员最终行为之后的更正。在上诉期间,删除权利要求或遵循任何形式要求和为审议提交更好的形式中的已驳回权利要求的更正可由申请人提出。如果只在最终驳回之后以任何形式提交修正案,而非按照规定提交,则该修正可以依照出示其有必要以及早些时候没有提出的合适的原因和充分的正当理由而被接纳。(专利条例修正案第917条)
所需的改善和修正。发明说明书、权利请求书和附图必须在需要的时候作出改善和修正,以纠正说明书和定义中不正确的地方或不必要的赘述,以及保证权利请求书、发明说明书和附图之间的一致。(专利条例修正案第918条)
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正时,任何删除或增补不得扩大申请的披露范围,以及包括在申请日后的新事项。在申请提交日之后,对发明说明书、权利请求书或附图的所有修改或补充,至少必须与截止申请日的其中一项相符,与申请日的情况相同。即使有补充誓言的支持,也不能将与原始公开内容相背离的内容或增补的内容添加到申请中,而只能在单独的申请中显示或要求保护。(专利条例修正案第919条)
对于权利要求书的更正,可以由取消特定的权利要求,提出新的权利要求或更正特定的新权利要求的语言(这种修改的权利要求实际上是新的权利要求)来更正。在提出新的或修改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指出他们是如何避免任何记载的参考文献和驳回理由的。为了便于申请的审查程序,申请人应在回复中说明原始披露中的哪一部分构成了修改的基础。(专利条例修正案第920条)
需要注意的是,菲律宾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的编号是强制的,并且在申请书提交时出现的编号必须保持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当权利要求被撤销时,剩余的权利要求不得重新编号。当通过修正增加权利要求或代替取消的权利要求时,它们必须连续编号,从先前提出的权利要求的最大编号开始(无论是否登记)。当申请为准许做好准备时,如果有必要,审查员将按照权利要求出现的顺序或申请人要求的顺序重新对其进行连续编号。
申请文件修正时,报告和记录的销毁、增补、引入或更改不得由申请人作出。申请人的修订是根据规定提交文件、指示或要求作出指明的修订而作出的,并与更正所做的文本更正部分的清晰的副本一起提交。必须指定要在申请书中删除或引入的确切字词,并且指出要删除或引入的精确的位置。还应指出在提交的初始申请中建议修改的依据。(专利条例修正案第921条)
(二)单一性
除了要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申请均需满足单一性要求。
1.发明专利的单一性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仅关联一件发明,或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数个发明。如果数件独立的发明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而申请一件专利,专利主管会要求其将申请限定于一件发明。如果分案后提出的申请是在原案申请分案后4个月内提起的,则将原案申请的申请日视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分案后的每件申请没有超过原案申请的披露范围,必要时可另附不超过4个月的宽限期;专利权被授予后,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事由并不当然成为专利无效的理由。(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38条)
按照专利条例修正案第611条的规定,菲律宾对发明单一性的具体要求如下:
(1)只有当涉及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关的特殊技术特征的发明之间存在技术关系时,才需要满足发明单一性要求。“特殊技术特征”的表述意味着定义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被认为是界定整体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的贡献的技术特征。
(2)对于一组发明是否关于形成一个总体发明构思而相互联系的确定,不考虑发明是在单独的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一个权利要求中作为替代方案要求保护。(www.xing528.com)
(3)不同类别中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构成其联系起来便形成一个总体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例如,该联系在产品和产生它的工序之间;或在工序和实施该工序的设备之间。
(4)在任一个申请中准许的不同类别中的权利要求的三个不同的特定组合包括:除了对给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对于专门用于制造产品的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产品使用的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对于给定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包括对专门设计用于实施该工序的设备或工具的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对给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对于专门用于制造产品的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专门设计用于实施该工序的设备或工具的独立权利要求。
对于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审查员将要求申请人进行分案或选择保留,申请人也可自愿申请分案。在主申请被撤回或取得专利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未决申请上主动提出一个分案申请,但其主体事项不应超出主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按照与主申请一样的申请日期,并应享有任何优先权的权益。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的期限为主申请提交日起的20年。
对于涉及国外申请的,向专利局提出的申请是同一发明或实质上是同一发明的,申请人需提供其国外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以及其他国外申请所涉信息。(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39条)
