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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历史和重要性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众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凡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 年,及当选时非其当选州之居民的,不得为众议员。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的总统职权时,选举临时议长。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及取消担任和享受合众国的任何荣誉职位、信用职位或受益职位的资格为限。有权制定全合众国统一的归化规则和破产法律。有权规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用货币的刑罚。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历史和重要性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吴新平 译[2]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建立共同防务,增进公共福利,并且保证我们自己以及后代享受自由带来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规定一切立法权赋予合众国国会。合众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 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立法机关中人数最多的议院的选举人所需的资格。

凡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 年,及当选时非其当选州之居民的,不得为众议员。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在本联邦所辖各州之间按照其人口数比例分配。确定各州人口,应以自然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综述包括在一定期限内服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3]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例会以后3年内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

3万人选举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在进行此种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3 人、马萨诸塞州8 人、罗德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来纳州5人、南卡罗来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填补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其议员和其他官员,并且有弹劾的全权。

第三款 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选举2 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关选举,[4]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立即划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3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三组参议员应于第6 年年终改选,以便每2 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在任何州的立法机关休会期间,参议员议席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该州行政长官可以在该州立法机关下一次例会填补此项空缺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5]

凡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 年,及当选时非其当选州之居民的,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员议长,但除非在该院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没有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的总统职权时,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参议院审理弹劾案时,参议院应宣誓或郑重声明。审理合众国总统弹劾案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 多数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及取消担任和享受合众国的任何荣誉职位、信用职位或受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的当事人还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立法机关规定;国会可以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此种规定,但对于参议员选举的地点的规定除外。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以法律另行指定日期以外,国会会议应于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6]

第五款 各议院自行审查其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及议员资格。各议院有过半数议员出席,即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不满法定人数时,出席议员可以逐日延期开会,并有权以各该议院规定的方式和按照各该议院规定的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

各议院可以规定其议事规则,处罚其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以经2/3多数的同意开除议员。

各议院应保存其议事录,并随时予以公布,但各议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各议院议员在任何问题上的赞成与反对,应依出席议员1/5的请求载于议事录。

任何议院,在国会开会期间非经另一议院的同意,不得休会3天以上,不得把开会地点移到非两议院应开会的地方。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由法律规定,从合众国国库支付。参议员和众议员除非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在其出席各该议院会议期间及往返于各该议院的途中,不受逮捕。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因其在各议院的言论或辩论受到质问。

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其当选的任期内,不得担任合众国政府即将设立的或者将在其任期内增加薪俸的文职取位。凡是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在其任期内不得为任何议院的议员。

第七款 征税法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以处理其他法案的方式提出或批准修正案。

凡是众议院或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应在成为法律之前提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果批准,应即签署该法案;否则应附具其异议书,退回提出该法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书详载于该议院的议事录,并对该法案进行重新审议。如经重新审议以后,该议院以2/3 多数同意通过该法案,应将该法案并异议书送交另一议院,由另一议院以同样方式重新审议,如经该议院以2/3 多数通过,该法案即应成为法律。但在上述情况下,两议院的表决应以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投票赞成或投票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应分别载于各议院的议事录。如果法案在提交总统后10 日内 (星期天除外) 未经总统退回,即视为已由总统签署而成为法律,但在国会以其休会阻止法案退回的情况下,该法案不得成为法律。

凡是必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通过的命令、决议或表决 (关于休会的问题除外),应提交合众国总统;在其生效前,应经总统批准;如果总统不予批准,应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依照所规定的关于法案的规则和限制以2/3多数重新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出口税和出产税,有权偿付国债,有权建立合众国的国防和公共福利,但一切间接税、进出口税和出产税应全合众国统一。

有权以合众国的信用贷款

有权管理与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有权制定全合众国统一的归化规则和破产法律。

有权铸造货币,规定货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有权规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通用货币的刑罚。

有权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有权保障著作者和发明者在限定时间内对其著作和发明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

有权设立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有权规定和惩罚在公海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公法的犯罪。

