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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专利审查和登记流程及要求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泰国的专利审查由知识产权局的主管人员负责,主要是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申请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单一性、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需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通过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公布、登记和授予专利。泰国专利制度对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期限未做明确规定,具体取决于主管人员对申请案件的处理时间。

泰国专利审查和登记流程及要求

(一)审查内容与形式

泰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是否构成了现有技术;是否符合保护客体的范围;申请文件中关于发明内容是否进行了完整、简明、清晰、确切的详细说明;申请文件是否满足专利法第17条的要求;是否需要分案等。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主要针对以下内容:①发明的名称;②发明性质与目的的简要说明;③关于发明内容完整、简明、清晰、确切的详细说明,使有关行业或相近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并提出发明人实施其发明的最佳方案;④一项或多项清晰、简明的权利要求;⑤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泰国专利法第17条)

泰国的专利审查由知识产权局的主管人员负责,主要是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申请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单一性、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需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通过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公布、登记和授予专利。(泰国专利法第5条至第9条,第17条至第18条,第24条至第28条、第31条、第33条、第65条)

泰国专利制度并未明示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形式,但通过专利法和相关法令的具体条款,可以发现泰国针对不同的专利申请实际上设计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审查制度,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小专利则只做初步审查,小专利被提出无效请求时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两种审查结束后均需形成审查报告,提交局长审定公告或登记、授予专利。

初步审查主要针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文件格式、表述等是否符合要求,对请求保护的权利是否有明确的限定,申请对象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包括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是否需要分案,并对优先权等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报告。

实质审查主要针对“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和文件形式要件、异议情况等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形成实审报告,其中外观设计只审查新颖性。审查报告提交局长,对授予专利理由的充分性等进行审定,对异议请求进行裁定,视情况批准专利申请的公布、或专利的授予和登记。

泰国专利制度对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期限未做明确规定,具体取决于主管人员对申请案件的处理时间。发明和外观设计经初审后进入公布程序,申请人应于五年内提出实审请求,否则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中国专利制度设计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制度,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则是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自申请人起三年内必须提出实审请求(该时间短于泰国),否则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二)发明专利审查

泰国发明专利的审查较为严格,不仅需要由主管人员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文件格式和表述、对请求保护客体的披露等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是否包含几项不同的发明,以及申请对象是否具备可专利性进行审查;还要在初审合格公布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主要针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进行更为严苛的实质审查,并由局长针对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充分性和异议请求进行审查。

泰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在授予申请人专利前,主管人员须做到:①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第17条规定;②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程序及条件,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第5条规定。第25条规定,为促进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局长可邀请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及外国或国际专利局,组织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第5、6、7、8及9条规定,或一件发明的详细说明是否符合17条第(3)项规定。局长应将上述审查工作视作由主管人员完成。第26条规定,在审查期间,如果主管人员发现一个申请包含几项不同的发明,且它们并非同一发明构思下紧密联系的一组发明的,须要求申请人将此申请分案,每个申请仅限于一件发明。

泰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主管人员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后:①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第17条规定,或根据第9条判定无法授予该发明专利的,应驳回申请;②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符合第17条规定,并根据第9条判定可以授予该发明专利的,须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将申请予以公布。第33条规定,申请人根据第29条提出审查请求且主管人员按照第24条完成审查后,须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局长查阅审查报告并认为授予专利理由充分,且无人根据第31条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局长裁定该发明归申请人所有的,须将该发明予以登记并授予申请人专利。

可见,泰国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主要涉及是否满足专利法第17条申请文件的要求,第5条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即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和新颖性的审查,以及对单一性的审查。对于符合第17条形式要件且不属于不予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专利申请,可予以公布,这一阶段的审查属于初步审查。申请人按时缴纳公布费用并申请实质审查的,重点针对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和新颖性进行严格的审查,通过审查且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局长裁决专利归申请人所有的,授予专利权,这一阶段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

(三)小专利审查

泰国对小专利的审查较为宽松,属于初步审查,主要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形式要件和新颖性、工业实用性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文件格式、表述等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是否包含几项不同的发明,申请对象是否属于保护对象,是否满足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要求。(www.xing528.com)

