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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扩张:法律和主权的关系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考虑到了美国领土扩张的可能性。对于那些将要建州的领土来说,并入之后即适用美国宪法,与其他州一样采用共和自治体制。这两个问题贯穿在美国历史上的每一次领土扩张之中。(一) 领土取得1.扩张:从路易斯安那到菲律宾19世纪初期,美国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了领土扩张运动。在内战之前,其领土扩张主要集中在北美大陆。

领土扩张:法律和主权的关系

美国人在奠定了领土基础之后,试图将整个北美大陆去军事化。大陆扩张与海洋扩张都在某种意义上延续了联邦党人的地缘政治宪法构想:一方面,尽快推进到大西洋沿岸的西进运动,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内部去军事化的总体战略,实现美国大陆岛屿化的战略意图;另一方面,海洋扩张、取得海外领土是为门罗主义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与根据,保障美利坚 “岛屿” 的安全构划。陆地的扩张与海洋的经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考虑到了美国领土扩张的可能性。因此,《美国宪法》 第4条第3款写道:“新州得由国会接纳进入本联邦。” 该款同时规定,取得的新领土的政治安排由国会决定:“国会有权处置并制定合众国领土或其他财产的一切必要法章和条例。” 因而,宪法文本实际上设想了美国领土的两个种类:一种是建州的领土;另一种是没有建州的纯粹领土。前者一般被称为 “合并领土”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后者被称为 “未合并领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又被称为狭义上的 “领土” 或 “领地”(territories)。譬如,阿拉斯加在1867年就已经成为了美国的领土,但一直到1959年才建州,之间将近一百年时间内都是 “未合并领土”。再如,远在太平洋西部的关岛一直以来都是 “未合并领土”,美国联邦政府也从未有在关岛建州的打算。

《美国宪法》 并不禁止那些准备建州的领土并入联邦,但对于它是否禁止美国联邦政府创设殖民地的问题,却在法律和法学上一直有争议。对于那些将要建州的领土来说,并入之后即适用美国宪法,与其他州一样采用共和自治体制。但对于那些未必要建州的领土来说,并入之后却不能直接适用美国宪法,即不能当然地将美国本土制度直接用到这些领土上。因此,对于任何一片新取得的领土,姑且不问其在国际法上具有何种正当性,即使在美国宪法上也面临着两个基本的问题:其一,领土取得是否依照条约权的行使进行,并以建州为目的?其二,领土的治理是否按照本土制度,即 《美国宪法》 是否适用到未建州的领土上?这两个问题贯穿在美国历史上的每一次领土扩张之中。

(一) 领土取得

1.扩张:从路易斯安那到菲律宾

19世纪初期,美国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了领土扩张运动。在内战之前,其领土扩张主要集中在北美大陆。1803 年,杰斐逊当局花费1500万美元,从法国手中购得路易斯安那地区,包括但远远大于今天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大片土地,使得当时的美国领土增加了大约一倍,史称 “路易斯安那购买” (the Louisiana Purchase)。[51]1819年,美国从西班牙手中取得了佛罗里达。1845 年,德克萨斯从墨西哥宣布独立,加入美国。1848年,美国从墨西哥手中征服了今天美国西南地区的领土,包括加利福尼亚和新墨西哥等。同时,美洲白人还不断地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印第安人居住的土地,运用了当时国际法上流行的法律权利为领土扩张进行合法性论证:征服 (conquest)、购买 (purchase) 和发现 (discovery)。[52]印第安人成为了西进运动 “前进道路上令人讨厌的绊脚石”。[53]扩张西部是美国 “昭昭天命” (Manifest Destiny) 得以实现的途径。[54]

1854年之后,美国逐步取得了德克萨斯、阿拉斯加与夏威夷,由近及远地扩张了自己的领土范围。阿拉斯加购买代表了美国领土扩张的新阶段:美国开始获得与本土不接壤的领土 (uncon⁃tagious territories),并开始在这些领土上统治种族属性、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都与美国本土迥异的居民。远土异族,给美国的地缘宪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夏威夷则代表了离本土更远的海洋岛屿的并入。

