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南方分裂的宪政危机,林肯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拯救者。林肯不惜用战争来化解这一危机。但林肯不仅仅作为军队总司令(Commander-in-Chief) 领导和参与了这场军事内战,他同样参与了内战之前的政治思想内战:林肯表述了自己对于美国的国家起源和主权结构的观念;他也讨论了 《独立宣言》 和 《联邦宪法》对于当时美国宪政危机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林肯的政治思想甚至比其政治行动更值得人们关注。
林肯知道,仅仅诉诸宪法不足以反击分离的主张,但他仍然提到了宪法和法律。[184]主权政治层面上的主张是不能被法律理由反击的,原因有二:其一,基于宪法的反分离理由并不那么令人信服——无论是国家主权论还是各州主权论,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依据;其二,即使宪法理由是令人信服的,南方仍然可以分离出去,完全不用考虑这些软弱无力的法律主张,因为他们可以直接诉诸超越法律的主权政治权利。为了保存联邦,林肯被迫诉诸政治主权。在这个层面上,首先值得注意的不是他与卡尔霍恩的差异,而是他与后者的相似性。
林肯赞同卡尔霍恩的主张,认为是主权者创造了宪法,而只有革命才能形成主权者。二人都诉诸 《独立宣言》 和美国革命。革命和政治主权者是同一层面的事物,宪法只不过是其创造物。与卡尔霍恩一样,林肯同样认同只有主权才能创造宪法,宪法不能创造主权。主权的起源必须到 《宪法》 之外甚至制宪行为之外去寻找。在林肯看来,美国的主权并不是由 《联邦宪法》 构建出来的;相反,它是由革命造就的:
联邦本身早于宪法存在,事实上它是根据1774 年《大陆会议条例》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建立的。它因1776年 《独立宣言》 而得以成熟和继续;并因1778 年《邦联条例》 而更加成熟,当时所有十三州都明确宣誓并保证联邦应永久存在。最终,1787 年制定并确立的《宪法》 明文宣告的目标之一,就是 “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185]
在这一方面,林肯的革命建国叙事与其对手卡尔霍恩存在着结构性的相似。他们都预设了一个先在的美国主权结构,将后来的法律性文件 (包括 《大陆会议条例》、《邦联条例》 和 《美国宪法》) 都理解为一系列政府组织形式的制度试验。对林肯而言,《邦联条例》 与 《美国宪法》 之间也没有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是程度性的:前者已经塑造了完美的联盟,而后者则试图塑造 “更完美的联盟” (A More Perfect Union)。两种政府结构都是作为一个主权政治实体的美利坚共同体的具体政府组织形式而已。
然而,林肯和卡尔霍恩之间的不同点,远甚于他们的相似性。诚然,双方都承认是革命创造了主权;宪法无法构建主权。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美国革命到底孕育了多少个主权国家?在这一点上,林肯和卡尔霍恩分道扬镳:卡尔霍恩的回答是13 个,而林肯的回答则是只有1 个。正是因为这样,林肯才能有着坚强的理由来 “镇压” 南方的 “叛乱”。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林肯是凭什么断言革命和 《独立宣言》 造就了唯一的美国主权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为林肯追问:什么才是主权的真正标志?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有博丹对于主权标志的定位:最高的、绝对的权威。也有霍布斯—洛克—卢梭式的定义:主权的标志乃是社会契约——个体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构成主权国家。也有从19世纪以来形成的国际法上对于主权的法律界定:主权是获得国际社会承认的一个独立的,拥有领土、人口和稳定政府的国家。在这种界定中,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国际法上的承认来赋予一个国家的主权地位。
