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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发明专利制度的公开与审查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印尼发明和简单专利实行先公开后审查的制度。(一)公开、登记和公告印尼专利法规定,对于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总局应当予以公开。因此,公开前的审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形式审查”。印尼专利的实质性审查的请求应当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实质性审查的请求在规定的公开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出的,应当在公开期限届满之日后进行实质性审查。

印尼发明专利制度的公开与审查

印尼发明和简单专利实行先公开后审查的制度。

(一)公开、登记和公告

印尼专利法规定,对于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总局应当予以公开。专利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公开,申请人请求并缴费的,可以提前公开。简单专利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公开。(印尼专利法第42条)

印尼的专利公开通过知识产权总局定期发布的官方知识产权公报,或者知识产权总局专属提供的、公众可以容易且清楚地看到的特殊公告栏公开。由知识产权总局对申请公开的起始日进行登记。(印尼专利法第43条)

发明和简单专利的公开持续期不同。发明自申请被公开之日起6个月,简单专利自申请被公开之日起3个月。公开内容包括发明人姓名和国籍,申请人姓名和完整的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发明名称,申请日,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和国家,摘要,发明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公告号,申请号。(印尼专利法第44条)

如果发明的公开有可能损害或者违反国家安全防卫利益,知识产权总局与国家安全防卫部门协商认为有必要的,经部长同意,可以决定不予公开申请文件。(印尼专利法第46条)

除了涉及国家防御安全外,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对已授予的专利予以登记和公告。印尼专利的许可、转让、强制许可也由知识产权总局进行登记。(印尼专利法第55条第3款)

印尼外观设计申请满足规定要求的,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由知识产权总局在能够容易且清楚地被看到的专有媒体中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及完整住址,代理人的姓名及完整住址,申请接收日及申请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的国家名称及优先权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名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印尼外观设计申请被拒绝或者视为撤回的,但法院判决予以注册的,前述公告应当由总局收到判决之后作出。此时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请求延期公告该申请,公告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算。(印尼外观设计法第25条)

(二)审查程序

1.发明和简单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印尼发明和简单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公开前审查、公开、实质性审查阶段。

印尼专利法对发明和简单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有明确规定,但没有明确提到形式审查。不过,发明和简单专利的实质审查均需要经过公开前审查,即在提交了规定的申请文件且经公开期满后才可以进行,而公开内容包括了发明名称、摘要、发明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因此,公开前的审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形式审查”。

印尼发明和简单专利的实质性审查由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同时应缴纳相关费用。知识产权总局对发明和简单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在申请日提出请求和公告期满后进行。

印尼专利的实质性审查的请求应当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实质性审查的请求在规定的公开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出的,应当在公开期限届满之日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的请求在规定的公开期限届满之日后提出的,应当在收到实质性审查请求之日之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印尼简单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出或者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印尼专利法第49条、105条)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实质性审查请求,或者未缴纳相关费用的,该发明或简单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www.xing528.com)

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明显包含不确定性内容,或者其他显著缺陷的,知识产权总局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弥补缺陷。审查通知应当清楚、具体地陈述认为具有不确定性的内容或者其他显著缺陷及其理由,审查过程中所依据的标准或者参考文献,以及该缺陷的修改期限。(印尼专利法第52条)

收到存在缺陷的审查通知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说明或者弥补缺陷,或者对申请作出修改或者改进。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印尼专利法第53条)

审查员经审查认为该发明满足专利法规定的,知识产权总局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或者简单专利证书,并对已授予的发明或简单专利予以登记和公告,涉及国家防御安全的除外。(印尼专利法第55条)

实质性审查过程中,知识产权总局可以请求专家的帮助,也可以利用其他政府部门的相关设备或者向其它专利部门的审查员请求帮助,参与人员应遵守相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知识产权总局对申请作出同意或者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应当自收到实质审查请求起36个月内作出,或者自公布期届满之日起36个月内作出(申请人在公布期届满之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形)。同意或者拒绝授予简单专利的决定,应当自申请日起24个月内作出。(印尼专利法第54条)

2.外观设计申请审查程序

印尼外观设计需要经过行政审查、公告、实审(有异议发生时)阶段。

行政审查(相当于形式审查)由知识产权总局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对外观设计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信仰或者道德,以及申请文件和信息是否满足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印尼外观设计法第24条)

外观设计申请经过行政审查满足规定要求的,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由知识产权总局在能够容易且清楚地被看到的专有媒体中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关系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总局提出保护实质性问题的异议,同时缴纳规定的费用。凡就申请提出异议的,审查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将已呈递的异议和反对意见作为审查中考虑是否予以注册的材料,知识产权总局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就异议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并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印尼外观设计法第26条)

公告期满没有对申请提出异议的,知识产权总局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0天内签发并授予工业品外观设计证书。(印尼外观设计法第29条)

(三)审查内容

印尼发明和简单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是否满足申请文件和信息等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属于保护客体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针对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第1条规定的保护客体,是否满足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简单专利只针对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是否属于第7条保护客体排除的发明;或者是否存在第35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情况,第52条规定的明显包含不确定性内容或者其他显著缺陷的情形,以及是否满足第36条单一性的规定。(印尼专利法第56条、第105条)

印尼外观设计的行政审查(相当于形式审查)由知识产权总局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对外观设计是否属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信仰或者道德,以及申请文件和信息是否齐备、是否满足单一性和优先权条件等进行审查。(印尼外观设计法第24条)

行政审查后因异议而进行的实质审查,主要是针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进行审查。(印尼外观设计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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