1898年的美西战争是美国走向海洋帝国的转捩点。[55]在这场速战速决的战争中,美国打败了老牌殖民主义帝国西班牙。战争之后,美国和西班牙缔结了 《巴黎条约》 (Treaty of Paris)。据此,美国获得了西班牙的部分殖民地,包括波多黎各、关岛和菲律宾。刚从英国殖民地变为独立国家只有一百年出头的美国,以殖民地或准殖民地的名头将这些岛屿并入了自己的领土。在当时的国际法当中,一个国家受到的最高承认就是进入 “列强” (great power) 的序列,而成为列强的重要途径,就是打败一个已经是列强的国家。[56]美国在打败了西班牙之后成为了列强,而作为列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占有殖民地。

虽然西班牙事实上将古巴交给了美国,但美国在实际占领了三年之后并未吞并古巴。虽然从建国开始,美国的各代政治家都一直对古巴抱有吞并甚至建州之心——如杰弗逊就曾经毫不掩饰地表达其对古巴的垂涎,后世的很多美国政治家也将古巴作为建州的候选地——但因为美国打美西战争的理由就是为了让古巴获得独立,因而最终并没有实现吞并古巴的雄心,终于在1902 年让古巴获得了独立。[57]

关岛和波多黎各的领土取得并未引发多少争议,但菲律宾问题却引发了很多担忧。很多美国政治家认为,菲律宾离本土过于遥远,人们无法想象,美国人民在决策时需要征求东半球岛屿人民的意见,而如果不征求其意见则违反了被统治者同意的美国立国原则;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菲律宾土著居民仍然是野蛮人,不够文明开化 (civilized),未能掌握自治 (self-government) 的精神,不适宜作为一个州或者几个州加入美利坚合众国[58]而且,如果菲律宾并入美国领土却不在其上建立新的州,那么这些领土事实上就变成了殖民地。而作为一个代表自由精神的共和国,持有殖民地,听起来并不是那么顺耳,势必引起政治道德和宪法规范层面的问题。一些人表示,虽然获得菲律宾的领土可以接受,但将其作为殖民地进行处理却不可接受,因为建立在 《独立宣言》 所确定的反殖民革命精神基础上的 《美国宪法》,从未想象过殖民地的可能性。[59]

然而,形势比人强。在美国打败西班牙之后,大英帝国的诗人吉普林 (Rudyard Kipling) 曾经在1899 年2 月发表了 《挑起白种人的负担:美国与菲律宾群岛》 一诗,告诉美国人所应承担的西方帝国使命:

挑起白种人的负担

把你们最优秀的品种送出去

捆起你们孩子们将他们放逐出去

去替你们的奴隶服务

挑起白种人的负担

让他们背负沉重马缰

去伺候那些刚被抓到的

急躁、野蛮、愠怒

半像魔鬼半像孩子的人们

挑起白种人的负担

坚持着耐心

掩饰起恐惧

隐藏起骄傲

用公开简易的语言

不厌其烦地说清楚

去替别人谋福利

去为别人争利益[60]

时任美国总统麦金利 (William McKinley) 响应了吉普林的号召,挑起了 “白种人的负担”。在面临如何处理菲律宾群岛的难题时,麦金利在沉思良久之后作出决定,将菲律宾群岛纳入美国领土版图,并对之进行以文明开化为目标的殖民统治。麦金利总统在1899年11月会见美以美会传教总委会 (General Missionary Com⁃mittee of the Methodist Episcopal Committee) 代表团时,饱含情感地陈述了其思考和决策的经过:(www.xing528.com)

