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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提供调解选择权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法的第一个特殊性在于,德国法院有权在恰当的案件中将当事人移送至诉外调解。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8a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提议诉外调解或者其他的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同样有权建议在家事案件中适用诉外和解。根据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35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夫妻一方或双方参加免费信息咨询,以了解处于系属中的离婚后续纠纷的调解可能。

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提供调解选择权

德国法的第一个特殊性在于,德国法院有权在恰当的案件中将当事人移送至诉外调解。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8a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提议诉外调解或者其他的纠纷解决程序。如果当事人决定接受上述建议(这极少发生),将发生诉讼程序中止的效果(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8a条第2款)。如果调解程序最终达成协议,诉讼程序则将被终止;如果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恢复并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就此而言,上述程序的特殊之处仅在于法官并不是亲自参与当事人的和解过程,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引导他们考虑诉外调解的可能性。因此,从诉讼程序到诉外程序的“中场休息”,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此时,诉外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将与完全自由的诉外(调解)中的程序相同。

法院同样有权建议在家事案件中适用诉外和解。[23]争讼性家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13条第1款第2句,亲子案件(涉及孩子的监护权、对孩子的接触和探望权或者归还孩子的纠纷)中的法律依据则是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56条第1款第3句。根据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35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夫妻一方或双方参加免费信息咨询(information session),以了解处于系属中的离婚后续纠纷的调解可能。[24]在家事案件之外,法院很少将案件移送至诉外纠纷解决机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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