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客体
泰国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三种。(泰国专利法第3条)
“专利”是指签发的一个文件,旨在授权保护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或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创造新产品、新方法,或对已知产品、方法进行改进的创新和发明。
“方法”是指维持或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法、技术或工艺,包括对工艺的应用。
“发明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一件发明只有满足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条件,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泰国专利法第5条)
“外观设计专利”指赋予一件产品独特的外观形状以及线条或颜色的组合,并可作为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的式样。如果一项工业(包括手工业)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则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泰国专利法第56条)
“小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一件发明只有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才能被授予小专利。(泰国专利法第65条第2款)
在制度设计上,泰国与中国一样,也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而并未专门立法保护。
中国的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与泰国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相同的是,中国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不同的是,中国的发明专利强调的是新的“技术方案”,泰国则并未直接强调“新的技术方案”这一点,而是通过“新产品、新方法”或“进行改进”的描述来进行规定。
泰国的小专利类似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但两者之间却有较大差异。泰国小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也就是说,泰国的小专利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只能是产品,而且应当是具有固定形状并可以重复制造的产品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泰国与中国都要求以产品为载体,而且是形状、线条,或形状、线条与颜色的组合,并可在工业上应用。不同的是,中国的外观设计强调“富有美感”,而泰国则强调“独特外观”。(www.xing528.com)
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国专利法第2条)“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73款)
泰国专利法并未对某一设计是否能给人带来视觉上的“美感”提出要求,只要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与世界范围内已公开和发布的其他外观设计都不相同,并且给技术人员的整体印象与已知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不同,那么该外观设计就符合可专利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泰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较低。
(二)不予保护的对象
泰国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包括:
(1)自然存在的微生物及其成分、动植物或者动植物的提取物;
(3)计算机程序;
(5)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公共利益的发明。(泰国专利法第9条)
泰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对象的限制明显少于中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对象的限制。中国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除与泰国有交集的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并依赖中国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此外,泰国专利法未对平面印刷品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进行限制。中国则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国专利法第25条),但不授予情形要求平面印刷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①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②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③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6.2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