当我 (在打败西班牙之后) 意识到菲律宾群岛已经成为我们一部分的时候,我坦诚相告,我并不知道如何处理它们。我寻求各方的建议——民主党人以及共和党人——但获益甚少。起初我想我们只需要接管马尼拉,然后是吕宋岛,然后或许也有其他岛屿。我夜夜都在白宫地板上踱步,直至午夜时分。而且我丝毫不觉羞愧地告诉你们,绅士们,不止一个夜晚,我双膝跪地,向全能的上帝祈祷启示与指导。于是随后的一天夜里,我得到了如下启示——我不知道它是什么,但它来了——其一,我们不能将 (菲律宾) 群岛交还给西班牙,那很怯懦且可耻;其二,我们不能把它们转给法国或德国—我们在东方的贸易对手——那是一笔赔本生意,很丢人;其三,我们不能把它们留给它们自己——它们不适合自治 (self-government)——它们很快就会有着比西班牙统治更坏的无政府和苛政;其四,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全部接手,并教育菲律宾人,提升其素质,使其文明开化,让他们信仰基督教,而且借由上帝的恩典对其尽我们所能,将他们看作耶稣同样为之献身的同胞。然后我上床睡觉,而且睡得很好,然后第二天早上,我召见了战争部首席工程师 (我们的地图绘制人员),告诉他将菲律宾放到美国地图上,然后它们就进入了我们的版图,且在我做总统的期间,它们会一直在那里![61]

美利坚共和国实实在在地变成了 “帝国主义” (imperialist) 国家。当时,曾有不少人担心对于不接壤的领土无法有效地进行管制,但帝国主义意见占据了主流。比如参议员阿尔伯特·贝弗里奇 (Albert Beveridge) 说:“距离和大洋并不足论……夏威夷和菲律宾的确不接壤!我们的海军会让它们接壤的。”[62]由此可见,美国的政治精英们从其西方的帝国先辈——如罗马帝国、大英帝国等——那里继承了构建世界性帝国的野心。[63]这种野心主要体现在其于大陆地区羽翼丰满之后的海外扩张。

领土扩张给美国带来了一种模棱两可的担心。一方面,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甚至对于任何一个政治体而言,获得更多的领土意味着获得更多的地理空间、自然资源和国家光荣,因而是一件好事;但从另一方面来讲,领土扩张同时会腐蚀和败坏美国试图构建的自由共和体制,因为国家越来越大,必然意味着中央政权权力要越来越大,而且不断纳入的 “异族”——印第安人——将打破美国人民的同质性。

2.领土扩张的法律问题

领土的扩张也引发了合宪性的问题。路易斯安那购买是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领土取得,[64]但也构成了领土扩张方面最早的宪法难题。主导路易斯安那购买的杰斐逊总统本人即对此笔交易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深感忧虑——他认为,无论是持有海外领土还是将其并入美利坚合众国,都超越了总统被宪法赋予的权限,而且也超越了联邦政府的宪法权限,因而需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才能够使其符合宪法。[65]杰弗逊甚至自己起草了两个修正案,澄清领土扩张的合宪性问题;但他最终意识到,宪法修正程序极为冗繁,而领土购买之事瞬息万变,需要当机立断,机不可失,失不再来。[66]最终,他根据政治行动的必然性打消了自己的宪法焦虑:“最好由国会来在沉默中做须做之事。”[67]此处,对于宪法的严格恪守让位于国家理由 (raison d’etre):“为了抓住购买路易斯安那这个突如其来的机会,杰斐逊不得不抛弃他所笃信的联邦政府的权力限制在宪法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条,因为宪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联邦政府可从一个外国政府手中购买土地。”[68]杰弗逊后来在给友人的信中写道:“严格遵守成文法无疑是一个好公民的高尚的责任之一,但却不是最高尚的,遵守自我保存、拯救处于危险之中的国家的法律是更为高尚的义务。由于拘泥细节地遵守成文法而丢掉了我们的国家,就等于丢掉法律本身,同时丢掉生命、自由、财产和我们一道享受它们的人;这样就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69]而这也正回应了他的国务卿麦迪逊在 《联邦党人文集》 中所阐明的幅员辽阔的大共和国可以更好地实现自治的构想。[70]

杰弗逊超越宪法权限帮助美国取得领土的先例后来成为了一种传统,甚至被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国会予以合法化。其后,有关此问题的宪法争论迅即变弱。[71]美国于1819年从西班牙手中取得佛罗里达之后,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断然肯定了此次领土扩张的合宪性:“《宪法》 绝对性地将战争权和缔约权赋予了联邦政府;因而,那个政府拥有取得领土的权力,无论是通过征服还是缔约。”[72]国会也给了领土扩张以法律上的通行证。在1850年代,国会甚至通过立法,授予了联邦政府在公海上面取得岛屿的权力。[73]当时海鸟粪成为了重要的战略物资 (用于制作炸药) 和农用物资 (用于制造肥料),于是很多美国人就到太平洋上寻找海鸟粪,并占据了一些小岛。国会在1856 年通过一项 《海鸟粪岛法》 (Guano Islands Act),将美国惩罚公海犯罪的法律适用于这些海鸟粪岛——只要总统决定将这些岛屿当作 “属于” (appertaining to) 美国。[74]

