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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利侵权责任按照新加坡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主张民事救济,侵犯专利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交出非法所得,消除影响,交出或销毁侵权产品、材料和工具等民事责任。一件注册设计的侵权诉讼的被告在其财产中有与涉案设计有关的任何侵权产品,以及被告明知或有理由相信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任何东西,法院可以责令将之交付给原告。

专利侵权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一)专利侵权责任

按照新加坡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主张民事救济,侵犯专利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交出非法所得,消除影响,交出或销毁侵权产品、材料和工具等民事责任。

专利所有人可就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让被告交出或销毁与被侵犯专利有关的专利产品,或与该产品密不可分的物品或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要求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返还侵权获得的利益;要求被告发布专利有效并被侵犯的声明。但法院不应当就同一侵权行为同时判给专利权人所受失和侵权人交出的非法获利。(新加坡专利法第67条)

(二)专利犯罪

新加坡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违法行为包括伪造登记、假冒专利权、假冒已申请专利、滥用专利登记处的名义、公司和合伙人违法的罪行。(新加坡专利法第98条至第102条)

如果有人在登记簿上造假或使他人造假,或者在登记时提交虚假的复制品,即视为犯罪,单处或并处5 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12个月以下监禁。

如果有人将他有偿转让的东西假冒为专利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单处或并处10 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判处12个月以下监禁。专利产品指有偿转让的物品上标有、刻有、印有或以其他方式附有“专利”或“获准专利”等字样或存在以明示或暗示该物品为专利产品的东西。不适用于一件产品被授权专利后,该方法已经过期或已被撤销并且在给予被告采取措施确定该陈述没有作出或不会出现的合理期限届满前作出的陈述的情况。

如果有人声称有偿转让的物品已被其申请专利,但并没有提出过此类申请,或此类申请已被拒绝、撤回或视为放弃,则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单处或并处10 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12个月以下监禁。不适用于申请被拒绝、撤回或视为放弃后使其采取措施确定该陈述没有作出或不会被作出的合理期限届满前作出陈述的情况。

如果有人在他的经营场所,或在发出的文件中,使用“专利登记处”或其他字样表明他的经营场所是专利局或与专利登记处有隶属关系的,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单处或并处5 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12个月以下监禁。

法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一旦被证明是由于法人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或具有某种能力的专业人员的同意、默许或疏忽所致,则他们和该法人都应当对此违法行为负责,应当被控告并受到相应惩处。当法人的事务由其合伙成员管理时,对该成员在执行管理中的行为和失职适用上述规定,将其视为该法人的董事

对合伙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合伙人的名义提起。合伙企业被认定为有罪的,除了被证明有疏忽行为或者曾试图阻止违法行为的合伙人外,每一位合伙人也要被定罪,被起诉并接受相应处罚。在诉讼中因定罪而判处合伙企业的处罚从企业财产中支付。

登记处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可以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内,同意对罪犯不予起诉或惩处,但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收取2 000美元以下的费用。专利局可经部长批准,制定限制和解违法行为的条款。收到该款项后,不再追究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人,收到的所有款项应当纳入到专利局的资金内。(www.xing528.com)

(三)注册设计侵权责任

按照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的规定,注册设计侵权诉讼中的救济包括禁令、损失或获利。(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36条)

但如果被告证明侵权时不知也无合理理由应知该设计已经注册的,法院不得判定损失,也不得作出被告交出所得利润的命令。任何人不得只因“注册”的字样,或任何明示或暗示该设计已注册的文字,或加于附同该物品的印刷品上,而视作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该设计已注册,但附有注册号的除外。(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39条)

一件注册设计的独占被许可人在授权许可日后就该项设计提起侵权诉讼的,享有与注册所有人相同的权利。法院在独占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判决损害赔偿时,只能考虑独占被许可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法院在独占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并判令交出所得利润时,只能考虑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在独占被许可人提起诉讼时,注册所有人应当作为诉讼一方参与人,但如果其为被告时,除非他参与诉讼否则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或开支。(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38条)

此外,新加坡注册设计法还制定了侵权产品交付和处置的规定。一件注册设计的侵权诉讼的被告在其财产中有与涉案设计有关的任何侵权产品,以及被告明知或有理由相信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任何东西,法院可以责令将之交付给原告。(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40条)

(四)注册设计犯罪

按照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的规定,注册设计犯罪行为包括伪造注册、设计已注册的虚假陈述、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的罪行。(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65条至第68条)

在注册中虚假登记或造成虚假登记,伪造或导致作出虚假声明登记的副本,和对该副本进行复制或提供证据的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该登记可能是假的,则应当承担不超过50 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并罚。

任何人虚假表示由他有偿处置的外观设计产品是注册的,即属犯罪,并需承担不超过10 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者并罚。该物品上有“注册”的字样,或任何明示或暗示应用于该产品的设计已注册,即视为向他人表示应用于该物品的设计已注册。外观设计权失效后,任何人以“注册”标记或明示该权利存在的,或造成物品如此标记的,即属犯罪,承担不超过10 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者并罚。

由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承担的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合伙人的名义提起,被判定的罚款也应由合伙资产缴纳。合伙犯罪的,除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或者已试图阻止该犯罪之外,否则也属犯罪并且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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