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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专利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泰国专利法没有像中国等国家那样直接明确规定专利的授权条件,但仍然可以从其相关法条中寻找到相关的要求。泰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在授予申请人专利前,主管人员须做到:①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法第17条规定;②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程序及条件,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一)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泰国的专利申请须遵循部门规章规定的细则及程序。

泰国专利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泰国专利法没有像中国等国家那样直接明确规定专利的授权条件,但仍然可以从其相关法条中寻找到相关的要求。泰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在授予申请人专利前,主管人员须做到:

①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法第17条规定;②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程序及条件,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其中,泰国专利法第17条是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件规定,第5条是关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规定。

(一)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

泰国的专利申请须遵循部门规章规定的细则及程序。专利申请文件包括:

(1)发明的名称;

(2)对发明类型与目的的简要说明;

(3)关于发明内容完整、简明、清晰、准确的详细说明,使本领域或最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并利出发明人实施其发明的最佳方案;

(4)一项或多项清晰、简明的权利要求;

(5)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泰国专利法第17条)

专利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生产经营的总部位于泰国的法人机构;

(2)申请人为外国公民,但该国与泰国有共同参加的关于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3)申请人为外国公民,但该国允许泰国公民或生产经营的总部位于泰国的法人机构在其境内申请专利

(4)在泰国或外国定居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商业机构,或该国与泰国有共同签订的关于专利保护的国际协定或公约。(泰国专利法第14条)

根据上述相关条款的规定,申请或获得泰国专利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包括:

(1)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2)关于发明内容的详细说明;

(3)发明性质与目的的简要说明;

(4)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类似中国的请求书等其他相关材料,证明文件齐全;

(5)申请人身份合法,申请人如果是外国人,需要委托泰国代理人;

(6)缴纳费用等。

(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泰国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是一件发明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专利法第5条),授予小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是一件发明要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泰国专利法第65.2条),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是一项工业(包括手工业)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泰国专利法第56条)

(1)新颖性。

泰国的专利制度中,新颖性是指一件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或一件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知公用,未公开出现在国内外的文件或出版物中,未被依法予以公布,不属于与现有设计极为相似或模仿他人的外观设计。

一件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①已在国内公知公用;②内容已出现在国内外的文件、出版物及展出中,或以其他方式公开;③已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权或小专利权;④已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小专利超过18个月,且未获得专利权或小专利权;⑤该发明已在国内外申请专利或小专利,且该申请已予以公布。(泰国专利法第6条)

泰国专利法在满足新颖性的规定中,只排除了“已在国内公知公用”的情况,而并未对“已在国外公用”进行排除。也就是说,泰国在新颖性判定上还处于“相对新颖性标准”的阶段,并未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www.xing528.com)

与泰国不同的是,中国专利法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标准更加严格。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国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中国专利专利审查指南第43章)。可见,中国所采用的是“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未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绝对新颖性标准”。

此外,按照泰国专利法的规定,已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小专利未超过18个月,且未获得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发明并不构成现有技术。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泰国对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标准,使得相同或类似技术在国外申请专利后只要在18个月以内且未获得授权,就不影响其在泰国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除了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规定外,中国专利法对具有新颖性还要求不存在抵触申请,即没有单位和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提出专利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而关于抵触申请的情况,泰国专利法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泰国建立有发明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宽限期是针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建立的一种宽容制度,一般是指一件发明的内容由于非法获得而泄露,或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或官方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而公开的,或者发明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公开相关内容的,如果申请人在公开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则将之前的公开视为不构成现有技术,该期限即为宽限期。

按照泰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泰国政府主办或授权的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并于展览会开幕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以享有宽限期(泰国专利法第19条)。不过,泰国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宽限期仅限于“在泰国政府主办或授权的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的情形,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和“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则不能享有宽限期,这是与中国规定的不同之处。而且,中国的宽限期以申请日为基础,宽限期较短,以6个月为宽限期;泰国则以公开之日为基础,宽限期较长,以展览会开幕之日起12个月为宽限期。

从上面的情况来看,泰国专利法对专利的新颖性标准总体上还处于较低要求阶段。

(2)创造性。

如果一件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具有创造性。(泰国专利法第7条)

泰国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比较模糊。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和“不是显而易见的”的具体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解释或规定,也很难找到其他作出详尽规定的公开法令或规定。

与之不同的是,中国专利法对于创造性的规定要明确和具体得多。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中国的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4章)

中国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4章)

(3)工业实用性。

泰国专利的工业实用性是指一件发明是工业产品或可应用于工业领域,包括手工业、农业和商业。如果一件发明是工业产品或可应用于工业领域,包括手工业、农业和商业,则该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泰国专利法第8条)

中国专利的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中国专利法第22条)

泰国专利法对专利实用性的要求强调的是“工业产品或可应用于工业领域”,但并未要求“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而中国专利法除了要求“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还强调“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对实用性的要求更高。

2.充分公开

对于充分公开的要求,泰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关于发明内容完整、简明、清晰、确切的详细说明,使有关行业或相近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并提出发明人实施其发明的最佳方案。(泰国专利法第17条)

也就是说,泰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应当充分公开发明的内容,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这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中国专利法第26条)

3.限定保护范围

泰国专利法没有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限定的明确规定,但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一项或多项清晰、简明的权利要求(泰国专利法第17条)。尽管没有具体指明,这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清晰、简明的权利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一项发明对请求保护的范围要有明确的限定。

更为具体的是,泰国通过部长法令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书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阐述,并且内容与说明书一致,即寻求保护的发明的那些特征。如果一个单一的权利要求无法充分地涵盖该发明的所有技术特征,那么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类别的独立的权利要求。如果需要,从属权利要求应遵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说明所要求保护的附加特征。(泰国第21号部长法令第4条)

中国专利制度中对专利限定保护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权利要求书清晰简要地对寻求保护的发明特征进行限定。(中国专利法第26条)

总的来说,泰国的专利权授予门槛与中国相比明显较低。例如,在创造性方面,泰国专利法只规定一件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非显而易见即满足创造性要求,这与中国的规定差异较大,而且泰国的小专利只需具有工业实用性和新颖性即可被授予,而不要求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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