有权宣战、颁发捕船和拘押许可证,并制定关于陆上和海上拘捕的规则。

有权召募和供养陆军,但此项用途的拨款为期不得超过两年。

有权建立和供养海军

有权制定统辖和管理陆军和海军的规则。

有权规定召集民兵执行合众国的法律,镇压内乱和抵御侵略。

有权规定民兵的组织、武装和训练,并规定为合众国服务的民兵的统辖,但官员的任命以及依照国会规定的科目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有权对于由某些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 (其面积不超过10 平方英里),在一切方面行使全部立法权;有权对于经州立法机关同意而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坞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地方行使同样权力,并且有权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一切法律。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应当准予进入合众国的人员的移民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不得由国会禁止,但对于其入境,可以按每人不超过10美元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

人身保护令状的特权不得停止;但在内乱或外患的情况下公共安全需要其停止时除外。

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

人口税或其他直接税不得征收,但按照本宪法以上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予以征收的除外。[7]

对于从各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

不得以任何商业税收规则给予一州港口优于另一州港口的特惠;开往或来自一州的船舶不得在另一州被强迫入港、出港或纳税

非经法律拨款,不得从国库提取任何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及帐目应随对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凡是在合众国担任受益职务或信用职务的,非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种类的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爵位。

第十款 任何州不得订立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颁发捕船和拘押许可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票据,不得以非金银钱币之物作为偿付债务的货币;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溯及既往的法律及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非经国会同意,任何州不得对进口和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和间接税,但为执行其检查法律所绝对必要的除外。任何州对进口和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切间接税和进口税的实际所得,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各州的所有这种法律应接受国会的修改和监督。

非经国会同意,任何州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另一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已经实际受到侵略或者处于刻不容缓的危机之中,不得交战。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的任期为4 年。副总统的任期与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式选举产生:

各州应以其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数额,应与该州有权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担任信用职务或受益职务的人员,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分别在其本州集会,投票选举2人,其中至少有1人应不是与选举人同一州的居民。选举人应编制全部所选人员及每人所得票数的名单,在其上署名并证明,封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递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当众拆封所有证明书,并应当场计算选票。获得最多数选票者应为总统,但所得选票须为所任命的选举人总数的半数以上;如果有1 人以上获得过半数选票,并且所得票数相等,众议院应即投票选举其中1 人为总统;如果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众议院应即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5人当中选举1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一州的众议员有1 票表决权;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由2/3 的州的众议员构成,以所有各州的过半数赞成为当选。总统选出后,获得选举人票最多数者应为副总统。但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副总统。[8]

国会可以确定选择选举人的时间及选举人投票的日期;选举人投票的日期在全合众国应为同一天。

任何人,除非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合众国公民,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未满35 岁,并在合众国境内居住未满14年的,不得当选为总统。

总统如果罢免、死亡、辞职或无能力行使总统职权,总统职权应移交副总统,而国会可以以法律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的罢免、死亡、辞职或无能力行使职权,并宣布应代理总统职务的官员,该官员据此任职,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选出时为止。[9]

总统应在规定的时间领取其服务报酬。总统的报酬在其当选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从合众国或其任何州接受任何其他酬金。

总统在履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忠实地履行合众国总统的职责,尽最大努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应为合众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当各州民兵应征为合众国服现役时,应为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总统可以要求各行政部门的主要官员就有关其职责的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总统应有权批准关于反对合众国的犯罪的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

总统应有权经由参议院咨议和同意缔结条约,但须有出席参议员的2/3多数赞成。总统有权提名并经由参议院咨议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本宪法没有另行规定而应以法律设立的一切其他合众国官员。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可以以法律赋予总统、法院,或者各部部长对下级官员的任命权。

总统应有权以委任的方式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职位空缺,但此种委任的效力应在参议院的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第三款 总统应随时向国会报告联邦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可以在非常情况下召集国会两议院或者其中任何议院开会;在两议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总统可以决定其休会至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应接受大使和其他公使;总统应监督各项法律被忠实地实施,并应有权任命合众国的所有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的一切文职官员因为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被弹劾并被定罪的,应予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和下级法院法官应在品行端正期间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领取其服务报酬,其报酬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应适用于根据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的投权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所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适用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适用于海事法及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适用于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讼;适用于两个州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争讼;适用于一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讼;适用于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讼;适用于同一州的公民之间对于从不同州所转让的土地提出要求的争讼;适用于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外国公民或外国国民之间的争讼。[10]

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定的例外与规则。

一切犯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经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发生犯罪案之州进行;但并非发生在任何州内的,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指定的地点或各地点进行。

