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保护期
新加坡的专利自决定授予证书之日起生效,专利自申请日或规定的其他日期起生效直至20年期限届满。一件专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续费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时失效。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续费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该专利被视为尚未届满。而且,在延长期内针对该专利所做的或关于专利的任何事项仍然有效,在专利期限届满之前的持续侵权行为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专利期限届满之前依法对该专利的使用行为继续有效。(新加坡专利法第36条)
在特定情况下,新加坡的专利保护期可以请求适当延长。即专利所有人可以凭借以下理由向登记人员申请延长专利期限:
(1)在授予专利权时,登记处长有不合理的延误,登记处长应当就该不合理延迟期限所规定的期限来延长专利期限。
(2)如果该专利是在提交规定的资料和符合规定格式的补充审查报告的基础上,或有关国内阶段申请的规定信息的基础上授予的,在公布相应专利或有关国内阶段专利(视情况而定)时存在不合理延误,或授权相应专利的专利局在该延误的基础上延长了相应专利的期限,登记处长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www.xing528.com)
(3)如果该专利的主题包含药剂制品活性成分的内容,在医药产品获得市场许可的过程中在造成专利利用机会的不合理削减,并把该物质用作活性成分的首发药剂制品来获得市场许可,而该专利的有效期限先前并没有因这一理由而延长。根据不合理减少专利利用机会的事实,登记处长应当按照规定的该期限来延长专利的期限。(新加坡专利法第36A条)
(二)注册设计保护期
新加坡的注册设计的初始保护期限为自注册起5年,当前注册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申请延期并缴纳规定延期费用之后,可以延长第二个和第三个5年。
如果在当前的注册期限届满之前没有申请延期或缴纳延期费,该设计的注册将在注册期限届满后停止并将从登记簿上销除。如果在当前的注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作出延期申请并缴纳延期费用及相关费用,该设计的注册应当视为从未停止生效。而且,在此期间依据该设计存在的权利或经所有人同意所做的任何事项均视为有效,对侵犯该设计的行为应当视为侵权行为,为政府服务的使用行为也应当视为政府使用。(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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