林肯的回答与以上界定皆有不同:主权的标志是牺牲 (sacri⁃fice)。
林肯的答案体现在他作为政治家 (statesman) 的一系列政治演说中。在这些演说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并不是 《美国宪法》,而是 《独立宣言》。在林肯看来,是 《独立宣言》 造就了美利坚政治共同体。正像 《葛底斯堡演说》 (1863) 所说:“八十七年前,我们的祖先在这个大陆上缔造了一个新的民族,在自由中孕育,并致力于一个理念:人人生而平等。”[186]美国作为一个民族起始于 《独立宣言》,而非 《美国宪法》。美国这个民族/国家是由一次革命行动,而不是一纸宪法文本构建出来的。
在林肯看来,《独立宣言》 不仅仅是一份文本,而且是一次行动。1861年,林肯在费城独立厅作了一个很重要的演讲。他如此表达了自己对 《独立宣言》 涵义的理解:“我从来没有哪种政治感觉不是从寓于 《独立宣言》 中的情感中喷涌而出。我经常思索当年聚集于此并通过 《独立宣言》 的人们所曾遭遇过的危险——思索赢得独立的军队官兵们所曾忍受过的辛劳。”[187]在林肯眼中,《独立宣言》 的起草者并不是在写一份自然权利的宣言,而是冒着死亡和牺牲的危险来面对敌人,来干革命。《独立宣言》 并不是一份法律文件,而是一个牺牲的行动;不仅是一份政治思想文件,而且是一个生死决斗的象征;不仅是独立的宣言,而且是战争的宣言。《独立宣言》 不是用墨水而是用鲜血写成的;其作者不仅包括执笔人,而且也包括战士。杰斐逊的笔和华盛顿的剑同属美国革命的一体。秉承这种精神,林肯本人也时刻准备着为了保护联邦、反对敌人而牺牲:“我想说,我与其投降,不如在这个地方被暗杀。”[188]后来的事实证明,林肯确实为了美利坚合众国这个政治共同体而献祭了:他自己被刺杀了。[189]
只有共同的牺牲行动才能造就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各州没有属于他们自己的主权,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牺牲行动。如果牺牲行动是主权的真正缔造者,那么美国的主权就只在联邦。针对“各州主权” 的说法,林肯反问道:
什么是作为一州所特有的神圣性?我指的并不是在合众国宪法中并通过该宪法赋予该州的地位,因为我们都同意并遵守这一点;我指的是,除了由于它与联邦的联系而具有的神圣性之外,一州还有没有别的神圣地位可言……举个例子,如果一州与另一州的一个县,无论在领土范围还是在人口数目上都应该平等,那么该州优于该县的地方何在?名称的变化就能带来权利的变化吗?[190]
对于林肯而言,一个没有战争和牺牲行动的州绝不具有真正的主权。主权的神圣性不在于宪法条文的规定,而是在于决定一个共同体的政治命运的实际行动。主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地位,还是一种政治信仰以及实践这种信仰的行动力。因此,各州在整个美国革命中都不拥有主权的实质内容。正如林肯思想的当代诠释者雅法 (Harry Jaffa) 所说的:“没有一个州曾经尝试单独发动战争,缔结和平,或进入联盟。这些事情它们一个都没有做,正如组成它们的那些县一个都没有做一样。”[191]各州仅仅是名义上的、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政治主体,而不是实际上的、政治意义上的主权国家。
因此我们才能够理解林肯的如下说法:
我们的各州不多不少,恰好拥有通过宪法在联邦中保留给它们的那些权力——任何一州都不曾是独立于联邦的国家。创始各州在摆脱对于英国的殖民依附之前就已经进入了联邦;而新晋各州每一个也都是直接从一种依附条件下进入联邦的,例外的是得克萨斯州。但即便得克萨斯州在其临时的独立中,也从未被视为一个国家……联邦比任何一州都要古老,事实上,是联邦使各州成其为各州。起初,一些独立的殖民地组成了联邦,反过来,联邦将它们原先的殖民依赖连根拔起,将它们一变而为各州,于是它们就成为了各州。并不是它们之一曾经有过独立于联邦的本州宪法……是联邦——而不是它们分别地——争取到了它们的独立,以及它们的自由。[192]