1890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的琼斯诉美国 (Jones v.United States)一案处理的就是占领海岛的合法性问题。[75]一个美国公民在岛上杀了人,依照刑法被判处徒刑;此人认为这些岛屿并非美国领土,不应适用美国法,因此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挑战《海鸟粪岛法》 的合宪性。美国最高法院宣判,法案符合宪法,因而有效,理由是领土取得的权利来自于国际法赋予美国这个主权国家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法 (law of nations),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该国家的公民个人,都可以国家的名义占领和持有无主土地,公民个人占有的土地可以直接归属于其所在国的管辖权范围之内。最高法院继而阐述道,一片领土的主权归属问题是纯粹政治问题,而非法律和司法问题,因而在此问题上,政治部门 (国会和总统) 具有全权来做决定,其决定对于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员,包括公民个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换句话说,领土取得主要是一项主权性的政治行为,宪法和法律只起到确认性的作用。

可以说,在领土取得方面,新生的人民主权国家和传统的老牌帝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没有本质的区别。一方面,新的共和国对于领土扩张的欲望与老欧洲帝国一样强;另一方面,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宪法,都没有构成领土扩张的阻碍,相反成为了一种促进因素。人民主权原则只适用于内部政治的制度运作,并未触及外部的领土扩张。宪制法律的限定让位于主权政治的考量。

(二) 领土治理

1.印第安部落

对于那些并入美国版图却并未建州的领土,是否按照美国的共和自由体制进行法律治理,就变成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在本土,最为棘手的是印第安人问题。1776年北美革命之后,美利坚合众国建立。新生的美国政府曾经设想通过将印第安人 “文明化” 来将他们吸收为美国公民。[76]但此举并没有将印第安人完全纳入美国的政治共同体之中,印第安人与西方人之间的文化冲突依然持续。1830 年,著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来到美国时观察到,印第安人整体游离于美国社会之外,并且丝毫没有融入其中的意愿,因而托克维尔意味深长地将印第安人放入北美的地貌——而非政治或社会——之中加以描述。[77]

美国对于印第安人问题的处理具有宪法、判例和成文法三方面的法律基础。其整体思路是把印第安人看作 “境内依附民族”(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准许他们建立自己的政权,具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性,被称为 “部落主权” (tribal sovereignty)。一句话来说,印第安人不融入美国,但也并不是外邦。

1787年 《美国宪法》 曾经间接处理过印第安人的地位问题。其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 这一条一般被解释为,印第安人不被当作美国公民,但他们也没有形成独立的主权国家。《美国宪法》 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 “管理合众国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贸易”。这表明,印第安部落独立于联邦和州政府,但也不同于外国政府,地位非常特殊。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印第安人的法律态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美国最高法院在19 世纪初的几个判例奠定了印第安人在美国中的法律地位。1820-1830 年代之间,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约翰逊诉麦金托什 (Johnson v.McIn⁃tosh,1823)[78]切诺基部落诉乔治亚州 (Cherokee Nation v.Georgia,1831) 和沃森斯特诉乔治亚州 (Worcester v.Georgia,1832) 三个著名案例中,将印第安部落的宪法地位定义为 “境内依附民族” (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79]根据马歇尔的意见,印第安人不是外国民族,不享有对于所占据土地的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但同时,他们也不具有真正的和完整的美国公民身份,“他们处在被监护的状态之中。他们与美国的关系类似于被监护人与他的监护人之间的关系”。[80]换言之,印第安人是美国国民 (nationals) 的一部分,但不是美国公民 (citizens) 的一部分。印第安人受到美国政府的保护,却并非美国人民的一部分。对于美国政府而言,核心的任务在于,将印第安人从其占据的土地上赶走,以便美国扩张其领土。