2.实用新型的单一性
实用新型的申请中只允许一类独立的权利要求,但可以在单一的申请中从属权利要求的合理数量内主张保护本实用新型的特定种类,前提是这些种类属于这些规章所述的单一法定类别,并包含在一个总的创新构思之中。所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具体种类必须落入一般权利要求的范围内。(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412条)
如果该实例是独立且明显的或无法被视为法条中所列的具体种类的话,实用新型申请中多项实例应当被限制或分案。涵盖限制性实例的分案申请如果在实用新型申请的未决期间被提交,则有权享受该主申请的提交日的权益。(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413条)
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期限为主申请提交日起的7年内,并且不得重新确定。(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413.1条)
3.工业设计的单一性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15条规定,同一件申请中可以包含有两个或多个工业外观设计,只要这些外观设计在国际分类中隶属于同一子类或其作为成套商品或组合商品的统一体。一份工业设计申请中的多于一项的实例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允许,但所呈现的多个物品不应当彼此之间可专利性不同,它们还应当具有体现在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中的基本相似的主设计特征,而且必须与国际分类的相同子类或同一组或同一构成的物品相关。
只要每个物品是或具有相同的设计或基本相似的设计,通常作为一组销售或一起使用的“一组物品”可以在一个设计注册申请中作为适当的主题。
两个或更多个物品一起用作一组物品时,该组物品的设计可以获得设计注册,前提是该组物品可以构成协调整体。(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15条)
如果两个或更多的独立设计或不同设计在一份注册设计申请中呈现,则多项设计应当分案。(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16条)
工业设计分案申请的期限为主申请提交日起5年,并且可以通过提交更续费用,更续不超过两个5年期限。(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16.1条)
(三)申请费用缴纳
发明专利申请须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的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检索费和公开费(第一次出版)。若没有缴纳规定的费用,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没收。即,如果所需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付清,则申请被视为丧失申请权,丧失申请权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在丧失申请权的通知的邮寄日起4个月内通过提交正式书面请求来恢复。已丧失申请权的申请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收回的,将在记录中被删除并由专利处处置。(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01条)
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须在申请日后的1个月内全额支付申请费和公开费。若未在规则第1404条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所需费用,则申请视为没收。已没收的申请可以通过申请人在申请没收的通知邮寄日起4个月内为此提交正式的书面请求而恢复。在规定期限内未恢复的已没收申请须在记录中删除并由专利处处置。(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404条)
工业设计注册的申请须在申请日之后的1个月内支付包括公开费在内的所有申请费用。所需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则申请应视为未收到。一份已视为未收到的申请可以在申请未收到通知邮寄日起4个月内,由申请人提交关于其的正式的书面请求来恢复。未在规定期限恢复的已视为未收到的申请应在记录中删除并由专利处处理。(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11条)
专利处在构成申请的文件上标记收据的日期,在收到所需缴纳费用的全部费用以后,发布一份确认书,载明申请号、申请人姓名和发明的名称。(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01条、第402条)
(四)申请转换和平行申请
菲律宾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在一项发明专利的授予或驳回之前的任何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但一项专利申请只允许转换一次。发明专利转换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后,其申请日与初始申请的申请日一致。(专利条例修正案第914条、第1417条)
菲律宾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也可转换为发明专利的申请。在授予或驳回实用新型注册之前的任何时间,实用新型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在全额支付所需费用后,将其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并与实用新型申请日一致。但一份申请只能转换一次。(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418条)
菲律宾禁止提交专利的平行申请。申请人不能同时或连续的就同一标的申请两个专利:一个是实用新型注册,另一个为授予发明专利。如果申请人提交了两个或更多的包含相同主体事项的申请,只有在先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申请可以被考虑进行审查,其他申请将被视为没收。(专利条例修正案修正案第9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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