美国革命使各州获得州的地位,因为革命使联邦整体获得了独立。由于没有各自的牺牲行动,各州只是联邦的下属政治单元;各州并不享有主权,因为它们不能自己应对敌人。共同的敌人将所谓 “州” 组成了联邦;联邦提供了各州政治存在的基础。如果林肯的叙述是真实的,那么他的反分离论据就会比联邦党人的更有力。这一叙事强调的是实质上构成一个真正主权的要素。真正用以判别主权标志的标准不在于自命拥有主权的各州是否有权采取战争与和平的政治行动,而在于它们的实际政治行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林肯的叙事可能是可以质疑的,因为美国真正形成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或许直到20 世纪的罗斯福新政才开始,并且关于联邦主权还是二元主权的争议甚至到了今天仍然未有定论。[193]然而,林肯的政治叙事却为美国的政治目标定下了起点和基调,为以后的发展指定了方向。
林肯的政治叙事和政治想象是真是假,并不是一个能在知识层面加以检验的问题,而是通过行动来确证的信念:捍卫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主权的北方是否能够成功地通过诉诸主权性的牺牲行为来证成林肯的历史叙事和政治想象。联邦的主权已经由反对外部敌人的 《独立宣言》 的牺牲行动予以检验,现在它必须由后来反对内部敌人的牺牲行动予以重新检验。两种互不妥协的信仰最后必须通过战争来检验各自信仰的真确。在随后的美国内战当中,无论是联邦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还是邦联 (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都自称是美国革命的继承者。两者之间的战争是要找出哪一个更符合美国的革命与牺牲精神。这不仅是一场权力斗争,也是一场政治精神的斗争。(www.xing528.com)
最终,代表联邦政府的北方军队赢了这场战争。从最终的斗争结果来看,由北方所捍卫的美利坚合众国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比由南方所建立的美利坚邦联 (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 更加 “美国”,因为前者比后者更符合牺牲精神,他们更加具有奉献精神。[194]与南方相比,林肯作为北方的代表,甚至不惜牺牲 《美国宪法》 来打赢战争:违反宪法规定的程序,未经国会授权就向南方开战;违反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通过总统号令解放奴隶,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了公民财产;非法剥夺人身保护令;等等。实际上,正如一些论者指出的,在开战的4月15日和恢复国会的7月4日之间的十周内,林肯在事实上是一个独裁者(dictator)。[195]“独裁者” 的称呼源自罗马公法。[196]当政治体遭受重大攻击或者面临危急状况之时,罗马元老院可让执政官任命一名独裁官,任期可达半年;独裁官获得授权,可以暂停普通法律的实施,动用武力或者应急措施应对内外危机。而当危机结束之后,独裁官的职位即告结束。实际上,如同罗马独裁官一样,林肯为了保护宪法而悬置了宪法;他的目的是维护联邦统一——只有国家统一,宪法才能具有效力;宪法在无政府状态中没有任何力量。
林肯的行动和言辞实际上提出了现代宪法政治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现代国家的立国基础究竟是宪法还是牺牲?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宪法究竟有无构建国家的能力?从塑造统一的国家到维护国家的统一的过程之中,宪法究竟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在一般的理解当中,宪法是构建国家的基础。联邦党人对美国建国和立宪的理解构成了当代宪法理论和公众意识中的常识。在这种理解中,美国革命使得原先处于另一个政治体中的各个政治体获得了自由。这些自由的政治体通过宪法统一为一个主权国家。因此,美国 (乃至一切以革命建立的国家) 的建国基础是立宪或制宪。制宪会议将美国统一起来。
