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诞生于激烈的同性婚姻争论之中。[119]如同哈佛大学政治哲学教授桑德尔所言,该争论的本质在于这样一个问题:“男女同性恋的结合,是否值得拥有我们这个社会中由政府认可的那些婚姻所具有的荣誉和认可?”[120]法律话语背后是深层次的道德价值冲突。争论的核心涉及婚姻的定义目的:到底是生育后代的结合,还是对爱意的法律承认?反对同性婚姻的人认为: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繁衍后代;同性恋婚姻本身不能带来人口的生育因而不能被允许。[121]基督教右翼则认为:同性恋平权运动从一开始就挑战了基督教的信仰根基;同性性行为的目的不是生育,而是肉体的愉悦 (carnal pleasure)——这是一种罪恶。支持者们则对这些理由不予认同:婚姻的目的在于繁衍后代这一观点实在是太过陈腐,婚姻真正的目的在于相爱双方的深刻合意。
同性婚姻之所以激起如此大的辩论,是因为其触及了婚姻这一古老的人类制度的定义、性质和正当性问题,更是因为其触及到了西方文明有关道德、宗教和法律等各方面的本质性规定。尽管 “同性” (Homosexual) 一词直到1883年才被引入英文,[122]但同性恋是一个西方文明历久弥新的古老问题。粗略地讲,西方文明的两大历史传统——希腊和犹太—基督教——对于同性恋的态度截然不同。希腊与希伯来、雅典与耶路撒冷之间的争斗在同性恋问题上尤为明显。[123]
同性恋在古希腊文明中备受推崇。尤其是男性和男性之间的恋情,不仅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且是一种教育制度,甚至带有某种政治意涵。古希腊神话从不缺少男性神之间的同性之爱,[124]而同性恋在古希腊社会之中更为普遍。古希腊同性恋情的经典模式建立在少年和年长的男性之间:年轻人被叫作被爱者 (erome⁃nos);年长的被叫作爱者 (erastes)。[125]男性间的爱情也被古希腊人 (如斯巴达) 认为是军事效率和公民热情的重要保证,因而备受推崇。[126]同性之情也扩展到女性:譬如古希腊最著名的女诗人萨福 (Sappo) 住在一个叫作莱斯波斯 (Lesbos) 的岛,与其女伴相依。后世 “女同性恋” (lesbian) 一词即以萨福所居住的岛命名。
同性恋也构成了古希腊哲学的重要主题。柏拉图本人曾有过一场同性恋情,对方是叙拉古 (Syracuse) 的僭主迪昂 (Dion)。公元前367年,柏拉图在迪昂的劝说下第二次来到叙拉古为其立法。柏拉图曾写给迪昂颂歌:“在你道路宽阔的城邦里,你在徜徉,享受最终的荣光,而你的爱曾使这片胸中的那颗心疯狂。”[127]在 《会饮篇》 中,柏拉图认为男性爱人之间最高的状态是知识与美德的交流:性不是同性恋的一部分;恋才是最主要的。[128]然而,柏拉图最后的作品 《法篇》 对同性恋明确禁止,强调建立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129]柏拉图早期和晚期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构成了西方文明对同性恋两种态度的基础。柏拉图 《法篇》 中的态度预示并直接影响了基督教、特别是天主教会的立场。[130]
犹太—基督教 (Judeo-Christian) 文明则对同性恋非常严酷。这种态度最早地、典型地体现在记述传统犹太法律的 《旧约·利未记》 当中:上帝耶和华让摩西为以色列子民立下律法,“不可像与女子睡觉那样跟男人共寝,秽行恶心。……二男共寝如男女同床,秽行恶心;血罪降临,两人皆死”。[131]《创世纪》 中记叙了古代城市索多玛 (Sodom) 由于沉湎男色淫乱而被耶和华派出两名大天使毁灭的故事。[132]后世基督教社会对此进行了发挥,男同性恋性行为 (sodomy) 入罪由此开始。
脱胎于犹太教的基督教虽然废除了很多犹太律法,但在涉及同性恋的问题上,继承了犹太传统。西方各基督教国家随后都为同性恋定下死刑,直至18 世纪末。[133]这种传统甚至一直沿袭到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如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引述 《利未记》 判定弗吉尼亚法律将同性性行为入罪的法律合乎宪法。[134]罗马帝国虽然部分继承了希腊的文明,但在基督教化以后全面禁止了同性恋行为;《旧约》 的刑罚被引入了罗马法,后又被引入了西欧各国。[135]天主教会就更加登峰造极:各种针对同性恋的迫害史不绝书。[136]即使是与天主教会龃龉的各国新教也都继承了这个传统:无论是加尔文宗还是英国国教,都明确地宣称要灭除同性恋。[137]可以说,犹太—基督教传统构成了人类历史上对于同性恋最大的不宽容。
现代性在某种意义上是希腊和希伯来传统的复杂融合。继承了古希腊理性传统的现代社会以启蒙作为其重要特征。历史传统和长久习俗受到理性法庭的检验;个体自由的理念逐渐冲破文明传统的羁绊。现代革命一方面在政治领域推翻了君主制;另一方面在社会、文化和道德领域试图祛除古往的礼教。法国大革命一方面砍掉了君主的头颅;另一方面伴随着色情文学和爱欲哲学的兴起,如萨德侯爵 (Marquise de Sade) 的 《闺房哲学》。[138](www.xing528.com)