在登记发明并授予小专利前,知识产权局主管人员须审查小专利的申请是否符合第65.10条及第17条的规定,并根据第65.10条及第9条规定判断该发明是否受泰国专利法保护,然后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第65.10条及第17条的规定,或根据第65.10条及第9条判定无法授予该发明小专利的,须驳回该申请。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符合第65.10条及第17条的规定,并根据第65.10条及第9条判定可以授予该发明小专利的,则登记该发明并授予申请人小专利。(泰国专利法第65.5条)

在处理发明专利或小专利申请时,知识产权局主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条款审查专利或小专利申请书,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①符合根据第17条或第65.10条和第17条(视情况而定)发布的部长法令的申请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有的话)和摘要;②根据第9条或第65.10条和第9条(视情况而定),本发明不具有专利性;③根据第10条、第11条、第14条或第15条第1款或第2款,申请人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或根据第65.10条和第10条,第11条,第14条或第15条第1款或第2款(视情况而定),申请人具有申请小专利的权利;④根据第16条或第65.10条和第16条(视情况而定),申请人具有被授予专利或小专利的权利;⑤根据第65.3条,申请专利或小专利的发明,与申请日前在本国申请的专利或小专利的发明不是同一发明;⑥申请小专利的发明联系起来形成单一发明构思。(泰国第22号部长法令条款2)

泰国实行先申请制,同一发明专利或小专利不能授予不同的申请人。如果在专利或小专利申请(视情况而定)审查中发现,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或由多于一个申请人申请,则主管人员需要按照以下条款处理:①如果同一个发明已经申请或共同申请了专利或小专利,则应按照第77.5条规定通知申请人将其视为申请小专利;②如果同一发明由两个或更多的人分别独立做出,并由一个申请人申请专利,另一个申请人申请小专利,则应通知所有申请人,最先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获得专利或小专利(视情况而定);③如果同一发明由两个或更多的人分别独立做出,并且由一个申请人申请专利,在同一天另一个申请人申请小专利,则应通知所有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九十天内达成协议。(泰国第22号部长法令条款4)

(四)外观设计专利审查

泰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类似于发明专利的审查,主要由主管人员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形式要件和新颖性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文件格式、对请求保护客体的披露等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是否包含几项不同的设计,申请对象是否属于保护对象,是否满足新颖性要求等,经公布后再应申请人请求进行实质审查,重点针对新颖性进行审查。

泰国专利法第56条至第65条对外观设计的标准、保护对象的排除和审查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是外观设计审查的主要依据。此外,泰国第22号部长法令还就外观设计的一些审查细节进行了规定。

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主管人员应按以下方式审查申请书,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①符合根据第59条发布的部长法令的申请表,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陈述,说明书和其他文件(如有的话);②根据第58条,该设计具有专利性;③根据第65条和第10条、第11条、第14条或第15条第1款或第2款(视情况而定),申请人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④根据第65条和第16条,申请人具有被授予专利的权利。(泰国第22号部长法令条款3)

如果申请书已按照专利法第28条第2款或第65条和第28条第2款公示,且申请人已按照第29条提交了审查申请,或者对于申请书中发明或外观设计不符合第5条或第56条存在异议,那么主管人员应对该申请进行如下的实质审查: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在以专利申请审查为目的的文件中或形成文件一部分的印刷品中进行了披露或描述。(泰国第22号部长法令条款11)

申请公示后,主管人员应当审查申请是否存在多个发明或外观设计主题,是否符合第18条或第60条的规定。(泰国第22号部长法令条款12)

总的来说,泰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要求并不高,审查的重点是针对新颖性和非保护对象的排除,而且对新颖性中的公开使用判断标准仅限于国内。

(五)专利登记与授予

按照泰国专利制度的规定,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和实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或小专利申请经初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均由知识产权局局长审定授予专利并进行登记。登记专利授予需要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关费用。

泰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根据第29条提出审查请求且主管人员按照第24条完成审查后,须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局长查阅审查报告并认为授予专利理由充分,且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局长裁定该发明归申请人所有的,须将该发明予以登记并授予申请人专利。主管人员须告知申请人于该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缴付专利授予费用。申请人缴付上述费用后,且异议受理已结束,其发明应在费用缴付之日起15天内予以登记并被授予专利。

对于专利的授予和登记,中国与泰国的规定相似,只是中国的登记费、年费可以享有费用减缓,即年费自授权当年起可减缓10年,登记费可以免除缴纳。除此之外,中国在专利审查和登记上规定更细致,如中国需缴纳的费用包括专利登记费、年费、专利证书印花税、公告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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