第二阶段是内战之后的西进运动。随着一系列的国会成文法出台,联邦政府对于印第安人采取同化政策。1871 年,国会通过《印第安政府拨款法案》 (The Indian Appropriations Act),禁止美国政府再追加承认印第安部落的独立地位。此后,美国政府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关系将由国会立法进行管理,而不再由国会和印第安人签订任何条约。1887年,国会通过了著名的 《道斯法案》 (The Dawes Act),将部落土地分成小块出售给印第安个人,其余则拍卖给白人。此举是摧毁印第安种族认同的重要举措,反映了从19世纪末到20 世纪初美国人对于印第安人的看法:印第安人是劣等民族,需要通过同化而获得文明开化,而闻名开化的重要标志就是土地私有化。最高法院在1886 年的合众国诉卡伽玛案 (Unit⁃ed States v.Kagama) 案中肯定了国会对于印第安部落事务具有全权(plenary power)。[81]在该案中,两名印第安人卡伽玛 (Kagama) 和里奥斯 (Lyouse) 之间发生了财产纠纷。卡伽玛在纠纷一直无法得到解决之后,偕同其子前往里奥斯家中刺死了后者。当时,国会通过的 《印第安人重罪法》 规定,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之间的杀害等七种重罪有管辖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此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中对于联邦和印第安部落之间关系的规定,特别是印第安部落的自治权。最高法院法官一致认为,美国国会不仅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使权力,从而保护其所监护的印第安人的福利。

第三个阶段从新政开始。1934 年国会通过 《印第安重组法》(The 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改变了之前的同化政策,强调印第安人的自治。该法规定,印第安各部落可以从宪法性文件中选取出规则来证明部落法院的权力,因而在事实上承认了印第安法院的正当性。

更为重要的是,重组法最终建立了当代美国处理印第安人问题的制度基础:印第安人保留地 (reservations)。在美国针对印第安人的 “新政” 之下,印第安部落和自留地有充分的自治权。各部落可以组建自己的政府,制定本部落宪法,确立政府组织形式,制定部落的入籍标准。部落政府可以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部落法院对于部落或者保留地上的印第安人具有排他的民事司法权和部分刑事司法权。部落政府对于保留地上的印第安人具有征税权和经济贸易管理权。美国给予印第安部落和自留地半主权的地位,使得美国的统治和印第安人的自治之间达成了妥协,其前提是印第安人根本不可能融入美国社会。

最高法院在后来的一系列案件当中确认了印第安部落的自主权。在麦克兰纳汉诉亚利桑那税务 (McClanahan v.Arizona State Tax Commission) (1973) 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定,亚利桑那州无权对印第安保留地中的印第安居民的收入征税,甚至亦不能对收入来源于保留地中资源的其他人征税。在加州诉卡巴宗部落 (California v.Cabazon Band of Mission Indians) (1987) 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判定,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法并未将赌博当作犯罪行为,甚至通过允许彩票鼓励之,因而该州无权限制印第安人赌博。此判决意味着,印第安人的赌博行为只有在一州刑法明确限制赌博时才能够被规制。而在合众国诉拉腊 (United States v.Lara) (2004) 一案中,一名印第安人辩称自己的罪行在部落法和联邦法下都会受到规制,因而违反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中 “禁止双重危险” 的原则。最高法院判定,印第安部落行使的只是部落自治权,不是联邦授予的权威 (delegated federal authority),因此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并不适用于此种情况。

可以说,马歇尔法院奠定的印第安人法的原则始终贯彻在美国处理印第安人的政策当中,直至今日。2002 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一个案件中的判词可以很好地概括这一点:“印第安部落既不是美国的州,也不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更不是上述两者的分支机构。相反,各印第安部落都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这种主权权威并非来自美利坚合众国的授予,而是古已有之。鉴于它们源远流长的部落主权,印第安部落有行使自决的权力。”[82]

2.波多黎各

对于遥远的海岛领土的法律治理模式,美国则更加棘手,其中最为知名的例子是波多黎各。上文提及,美西战争之后,西班牙割让给了美国一些海岛,但后来古巴 (1902) 和菲律宾(1948) 都分别从美国获得了独立,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只有波多黎各一直作为美国的领土存在下去。而波多黎各的法律地位则一直以来处于争议和含混之中。

