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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与优先权:新加坡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比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加坡针对专利申请的宽限期是自申请日起12个月。在宽限期发生情形的规定上,新加坡与中国基本相同。如果存在一件以上的相关申请,则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中最早的日期。即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且在后申请所披露的事项在在先申请中进行披露。中国专利法在优先权的规定方面与新加坡相同之处在于,都包括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而且发明的在后申请日应不迟于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不迟于首次申请的6个月。

宽限期与优先权:新加坡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比

(一)宽限期

宽限期是针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建立的一种宽容制度,一般是指一件发明的内容由于非法获得而泄露,或是由于发明人在政府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或官方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而公开的,如果申请人在公开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则之前的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该期限即为宽限期。新加坡针对专利申请的宽限期是自申请日起12个月。

按照新加坡专利法第14条第4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1)该公开是由于其内容被他人非法获悉或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的,包括来源于发明人或经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授权的任一签署保密协议的人的公开,以及其他任何有权获知该保密信息的人公开。

(2)在发明人处或其他任何从发明人处以保密方式获知该事项的人处,获知该事项的人违反保密协定而造成该事项的公开。

(3)此项公开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并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声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规定条件提交书面证明证实该声明符合所规定的条款。

(4)此项公开是由于发明人或其他经发明人同意的人代表其在任何学术团体介绍或交流发明或代表论文描述发明而造成。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www.xing528.com)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宽限期发生情形的规定上,新加坡与中国基本相同。但就宽限期的时间而言,新加坡的宽限期比中国长,新加坡是12个月,中国是6个月。

(二)优先权

新加坡专利法对优先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新加坡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一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包含在该申请中的任何其他内容的优先权日,均指申请日。(新加坡专利法第17条)

在符合规定和有一个及以上相关的在先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要申请优先权,需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提出首次申请6个月内)作出声明,或者审查员批准申请人可以在在先申请申请日起12个月后作出声明的,则需在最早的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到规定期限届满期间作出声明(外观设计在提出首次公约申请6个月内)。如果存在一件以上的相关申请,则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中最早的日期。即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且在后申请所披露的事项在在先申请中进行披露。

若申请人按照规定在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作出声明,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则要提出请求,并说明是否由于已采取必要谨慎措施但仍然发生了或是由于无意的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且符合规定,并且申请人是由于已采取必要谨慎措施但仍然发生了或是由于无意的而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则审查员应批准该请求。

如果申请人有两件在先申请,且披露了在后申请的事项,那么对于其中第二件在先申请,除非是在首次提交申请的国家提出的申请,且第一件申请在第二件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被无条件撤回、放弃或驳回,且没有公之于众,也没有有效权利存在,且没有用来确定为另一件相关申请的优先权日,否则就该发明而言,不考虑第二件在先申请。

新加坡专利法规定的有关申请,既可以是国内的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公约成员国请求保护的申请,或寻求公约成员国保护的申请。公约成员国指巴黎公约成员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与新加坡签订条约并刊登在《宪报》的国家。

中国专利法在优先权的规定方面与新加坡相同之处在于,都包括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而且发明的在后申请日应不迟于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不迟于首次申请的6个月。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日不迟于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而新加坡不保护实用新型,因而没有对实用新型优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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