然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爱欲哲学毕竟只是思想,只有到了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文化革命当中才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运动:马尔库塞的 《爱欲与文明》 成为了西方学生运动的经典读物。[139]“上帝死了”:宗教律法、传统道德、家庭伦理、社会风化、个人操守都在新潮现代性冲动之下受到了最为深重的挑战;“性、毒品和摇滚乐” 构成了60 年代反文化运动的三位一体象征。[140]对于性的限制和同性的禁止并非自然所定,而恰恰是社会和文化建构的结果。[141]只是性从禁忌变成了风潮:女性主义运动和同性权利运动风起云涌;千年以来的基本伦理道德开始经历了重大转型。身体的自由——“我的身体我做主”——成为了道德和法律的天条。
而与此同时,希伯来传统却远未因为现代启蒙而消散。在科学日益普及的同时,宗教却远远没有淡出人类的视野。反讽的是,历史上曾经发生多次基督教宗教战争的欧洲,在20 世纪后半叶之后,成为了西方最为世俗化的地方。[142]美国虽然60 年代经历了反文化运动,但保守主义势力很快就结合 “沉默的大多数”(the Silent Majority) 开始了反向政治和社会运动,甚至在1980 年代里根政府期间完全主宰了美国,其影响力一直延续至今——想一想小布什总统的 “新保守主义”。[143]如今,美国是西方世界中宗教性最为强烈的国家。依据基督教宗教传统反对同性恋的趋向仍然非常激烈;宪法中的宗教自由被用来反对性自由和同性权利。《利未记》 的传统在经历了启蒙和现代性之后,在美国仍然蓬勃有力。
两方面的传统自从60 年代以来就把美国拖入了所谓的 “文化战争” (the Culture War)。实体正当程序在60 年代之后的复兴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5∶4” 的判决就是文化战争在美国最高法院中的激烈体现。一系列隐含的权利 (隐私权、堕胎权、同性性行为权) 都是美国最高法院将新思潮用宪法语言表述和确认的结果。斯卡利亚大法官曾经在罗默诉伊文思 (Romer v.Evans) 案的异议判词当中明确地挑明了这一点:“当法院参加了这场文化战争时,它倾向于和骑士而不是农奴站在一起——尤其是和 ‘圣殿骑士’ 站在一起,反映了组成法院人员的律师阶层的观点和价值。”[144]对于司法保守派而言,美国最高法院本不应介入这场文化战争,更不应在战争当中放弃中立,偏向一方 (中产阶级特别是律师阶层) 的价值,否则,法治的原则就会遭到根本的破坏。
从比较文明史的角度而言,同性恋在融合古希腊和希伯来传统的西方文明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甚至是西方文明的一块试金石,事关西方文明的发展方向。[145]在美国最高法院听审同性恋婚姻案件的过程中,阿利托法官曾经提出古希腊的问题,甚至提到了柏拉图。[146]试图论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律师伯瑙托 (Bonau⁃to) 论辩说:禁止同性恋婚姻,或将婚姻仅限于男女之间,是对于同性恋群体的一种社会贬低;阿利托大法官用古希腊的例子来反驳这一点:古希腊并不存在同性恋婚姻制度,但却对同性恋非常宽容甚至同性恋非常盛行,这说明同性恋婚姻不合法并不代表是对于同性恋的社会贬低。[147]隐隐的,最高法院的审判不仅涉及美国法律,而且关涉西方文明。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将同性恋问题上升到西方文明的高度并非首次。在1986 年的鲍沃斯诉哈德威克案 (Bowers v.Hardvoick) 案中,首席大法官伯格 (Warren Bur⁃ger) 曾将同性恋问题提高到了西方文明史的高度,特别是 “犹太—基督教道德标准” (Judeo-Christian moral standards) 和 “千年的道德教化” (millennia of moral teachings)。[148]
从同性恋到同性婚姻是一步巨大的跨越,因为其根本性地改变了几千年以来西方文明 (尤其是基督教文明) 对于婚姻的传统界定。把同性婚姻的问题交给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就参与决定了西方文明走向的使命。西方文明是否如美国保守派所说的 “即将因此衰落”[149],目前人们不得而知。但人们可以知道的是,无论对于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而言,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都不仅仅决定了美国宪法的走向,也决定了美国文明和西方文明的走向。基于美国在西方文明中的领导地位,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体系和社会文化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可想而知美国最高法院允许同性恋婚姻的判决对于西方文明走向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美国最高法院试图重新界定西方文明的基本性格和根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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