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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专利制度中的复审、异议与撤销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利复审新加坡专利制度中设计有复审环节。这与新加坡的复审完全不同,新加坡专利法中没有对被驳回专利决定不服的复审程序。任何人按规定向登记员提出异议时,登记处长可以要求与异议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按规定加以修改。

新加坡专利制度中的复审、异议与撤销

(一)专利复审

新加坡专利制度中设计有复审环节。新加坡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局发布的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存在未决事项时,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格式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书面文件,以解决在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视情况而定)中的未决事项。

提出复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修正申请说明书中规定的格式,以解决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视情况而定)中一个或多个没有解决的缺陷。

完成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视情况而定)的复审,审查员应提出审查复审报告。审查复审报告应说明:

(1)审查员是否同意该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视情况而定)。

(2)申请人在根据法条规定修改了该申请说明书的情况下,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视情况而定)中的未决异议是否已经在修改说明书中解决。

(3)审查员根据第(1)款和适当的时候根据第(2)款作出裁决的原因。

登记处长在收到审查复审报告后,应将报告的副本寄送给申请人。如果登记处长确信该报告中没有未决事项,则发出开始授予专利权资格的通知;如果登记处长确信该报告中有一个或多个未决事项,则发出驳回该专利申请的通知,该专利申请的驳回自规定期限终止时生效。

如果登记处长已经向申请人发出了开始授予专利权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要求符合形式要件并提交授予专利权所要求的文件,如果申请人办理手续不符合形式要件和文件提交的规定,则该申请视为放弃。

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复审程序指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依照专利法第41条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这与新加坡的复审完全不同,新加坡专利法中没有对被驳回专利决定不服的复审程序。

(二)专利异议

1.专利授权前的异议

新加坡的专利异议指在一件发明授予专利前的任何时候,任何人向登记处长就是否有资格享受授权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或就申请中的权利是否应当转让或授予其他人而提出的异议。即专利的异议包括两种情形:寻求某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此项发明的专利(单独获得,或与其他人共同获得),或是否有资格享受授权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发明专利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就申请中的权利是否应当转让或授予其他人提出异议。

专利登记处长负责对异议作出决定或提出要求,并就该决定发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新加坡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后,在授权前任何人依据上述情况就该发明向登记员提出异议时,除非该申请在登记员处理所提异议之前已被驳回或撤销,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新加坡专利法第20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登记处长可以要求:

(1)以异议人的名义单独或与其他申请人共同提出该专利申请,也可以申请人或任何既定申请人的名义进行。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提出异议时,要求以所有人的名义共同提出该申请。

(3)拒绝根据该申请或要求修改申请以消除异议中提出的相应内容来授予专利。(www.xing528.com)

(4)依职权或依申请要求转让或授权许可其他权利,对实施该项规定的人作出指示。

任何人按规定向登记员提出异议时,登记处长可以要求与异议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按规定加以修改。对于在处理异议之前(不管异议是否在申请公布前后提出),登记处长依照拒绝根据该申请或要求修改申请以消除异议中提出的相应内容来授予专利的规定已经驳回该申请的,或者该申请已依照专利法其他规定被驳回或撤销的,在申请公布之后,登记员可要求提出异议的任何人可以在不超出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范围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先申请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提出新的专利申请,或对在先申请中被删除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出新的申请(视情况而定),同时在上述情况下提出的新申请可以视为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任何人以共有人身份对一件申请提出异议时,对于是否有资格获得此项发明的专利(单独获得,或与其他人共同获得),或是否有资格享受授权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的要求,可以包含依职权或依申请给予任何人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对于登记处长发出“以异议人的名义单独或与其他申请人共同提出该专利申请,或者以申请人或任何既定申请人的名义提出该申请”的指示的,接到指示的任何人,在指示发出之日起14天内未能做到为执行这指示所需要做的任何事情,登记处长即可在利害关系人或异议人的请求下,授权请求人依指示去做那件事。

在提出的异议中声称依据与发明或专利申请有关的议定、文件或事件,发明人或专利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变为有资格取得(不管是单独的或是与其他人一起)该项发明的专利,具有或应当具有授权专利或该专利申请中的任何权利,或从该专利或申请享有权利或应当享有权利时,除非已将所提异议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否则不得发布按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或将在先申请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提出新的专利申请的命令,但异议人是当事人的除外。

如果向登记处长提出的异议所涉事项由法院决定更为合适,则其可拒绝受理,并在不影响法院裁定权的情况下宣告,法院应当有权处理。当足以影响已故人的受托人或私人代表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或他们作为受托人或私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时,登记处长将对异议不作出指示。

2.专利授权后的异议

按照新加坡专利法的规定,任何人还可以在发明专利取得授权后,就谁是真正的专利所有人、专利是否应当授权给原申请人、专利权利是否应当转让或授予给其他人而提出异议。

如果任何人按规定向登记处长提出异议,在该申请首次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得妨碍专利申请的授权,但在授予专利时应当视为授权后向登记处长提出了合理的异议。即一件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该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谁是专利的真正所有人、该专利是否应当授权给他、专利权利是否应当转让或授予给其他人,向登记处长提出质疑,登记处长应当审定该问题,并作出适当决定(新加坡专利法第47条)。针对提出的质疑,登记处长作出的决定可以包括:提出异议的人应当被包括在(不管是否排斥其他人)登记作为专利所有人的人中;指导人们获得专利权利所使用的交易文书、事件的登记;授权许可或其他专利权利;指导专利权人或享有专利权利的其他人按顺序实施规定事项以执行决定的其他规定(如果接受指示的人未能在包含该指导的决定作出后14日内作出必要行为来执行该指导,审查员可以依同意该决定的人的申请,授权他以指导接受人的名义实施相关事宜)。

如果登记处长发现获得专利权的人没有资格被授权(不管是个人或与其他人一起),并且依据相关法条提出的申请被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撤销,登记处长可以建议申请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在不超出在先申请公开内容的情况下提出一件新的申请。

对于专利授权后提出的异议,登记处长不得作出将专利转让给无授权资格的人的决定;不得以提出的异议超出了授权日之后2年为理由作出决定,但登记为专利所有人的人在授权日知道自己无授权资格仍接受转让的除外;不得作出影响亡故者的财产托管人或私人代表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及其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决定。

如果登记处长发现依据新加坡专利法第47条提出的异议由法院处理更合适,可拒绝受理,在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审定该异议并作出声明,法院也应当作出判决。法院在行使该判决文书确定专利是否应当授予不适合的人的问题时,如果超出授权日之后2年,将不予裁定,但登记为专利所有人的人在授权日知道自己无授权资格仍接受转让的除外。

(三)注册设计的撤销

一件设计被注册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以该设计在注册日不是新的、或者注册员应当拒绝注册该设计为理由,诉求注册员或法院取消该设计的注册。(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27条)

对于艺术作品的注册设计,一件设计被注册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设计在注册时是一件受版权保护的艺术作品的一件相应设计,或该注册设计上的经艺术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权利已经失效为理由,诉求注册员或法院撤销该注册。

如果涉及一件设计的诉讼在法院悬而未决,撤销该注册的申请必须在法院作出。如果一件设计注册的撤销申请是由注册员作出的,其可以在任何时间将该申请移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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