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新加坡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规定比较笼统,凡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便可以作为发明的保护客体。即一件可获得专利的发明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该发明是新的;②具有创造性;③具有工业实用性。(新加坡专利法第13条1款)
新加坡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外观设计另行立法保护,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发明的保护客体。相较于新加坡专利制度,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且对各类保护客体界定清晰明了。
新加坡通过另行颁布《注册设计法》,对工艺中应用于工业产品上的形状、结构、图案或装饰特征的设计,包括应用于工业产品上的艺术作品的设计,以“注册设计”形式予以保护。工业产品包括制造并单独售出的产品以及系列产品。
新加坡的注册设计相当于中国的外观设计,与中国的外观设计一样,都是以产品为载体,而且产品都是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新加坡没有强调注册设计的产品要能够单独使用,中国则要求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是完整的、可以单独出售且单独使用的产品。在外观设计构成要素方面,新加坡规定的是形状、结构、图案或装饰特征,没有明确“色彩”,而是强调“装饰特征”。中国规定的是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能够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是: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并未直接强调“装饰特征”。
(二)不予保护的客体(www.xing528.com)
新加坡专利法未具体列示不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只是笼统地规定:如果一件发明的公布或公开是用来鼓励无礼的、不道德的或违反社会的行为,则不能称之为一件可专利的发明。(新加坡专利法第13条第2款)
中国专利法第25条则明确地列出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同时,对于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中国的遗传资源并依赖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予以专利保护。
新加坡注册设计法规定,注册设计不包括建筑方法或原理的设计,也不包括下列产品的形状或结构特征的设计:
①为实现产品的某种功能而单独表述的特征;②设计者为形成一个完整的部分而设计的独立于另一产品的外观特征;③使产品能够连接、内置、环绕或对置于另一产品以实现其功能的特征。(新加坡注册设计法第2条第1款)
中国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中国专利法第25条)。而且,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①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②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③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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