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我的法律圣经;它对我们政府的计划,就是我的计划;它的命运,就是我的命运。
——布莱克[2]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个名为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 的案件作出了判决。[3]如今,在美国宪法和一般宪法理论的讨论中,此案已经成为了一种象征和标杆。如今,马伯里案是美国宪法中无可争议的最伟大的宪法案件,也是世界知名的宪法案件。[4]在21 世纪以来,关于中国是否应当以及如何采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中,该案也占据了标示性的位置,成为了法律界和法学界重要的参考。[5]在 “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马伯里案是最具典型意义的样板;马歇尔大法官撰写的判词也是司法审查基本原理最为精当的阐述。[6]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的学术讨论中,该案的意义一般被认为是在世界范围内最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的制度,因此对于后来世界范围内司法审查制度的普及起到了重大的示范作用。[7]在某种程度上,马伯里案已经成为了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的代名词。(www.xing528.com)
在违宪审查的问题上,马伯里案作为一个标杆太过伟大,以至于使人们忽视了该案的其他公法意涵。其实,马伯里案的内容和意义远不仅限于司法审查。通读马伯里案的判词全文,司法审查只是马伯里案的一个部分。马伯里案之所以如此重大,不仅因其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更是因为它对美国宪政整体结构提出了根本性的问题,也对一般的宪政理论提出了基础性的问题。其中,美国宪政体系中的总统权和行政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本章从宪政结构的角度重新解读该案。司法审查涉及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宪政关系,这自然是美国宪政整体结构中的重要问题。但马伯里案中首要的实体问题是总统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马伯里案的起因。从美国宪政整体结构的角度探讨马伯里案中的行政权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而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美国宪法,乃至一般的宪政原理。若要深入理解马伯里案所处理的美国宪政结构性问题及其对于美国宪政结构的重大影响,并因此加深对于一般性的宪政原理的理解,就必须对马伯里案的判词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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