但林肯的行动和言辞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林肯的政治想象和政治行动中,国家的建立基础不是共同的契约缔结,而是共同的牺牲行为。只有在生死问题上达成承诺的一批人,才能真正组建国家;只有生死问题上的承诺才是国家最坚实的根基。因此,林肯将 《独立宣言》 看作美国立国的根基,《联邦宪法》 只不过是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林肯的观点究其实质是强调牺牲是主权国家建立的真正基础。在此基础上,他得出了两个结论:其一,是美国革命创造了美国的统一主权,《美国宪法》 则不涉及牺牲行为;其二,革命只创造了一个主权,而非多元主权,因为各州并不分别作出牺牲性的战争/主权行动,它们是在同一个涉及生死的政治共同体之内。通过诉诸 《美国宪法》 的 “高级法” (higher law)——《独立宣言》,林肯找到了对抗南方分离运动最坚定的理由;林肯为其反对分离行为的军事行动找到了最终的政治正当性基础。这两个结论和 《独立宣言》 一样,不仅仅是言辞,同时也是一种行动。这不仅是因为林肯及其所领导的北方赢得了战争,而且是因为他自己也作出了牺牲。
建国的基础究竟是宪法还是牺牲的问题,即 《独立宣言》 和《美国宪法》 的关系问题。在当代宪法解释中,虽然 《独立宣言》也被看作宪法经典文本之一,但其意义仅在于为 《美国宪法》 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哲学前提:民主自治、自然权利、有限政府,等。[197]在内战之前,很多人也认为宪法的存在乃是为了实现 《独立宣言》 的原则。[198]林肯就是其中之一。他曾引用圣经的隐喻,[199]认为 《独立宣言》 的恰切言词乃是赐予我们的 “金苹果”,镶嵌在由宪法和联盟构成的银质图画里。“该图画不是为了掩盖或摧毁苹果而被造,而是为了崇拜之,保存之。图画是为了苹果而被造——苹果不是为了图画而被造。”[200]因此,《独立宣言》 实际上是 《美国宪法》 的基础。
但对于林肯来说,《独立宣言》 不仅仅意味着宣布了一些宪法原则,更表达了一种美国民族的精神信仰和立基于此的建国决断。这一建国决断不仅仅为 《美国宪法》 提供了宪法原则的前提,更为其提供了政治生存的前提。《独立宣言》 的精神不仅是“人人生而平等” 这一断言,而且是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 这一决断;它不仅是统辖宪法制度的政治哲学,也是支撑政治行动的精神信仰。当欧洲政治哲学家正在围绕 “这些真理” 争论不休时,美国人已经不加反思和熟虑地接受了它们。这些真理可以是普遍的,但坚信这些真理 “不言自明” 的意志则是特殊的——只有美国人相信,这些真理是无需论证的。
更为重要的是,相信这些真理的人决心通过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维护此种信仰。每一个州和每一个公民加入美国联邦都是加入了 《独立宣言》 的精神,而不仅仅是通过法律程序加入了 《美国宪法》。坚信这些真理不言自明就是为这种信念而牺牲。对这些不言自明的真理的信仰和牺牲,构成了美国国家认同的本质和内容,这是联邦单一主权的政治信仰基础。正如杰斐逊所言,“《独立宣言》 是各州联合的基础文件……”[201]这一联合行为并非法律行为,而是精神行为。《独立宣言》 是 “人们之间的誓约。这些人知道战争将是他们行动的宪法性质——叛国还是建国——的测试”[202]。《独立宣言》 中的政治原则的最终胜利乃是在战场上取得的。因此 《独立宣言》 的联合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暴力行为。《独立宣言》 在隐喻和事实两个意义上都构成了暴力行为:其一,《独立宣言》 是思想上的暴力:接受 “不言自明” 的真理,无需理性推理;其二,《独立宣言》 也是身体性的暴力:伴随着一场战争,一场成功反对敌人的战争,美国这个新的主权国家是由暴力和战争构建起来的。共同的敌人造就了统一的美国。与制宪会议中的分歧和争论截然不同的是,美国独立战争中的主权暴力扼杀了讨论,而是诉诸 “不言自明” 的信仰和无言的牺牲行动来维护自身的政治信仰。[203]
林肯的功业与牺牲构成了美利坚合众国广土众民的连接点和粘合剂。战争和刺杀的鲜血凝合了整个民族。正如惠特曼所言:
一个国家的最伟大人物的最终教益倒不在于他们的事业本身,也不在于事业对时代或国家的直接影响。英勇卓越的生——尤其是英勇卓越的死——的最终教益在于它间接地渗入了这个国家和这个民族,经历种种曲折,世世代代无误地给那一时代的青年人、成年人的个性,也给全体人民的个性添加色彩和增强质地。这样一来,全体人民就有了粘结性,更加精深,更加潜在,强过任何成文的宪法、法院或军队——也就是说,这死同人民完全是血肉相连,是人民之首要,是人民之必须。……战役,英烈,苦痛,献血乃至刺杀竟然凝聚——也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持久地凝聚起来——成为了一个民族。[204]
