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康
摘 要: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各省市也积极通过立法对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和举措予以规定。然而这些地方立法既过度强调地方政府作用,又未能按照地方政府的作为空间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化措施。受限于政治体制、央地关系和市场规律,地方政府只能在地方事权、行政协调、自由裁量和创新试点等空间内有所作为。地方立法应当在此基础上,按照保护商事主体权利、降低商事活动成本、集聚商业发展要素的路径,从明确主体责任、提高行政能力、优化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等四个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这项系统工程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营商环境;地方政府;地方立法;有限能力;作为空间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0)03-0032-12(www.xing528.com)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费专项资助。 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跃居第31位,相比2019年提升15位。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全面部署,继续优化营商环境成了中央和地方的重点工作,营商环境优化也成了地方经济竞争和政府竞争的重要场域。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从酝酿、征求意见再到正式通过的过程中,各地方也积极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并且制定地方立法,按照法治框架依法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然而,囿于政治体制下的有限权力和商事规律下的有限能力,地方政府在营商环境优化这项系统工程中处于何种角色以及发挥多大作用,是在中央要求和市场期待中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地方政府需要合理评估并明确其在营商环境优化中的角色定位和行为路径,在其职权和能力范围内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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