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所有人与注册设计所有人
1.专利所有人
一件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新加坡专利法的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后,该专利的所有人即为专利权人。
新加坡发明专利可授予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以及依据本国法律、外国法律、条约或国际公约的条例的效力,或依据在作出此项发明前与发明人达成的协议中强制执行要件的效力,对在发明过程中有权在新加坡获得此项发明全部权利的个人或数人。专利可授予上述提到的某个或某些人的一个或若干个法定继承人,或授予任何上述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新加坡专利法第19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雇员的发明归雇主所有:
(1)该发明是雇员日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其日常工作之外,但是在特别分派给他的工作过程中作出的,以上两种情况,都可合理地理解为执行任务中作出的发明;
(2)该发明是雇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在作出该发明时,由于他的工作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殊职责,他对促进雇主的利益负有特别的义务。
雇主对与发明有关的模型或文件享有权利。
雇员作出的其他发明属于雇员。代表雇员或根据其主张来申请专利的任何人,或实施或执行该发明的人,未对发明做出任何贡献的,不得享有权利。(新加坡专利法第49条)
2.注册设计所有人
新加坡注册设计法规定,注册所有人,与注册设计有关,指其名字暂时进入登记处的设计所有人,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注册设计所有人是指设计所有人。一件设计的设计者应当视为设计所有人。(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4条)(www.xing528.com)
如果一件设计是在有偿委托或无偿委托的情况下产生的,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的,该设计的委托人应当视为设计所有人。
如果一件设计是在其受雇佣期间创造的且未落入前款的情形,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的,其雇主应当视为设计所有人。
如果一件设计或将该设计应用于产品之上的权利通过协议、转让或依法实施授权给他人,那么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单独或与所有人一起,被视为该设计的所有人或与该产品有关的设计所有人。
如果一件设计是由计算机随机产生而不存在人类设计者,对该设计的产生作出必要安排的人视为设计者。
(二)共同所有人
1.专利的共同所有人
新加坡专利法规定,如果一件专利有共同所有人,则除另有协议外,他们每人对该专利都享有同等权利。并且,每人都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且无须经其他共同人的同意,可以自己或授权其代理人对该发明实施除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以外的行为。但共同所有人未征得其他人同意,不得授权转让或抵押专利权的共有部分。
为促进发明的实施,专利权的共同所有人均可向其他人提供涉及发明重要元素的方法。共同所有人就专利产品向他人公开的,接受人和通过其获得权利的其他人有权以同等方式处理该专利产品,如同该产品是专利所有人公开给他的。(新加坡专利法第46条)
2.注册设计的共同所有人
除另有规定外,注册设计的共同所有人均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相等的不可分割份额的所有权。每人均有权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为其本身的利益并在未经其他所有人同意或无须向其他所有人交代的情况下,实施一定行为而不构成侵权。但未经其他所有人同意,外观设计所有人不得单独授权许可、转让和掌控该外观设计中的权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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