林肯的叙述并不仅是其个人的信念,而是已经构成了美国宪政的牺牲性根基。时至今日,《独立宣言》 开创并由林肯发扬的牺牲精神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仍鲜明地展现出来。仅以美国公民入籍宣誓 (The Oath of Allegiance) 为例。每一个加入美国国籍的人都必须作出如此表示:
我宣誓:我完全彻底断绝并彻底放弃对我迄今为止所隶属或作为其公民的任何外国国王、当权者、国家或君主的效忠和忠诚;我将支持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 反对国内外一切敌人;我将信念坚定,忠诚不渝; 我将根据法律要求为美国拿起武器; 我将根据法律要求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执行非作战服务;我将根据法律要求,在文职政府领导下从事对国家具有重要性的工作。我自愿承担这一义务, 毫无保留, 绝不逃避。帮助我吧,上帝![205]
由此可见,成为美国人民主权的一员就意味着作出为之牺牲的承诺。
《独立宣言》 的政治信仰性质和暴力行为性质构成了美国主权的核心内容。主权意味着牺牲,因为主权意味着独立。独立是指成为自己的主人。战争和斗争起因于人民成为自己主人的渴望。只有通过生死决战,人民才可以成为自己的主人,被称为主权者。现代的人民主权原则与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他/她自己的主人。做他/她自己的主人,也就是做一个在战争与牺牲中甘冒生命危险的人。否则,他/她仍然是一个奴隶。当非洲裔美国人在生死决战中勇于牺牲时,他们才开始成为真正的美国公民。[206]主权战争和牺牲不是为了维持人体的自然生命;它们是为了保护政治体的精神生命。公民的身体在牺牲状态下,充当了一个实现民族政治灵魂独立的手段。
与创造主权、建立国家的神圣牺牲相比,宪法只是在国家根基已定之后创立政府并限制政府。由此我们就需要区分建国和立宪。立宪并不等于建国。宪法所建立的只是政府,而非主权。在林肯的叙述中,宪法只是一种政府组织形式。林肯实际上遵循了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一个基本区分:主权与政府。主权是人民结束无政府状态或自然状态的产物;而政府是在主权国家建立之后的政体建构安排。主权与政府的区分由博丹最早阐发,后来的政治理论家 (包括霍布斯和卢梭) 都沿用下来,并进一步进行阐发。[207]卢梭严格区分了主权形式和政府形式:在主权形式是人民主权的前提下,政府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贵族制甚至君主制。[208]通过这种区分,我们可以明晰宪政在现代国家中的恰切位置所在:宪政是主权者 (在现代语境下即 “我们人民”) 通过宪法来构建政府并约束政府的行动。《美国宪法》 创设了三个政府机构,并通过相应条款限制它们的权力行使。三个政府机构 (国会、总统、法院) 都不是主权者;只有美国人民才是主权者。
虽然经常被想象为社会契约的产物,现代国家仍然是一种历史的存在。国家不仅需要在某一特定时刻被建立,还需要在其后的时间进程中被维护。林肯和美国内战的经历表明:建国的基础是牺牲,护国的基础同样是牺牲。在面临诸如分离问题这样的巨大国家危机时,宪法与法律让位于牺牲与战争。从美国的历史经验和林肯的政治言辞来看,宪法无法建国,宪法同样无法护国。宪法文本上的模糊和宪法争论上的分歧使得宪法理由无法提供反分裂的坚实基础。美国国家统一的维护最终是通过一场战争来实现的。就美国而言,只有牺牲才能建国,也只有牺牲才能护国。
牺牲的政治行动甚至能够重新建国,塑造新的政治共同体。美国内战之后的重建,完全建立在内战血与火的基础上。美利坚合众国在葛底斯堡的战场上由护国者林肯的言说获得 “自由的新生” (A New Birth of Freedom)。在内战中牺牲性行动的基础上,林肯甚至为美国重新立宪:当今美国宪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就是在林肯的余威中通过并延续至今。[209]由此看来,美国宪法最根本的效力来源于主权者 (人民) 的牺牲行为,而非仅仅是纸面上的签字通过。林肯重新定义了美国和美国宪法,并传之后世,直至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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