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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实质条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利权形式与形式条件印尼的发明专利、简单专利、外观设计申请都要按规定提交申请文件,缴纳规定费用,以符合形式要件。(二)实质性条件印尼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较之中国的专利制度,印尼专利制度对专利的新颖性标准还处于较低要求阶段。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一)专利权形式与形式条件

印尼的发明专利、简单专利、外观设计申请都要按规定提交申请文件,缴纳规定费用,以符合形式要件。

发明专利和简单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

(1)希望授予专利权的请求书;发明名称;权利要求书;包含实施该发明完整信息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发明摘要。

(2)申请时的年、月、日;申请人的详细地址;发明人或设计人全称和国籍;通过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载明该代理机构的全称和地址;通过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载明相关代理人的具体权力。

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包括:

(1)实物样品、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申请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说明;申请由代理人提交的,提供特别授权;申请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该申请人或者设计人的财产的声明。

(2)申请时的年、月、日;申请人的详细地址;发明人或设计人全称和国籍;通过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载明该代理机构的全称和地址;通过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载明相关代理人的具体权力。

(二)实质性条件

印尼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印尼专利法第3条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则应当认为该项发明创造是新的。

技术公开是指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以出版、口头描述或者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外公开,并且是技术人员根据已公开技术能够实施的公开。(https://www.xing528.com)

在先技术公开包括在印度尼西亚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且该申请文件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或者处于实质审查阶段。

较之中国的专利制度,印尼专利制度对专利的新颖性标准还处于较低要求阶段。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可见,中国所采用的是“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未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绝对新颖性标准”。

另外,除了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要求外,中国专利法对于具有新颖性还要求不存在抵触申请,即没有单位和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提出专利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

印尼专利法第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该是新的,包含创造性步骤的和可付诸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则认为这项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应当考虑专利申请时的技术水平,有优先权的应当考虑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时的现有技术。

印尼专利法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都比较笼统,而中国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的则较为详细。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还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3.实用性

印尼专利法第5条规定,如果根据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描述能够在工业中生产,则认为该发明创造可付诸工业应用。

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印尼专利法对专利实用性的要求强调“在工业中生产”,并未要求“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标准较低。而中国专利法除了要求“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还强调“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标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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