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的登记
新加坡专利局专利登记处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专利事项,公众有权在适当的时间查阅登记处的登记簿。
专利登记事项包括(新加坡专利法第42条):
(1)专利和已公布专利申请的登记;
(2)影响专利和申请直接或间接权利的事件、方法或交易的登记;
(3)向登记处长提交规定文件或与需要登记的事项有关的文件的说明;
(4)登记簿和提交到专利局的与登记有关的文件中的错误的改正;
(5)依据本法和细则作出的有关登记的公布和公告。(www.xing528.com)
登记簿不必以文件形式保存。登记簿的任何部分可以以文件形式以外的形式保存。
申请登记簿条目核准副本或登记簿核准摘录的任何人在缴纳规定费用后都有权获得与核准副本和摘录有关的副本或摘录。
(二)登记效力
新加坡的专利登记簿是专利法或细则要求或授权登记的事项的初步证据,是登记处长证明新加坡专利法或细则授权其作出或未作出的事项而签字的证明,它可以作为被证实事项的初步证据。登记处提供登记簿摘录或条目的副本;保存在专利局的文件或该文件摘录的副本;已公布专利或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在没有其他证据或原件时登记事项及其副本应当视为证据。(新加坡专利法第45条)
新加坡的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未登记事项不能对抗已登记事项,除了授权专利需要登记以外,专利转让、许可、抵押等也需要登记。
中国的专利登记簿自专利申请公开或授权公告起建立,由著录事项、登记事项和法律状态等组成,包括发明专利授权的公开,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终止、恢复、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国籍、地址变更等内容。此外,在授予专利权时,登记簿如果与专利证书记载一致,则在法律上有同等效力;专利授权之后,法律状态变更仅在登记簿上记载,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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