第三款 只有对合众国作战,或者追随、援助,或安慰合众国的敌人的,才构成反对合众国的叛国罪。任何人,非经证人2 人证明同一犯罪的事实确凿,或经本人在公开法庭上供认,不得被判处叛国罪。

国会应有权宣布叛国罪的刑罚,但叛国罪犯的公民权利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利终身的以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

第四条

第一款 各州对于所有其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诉讼,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信任。国会可以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种法律、案卷和诉讼的证明方法及效力。

第二款 每一州的公民应有权利享受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在任何州被指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者,逃避审判而在另一州被查获的,应根据其人所由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的请求引渡,以便移解至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州。

根据一州的法律必须在该州服兵役或劳役者逃往另一州的,不得根据逃往州的法律或规定解除其兵役或劳役,而应根据要求其服兵役或劳役的当事州的要求引渡。[11]

第三款 新州可以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区域内建立或设立任何新州;非经有关州的立法机关的许可及国会的许可,不得通过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州或者合并若干州的部分地区建立任何新州。

国会应有权处置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制定关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的规则和规章;本宪法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被作有损于合众国的任何权利或任何一个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应保障本联邦中的各州实行共和政体;应保护各州不受侵略;并应根据各州立法机关或行政长官 (当立法机关不能召开会议时) 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条

国会在两议院议员的2/3 多数认为必要时,应提出对于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根据各州2/3 的州立法机关的请求,应召集宪法会议提出修正案。以上述两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3/4 的州立法机关批准或者经各州3/4 的州宪法会议批准后,应作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实际生效。采取这一种或那一种批准方式,可以由国会提出;但在1808年以前可能制定的任何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州,非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其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

在本宪法正式通过前所负的一切债务和所订立的一切契约,在本宪法生效后,如同在邦联时期一样,对合众国仍然有效。

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应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授权缔结或应缔结的条约,应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每一州的法官都应受本宪法的约束,即使本宪法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规定相抵触。

前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立法机关的成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的一切行政相司法官员,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宗教信仰永远不得作为担任合众国的任何官职或公职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宪法经9个州的宪法会议批准即为确立,应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生效。

本宪法于耶稣纪元1787 年9 月17 日,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第12年,经出席制宪会议各州代表一致同意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乔治·华盛顿 制宪会议主席和弗吉尼亚州代表

[并由12州代表签署]

新罕布什尔

约翰·兰登

尼古拉斯·吉尔曼

马萨诸塞

纳撒尼尔·戈姆

鲁弗斯·金

康涅狄格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

罗杰·谢尔曼

纽约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新泽西

威廉·利文斯通

戴维·布里尔利

威廉·佩特

乔纳森·戴顿

宾夕法尼亚

本杰明·富兰克林

托马斯·米夫林

罗伯特·莫里斯

乔治·克莱默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

贾里德·英格索尔

詹姆斯·威尔逊

塞夫·莫里斯

特拉华(www.xing528.com)

乔治·里德

冈宁·贝德福德

约翰·迪肯森

理查德·巴西特

雅各布·布鲁姆

马里兰

詹姆斯·麦克亨利

丹尼尔·圣托马斯·詹妮弗

丹尼尔·卡罗尔

弗吉尼亚

约翰·布莱尔

小詹姆斯·麦迪逊

北卡罗来纳

威廉·布朗特

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

休·威廉森

南卡罗来纳

约翰·拉特利奇

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

查尔斯·平克尼

皮尔斯·巴特勒

佐治亚

威廉·菲尤

亚伯拉罕·鲍德温

证明人:威廉·杰克逊 秘书

根据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立法机关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12]

第一条修正案[13]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法律。

第二条修正案

训练有素的民兵既为自由国家的安全所必须,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

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户主许可,不得在任何民房驻扎;在战争时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不得在民房驻扎。

第四条修正案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不得颁发搜查证或扣押证,但依据经宣誓或郑重声明提出确实理由并且具体指定了被搜查的地点和被扣押的人或物的除外。

第五条修正案

除非依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得受到重罪或其他剥夺公民权利的罪行的审判,但战争时期或国家危急时期在陆军或海军部队或在服现役的民兵中发生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犯罪在生命和身体上受到两次伤害;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非经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享有经犯罪所在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此种区域应事先由法律规定;享有了解指控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享有与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对质的权利;享有以强制程序使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并且享有由律师协助自己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修正案

