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述法律规则之外,德国并没有其他关于调解的法律规定。根据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号指令[33],欧盟成员国应当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制定关于民商事调解的法律和行政规则。
2011年2月4日,德国联邦政府提出了《关于调解和其他法院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Gesetz zur Förderung der Mediation und anderer Verfahren der außergerichtlichen Konfliktbeilegung)[34]的官方草案。该草案包括了法院外的调解、法院相关的调解和法院内的调解。在联邦下议院对草案一读之后,联邦下议院司法委员会于2011年5月25日召开了专家会议,会上辩论激烈。其中,草案缺乏关于调解质量的规定,法院内调解也被赋予了与法院外调解相同的、经济上的优势,这两点是会上被重点批评的对象。随后,司法委员会对草案作出了根本性修改,删除了法院内调解,而只是增设了和解法官(conciliatory judge)。最终,修改后的草案被德国下议院完全接受。但是,第二议会、德国上议院作为德国各州政府的代表,拒绝接受该草案,并且将其提交议会两院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采纳了纯粹政治上的折中方案,各州的法院内调解得以继续,但是只能作为“和解法官”制度而非“法院内调解”(in-court mediation)。这一折中方案最终在议会得到通过[35],并且于2012年7月26日生效。自2013年8月1日起,只有法院外纠纷解决中的第三人,才能被称为“调解员”(德国《调解法》第9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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