从法律上来讲,波多黎各与美国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应将波多黎各领土接纳为美国的一个州?由此产生了所谓 “帝国主义者” (imperialists) 和 “反帝国主义者” (anti-imperialists) 之间的辩论:前者认为应该将波多黎各以类似殖民地的方式进行管理;后者主张将宪法适用到波多黎各,逐步将其接纳为一个州。[83]从政治哲学的层面上讲,其争论核心是:一个共和国是否容纳殖民主义?此问题关涉美利坚合众国的根本性质:是根据自由共和的原则开创全新的国际政治格局,抑或附随老欧洲的列强而保持宗主国/殖民地的等级结构?帝国主义者诉诸国家主权原则,认为美国作为主权国家,可以像欧洲列强一样,享有建立殖民地的国际法权利。[84]反帝国主义者则诉诸共和精神,认为殖民主义会玷污美国共和制的基本原则。[85]

最终,帝国主义者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联邦政府在新取得的岛屿上进行军事统治。1898年,美国在海外领地上建立起了文治政府,然而并未在这些领土上适用美国宪法。[86]根据 《美国宪法》 第四条第三款,国会在取得波多黎各之后就制定了 《富瑞克法案》 (the Foraker Act),建立了文治政府 (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调整波多黎各与美国之间的关系。

殖民地的法律结构曾经在美国最高法院受到了宪法挑战。19世纪末,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了一系列案件,都涉及未合并海岛的宪法地位问题,即所谓的 “海岛案” (the Insular Cases)。其中一个是涉及波多黎各的著名的道恩斯诉比德维尔案 (Downes v.Bidwell)案。[87]1900年,一个公司从波多黎各运货至纽约之时,被纽约港依照 《富瑞克法案》 征收了50%的关税。该公司认为,征收关税的规定违反宪法中的关税统一条款,歧视性地针对波多黎各货品征收过高关税,因而提起诉讼。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于此,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美国宪法并不当然适用于波多黎各。换句话说,统一关税条款中的 “美国” 不包括波多黎各。国会对于新领土有完全的治理权力,除非其通过特别立法,否则宪法条款不在波多黎各适用。《富瑞克法案》 的特别关税规定本身,已经证明国会并未打算在波多黎各适用美国宪法——波多黎各是 “国内意义上的国外” (foreign…in a domestic sense)。[88]因而,最高法院最终裁定纽约港的征税行为有效。

在另外一个涉及波多黎各的案件巴尔扎克诉波多黎各案 (Bal⁃zac v.Porto Rico) 中,原告巴尔扎克在波多黎各地区法院被控诽谤罪。巴尔扎克辩称,其应享有的 《美国宪法》 第六修正案中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波多黎各刑事程序法里对于轻罪并不给予陪审团审判。案子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区分了遥远的海岛和接壤的陆地之间的区别,认为 《美国宪法》 并不当然地适用于新近取得的海岛,因为这些地方并未像西部并入的领土一样建州。

1917年,国会通过 《琼斯法案》 (the Jones Act),取代并增补了 《福瑞克法案》。新法案有以下几个特点:给予波多黎各居民美国公民权,建立了波多黎各参议院,增加了 《权利法案》,并规定了参众两院议员的民主选举。该法案大大推进了波多黎各地区的自治。1947年,国会允许波多黎各人选举自己的总督;1948年,美国国会允许波多黎各自行制定宪法。根据上述国会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波多黎各在很多方面享有类似于独立国家的权力。波多黎各1952 年制定的宪法宣布,波多黎各是一个共和国(commonwealth),人民可以选举自己的行政长官,决定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此后波多黎各成为了美国治下的一个半独立实体。

美国宪法的适用在地理空间层面呈现出了一种差序格局,具有多重等级结构。这颇类似于中国儒家传统公羊学所说的 “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美利坚共和国并未将内部的自由共和宪法体制当然地推及印第安人和海外领土之上,而是继承了西方殖民帝国的多元主义传统,塑造了一种复合的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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