在普通法诉讼中,争执所涉及的价值超过20 美元的,经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并且凡是经过陪审团审理的事实,除非依照普通法的规定,不得在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重新审理。

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高的罚金,不得施加酷刑和非刑。

第九条修正案

在宪法上对一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

宪法既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笫十一条修正案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扩大到由另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国的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的一个州提起或进行的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由第三届国会于1794 年3月4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总统于1798 年1 月8 日给国会的一封信函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的立法机关批准。[14]

第十二条修正案

选举人应在各该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的总统和副总统当中至少应有一人不是与选举人同一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在其选票上标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另一选票上标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应分别编制投票选举总统的所有人员的名单和投票选举副总统的所有人员的名单,编制被选举为总统之人和被选举为副总统之人各自所得票数的名单,然后签名作证,封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递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当众拆封并计算选票;获得总统选票最多,并且所得选票为选举人总数的过半数的,应为总统;如果无人获得选举人总数的过半数选票,众议院应立即从名单上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3 人当中投票选举总统。但在选举总统时,众议员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一州有一个表决权;为此目的的法定人数应由2/3 的州的众议员构成,当选为总统须有全国过半数州的同意。

如果众议院有选举总统的权利而在次年3 月4 日以前尚未选出总统时,应参照在总统死亡或宪法上的其他无能力的情况下的处置办法,由副总统代理总统职务。[15]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并且所得选票为选举人总数的过半数的,应为副总统;如果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获得选票最多的2 人当中选举副总统;为此目的的法定人数应由参议员总数的2/3 多数构成,当选为副总统应有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同意。但是,凡是在宪法上无资格被选举为总统的,无资格被选举为合众国副总统。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由第八届国会于1803年12月9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以代替 《宪法》 原文第2 条第1 款第3项;1804年9月25日,在国务卿的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 的州立法机关即17个州中的13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修正案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得有奴隶制度或非自愿的劳役存在,但用以惩罚依法被判处有罪的当事人的犯罪的除外。

第二款 国会应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由第三十八届国会于1865 年1月31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1865年12月18日在国务卿的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36个州中的27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一款 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否定法律对任何人的平等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在各州按照其人口比例分配,计算各州的总人口时,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各州除犯叛国罪或其他罪者以外的年满21岁[16]的合众国男性公民,其在选择合众国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的选举中,在国会议员的选举中,在各州的行政长官和司法官员的选举中,或者在各州立法机关成员的选举中投票的权利被剥夺或取消时,各州应选的众议员名额应按年满21 岁的男性公民在该州男性公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递减。

第三款 凡是曾作为国会议员、作为合众国的官员、作为任何州立法机关的成员,或者作为任何州的行政长官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的人,从事反对合众国的造反或叛乱,或者援助或安慰合众国的敌人的,不得在国会为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为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不得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的文职或军职职务。但国会可以以各议院的2/3多数的同意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 凡是经法律认可的合众国公债,包括为平定造反或叛乱中的服务支付养老金或奖励金而产生的公债,其效力不受怀疑。但合众国或任何州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反对合众国的造反或叛乱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因任何奴隶的丢失或解放而要求的赔偿;所有此类债务与赔偿要求应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 国会应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的规定。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由第三十九届国会于1866年6月13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1868 年7 月28 日的国务卿证明书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37个州中的28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修正案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应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由第四十届国会于1869年2月26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1870 年3 月30 日的国务卿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39个州中的29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修正案

国会应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不须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须依据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由第六十一届国会于1909年7月12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1913 年2 月25 日的国务卿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48个州中的36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修正案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一州2 名参议员组成,由各州人民选举,任期6年;每一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各州的选举人应具有州立法机关中人数最多的议院的选举人必须具备的资格。

任何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空缺时,该州的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空缺。但任何州的立法机关可以授权该州的行政长官在人民依该州立法机关的指示通过选举填补空缺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本修正案不得被解释为影响在本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由第六十二届国会于1912年5月13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1913 年5 月31 日的国务卿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48个州中的36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修正案[17]

