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许可
新加坡专利制度中的专利许可包括当然许可、强制许可和其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抵押许可或抵押分许可)。
1.当然许可
按照新加坡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获准后,其所有人可向登记处长请求登记,以行使专利许可的权利。提出登记请求时,如果专利所有人不排斥通过合同授权专利许可,登记处长应当通知享有专利权利的登记人作出登记。作出登记后,任何人均有权按协议条件取得专利许可;没有协议时,登记处长可依专利所有人或需要该许可的人的申请授权许可。在登记之前,登记处长可依专利许可人的申请,将该许可变更为上述条件的许可权。
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同意以此获得许可的(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时候,在没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作出同意),则不得向他发出禁令,因损失向他索赔的款额(如果有)不得超过在第一次侵权之前已是被许可人所应赔偿的2倍,登记之后的专利续展费应当是登记前应付费用的一半。(新加坡专利法第53条)
2.强制许可
在新加坡,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以纠正不正当竞争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授予专利许可。如果在新加坡存在专利发明的市场,而且该市场无供应,无相应合约,法院认为专利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向市场供应专利发明,无论是否直接或通过合理条款许可,可依据适当条款对相关申请授权许可。(新加坡专利法第55条)
法院授予的强制许可不能是独占的,也不得转让,但用于企业商誉的专利发明除外。依利害关系方的申请,法院可以该许可不复存在并不可重现为理由终止该许可。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约定报酬,或由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达成协议决定,以保证发明人或利害关系人收到符合该许可经济价值的合理报酬。违反协议时,可由任意一方申请法院决定。(www.xing528.com)
新加坡的强制许可没有区分具体的许可类型,只规定了许可条件。中国的强制许可包括因专利权人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从属专利目的的强制许可,为了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和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在强制许可的类型、审批程序以及被许可人义务等方面,中国的规定比新加坡更加具体。
(二)专利转让
新加坡的专利制度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专利转让的形式,但可以从登记等对专利权的影响条款中得到体现。
新加坡的专利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均要求订立权利转让合同并进行登记。经登记的专利权转让,可以对抗先前的未登记交易行为。(新加坡专利法第43条)
当作出把一件专利从前者(原所有人)转让给后者(无论是否包括原所有人)的决定时,原所有人授权或创建的其他的权利继续有效且应视为受让人(新所有人)的授权。(新加坡专利法第48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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