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专利审查包括初步审查、检索和审查(相当于实质审查)。
(一)初步审查
按照新加坡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由专利局登记员负责,对于有申请日、有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未被撤回或视为放弃,且已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的专利申请,登记员可对其进行初审。
专利初审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是否符合所有形式要求;②是否包含申请所涉及的附图;③寻求专利保护的发明的说明书是否有遗漏部分。
登记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初步审查时,如果登记处长发现该申请不完全符合形式要求,则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对登记员的报告提出意见,并修改申请而使其符合所有的形式要求。如果申请人在登记处长通知的期限内未修改申请,则登记员可以驳回申请。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了意见,且该意见使得登记员认为所有形式要件符合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登记处长发现申请里缺失了附图或者发明的说明的一部分,则应当据此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请里缺失的附图或者发明说明的一部分。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提交了缺失的附图或者发明说明的一部分,且未撤销该附图或发明的说明,该附图或发明的说明应当被视为申请的一部分,并将附图及发明的说明提交到专利局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二)检索和审查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人应按规定的要求提出检索和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已提交到专利局的相应申请,须提交检索报告的副本和英文译本。
新加坡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以下方式之一提出请求,并遵守规定的期限:
(1)按规定格式提交检索报告的请求。
(2)按规定形式提出检索和审查报告请求。
(3)根据相应的申请、或相应的国际申请、或相关国内阶段申请的检索的最终结果,或国际阶段检索(如果该申请是申请新加坡专利的国际申请,并进入了新加坡的国家阶段)的最终结果,提交规定的资料和按规定格式提交审查报告的请求。
(4)根据相应的申请、相应国际申请或相关国内阶段申请的实质审查的最终结果,提交规定的资料和符合规定格式的补充审查报告的请求。(https://www.xing528.com)
(5)若在后申请中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相应的申请、相应国际申请或有关国内阶段申请或在国际阶段的该申请(视情况而定)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有关,且在后申请中的每项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或实用性),则根据在后申请国际阶段的实质审查(如果该申请是申请新加坡专利的国际申请,且已进入新加坡的国家阶段)的最终结果,提交规定的资料和符合规定格式的补充审查报告的请求。
如果申请人按规定要求提出检索请求,由登记处长通知审查员对申请进行检索,并在收到审查员的检索报告时将该报告的副本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登记处长寄送的检索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审查报告的请求。
如果申请人按规定形式提出检索和审查报告请求,则登记处长会通知审查员对申请进行检索和审查,并在收到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报告时,将报告的副本寄送给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就相应的申请、相应国际申请、相关国内阶段申请的实质审查的申请,或与这些申请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有关的申请,提出检索报告的请求或补充审查报告的请求,登记处长将通知审查员对申请进行检索或补充审查,并在收到审查员的检索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时,将该报告的副本寄送给申请人。
如果审查员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或补充审查时,认为有一项或多项规定的事项适用,则会向申请人出具至少一份书面意见,登记处长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将意见副本寄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时(视情况而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修改申请说明书。
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检索报告的请求、检索和审查报告的请求、或补充审查报告的请求,但不进行书面意见回应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回该请求;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检索报告请求、检索和审查报告请求、或补充审查报告请求的,该专利申请视为放弃。
(三)专利权的授予
如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的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未包含未决事项,则登记处长应向申请人发出开始授予专利的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形式要件,并提交授予专利所规定文件的,登记处长应对该专利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未能满足前述的规定,则该申请视为放弃。
如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的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包含一个或多个未决事项,则登记处长应向申请人发出通知,驳回该申请。
(四)专利权的复审
如图2-1所示,如果登记处长已经根据包含未决事项的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布了通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对该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进行复审。如果申请人未申请复审,则该专利申请视为驳回。

图2-1 新加坡发明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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