第一款 从本条批准起一年以后,在合众国及其管辖的一切领地内制造、销售,或运输酒类饮料,或者从合众国及其管辖的一切领地进口或出口酒类饮料,在此予以禁止。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均应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非经各州立法机关在自国会将本条提交各州批准之日起7年内依照宪法的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生效。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由第六十五届国会于1917年12月18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1919 年1 月29 日的国务卿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48个州中的36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修正案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应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由第六十六届国会于1919年6月4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1920 年8 月26 日的国务卿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48个州中的36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修正案

第一款 如果本条尚未被批准,则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在其原应届满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终止,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在其原应届满之年的1月3日正午终止;其继任者的任期在上述时间开始。

第二款 国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除非以法律另行指定日期,应于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果总统在规定的总统任期开始之时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果在确定的总统任期开始之时以前尚未选出总统,或者当选总统不符合资格,在总统符合资格之前,由当选副总统代理总统职务;如遇当选总统或当选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国会可以以法律规定宣布其时应由谁代理总统职务,或者宣布选择代理总统职务之人的方式;其人在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之前代理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四款 对于在选举总统的权利转交众议院时可被众议院选为总统之人当中有人死亡,以及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交参议院时可被参议院选为副总统之人当中有人死亡的情况,国会可以以法律作出规定。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在本条批准以后的10月15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非经各州3/4的州立法机关自本条提交之日起7年内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生效。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二十条修正案由第七十二届国会于1932年3月2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1933年2 月6 日的国务卿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48个州中的36个纠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第一款 第十八条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在此予以废除。

第二款 以在合众国的任何州、领地或属地交货或使用为目的向合众国的任何州、领地或属地运送或输入酒类饮料,违反当地法律的,在此予以禁止。

第三款 本条非经各州宪法会议依照宪法自本条由国会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内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生效。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由第七十二届国会于1933年2月20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在1933 年12 月5 日的国务卿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48个州中的36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在某一其他人被选为总统的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职务两年以上的,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时的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职务的任何人,在该任期的剩余时间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职务。

第二款 本条非经各州3/4 的州立法机关自国会向各州提交之日起7年内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生效。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由第八十届国会于1947年3月21日以第27 号两院联合决议提交各州立法机关,1951年3月1日总务署长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48 个州中的36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第一款 构成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照国会规定的方式选派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该特区为此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其选举人的数量应与它有权利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不得超过人口最少的州的选举人数额;该特区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应为各州选举人以外的选举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由一个州任命的选举人;该特区的选举人应在该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应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修正案由第八十六届国会于1960年6月17日提出,1961年4月3日总务署长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50个州中的38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在关于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投票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应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由第八十七届国会以第29号两院联合决议提出,该联合决议于1962 年3 月27 日由参议院通过,1962 年8 月27 日由众议院通过。该修正案于1964 年2月4日由总务署长宣布已经被3/4的州立法机关即50个州中的38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第一款 总统如被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副总统职位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称其无能力行使职权时,除非总统向他们提交一份相反的书面声明,其职权由副总统以代理总统的身份行使。

第四款 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称总统无能力行使职权时,副总统应立即以代理总统的身份行使总统的职权。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称其并未丧失能力时,总统应恢复其职权,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4 天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称总统无能力行使其职权。在此种情况下,国会应对该问题作出决定;如正值国会休会期间,国会应为此目的在48小时内召开会议。如国会在收到后者的书面声明后21天内,或国会在休会期间被要求召开会议后21 天内,以两院的2/3多数决定总统无能力行使其职权,副总统应继续以代理总统的身份行使总统职权;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权。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修正案由第八十九届国会以第1号两院联合决议提出,该联合决议于1965 年2 月1 9 日由参议院通过,1965年4月13日由众议院以修正案的形式通过。众议院于1965年6月30日通过协商报告,参议院于1965 年7 月6 日通过协商报告。总务署长于1967年2月23日宣布该修正案已经被3/4以上的州立法机关即50个州中的38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第一款 年满18 岁或18 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以年龄为理由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应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提出和批准 合众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由笫九十二届国会以第7号两院联合决议提出,该联合决议于1971年3月10日由参议院通过,1971年3 月23 日由众议院通过。该修正案于1971 年7 月5日由总务署长宣布已经被3/4以上的州立法机关即50个州中的38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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