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赞美约翰·马歇尔时,我们同时也不可分割地赞美了这个无法逃避的事实,即国家的统一与国家宪法的至高无上性被宣称要通过最威严的法院判决和法令来支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霍姆斯[2]
如果你喜欢,可以说,所有的东西都是象征;哪怕国旗,也不例外。对一个缺乏诗意的人来说,国旗就是一块布。然而,幸亏马歇尔,幸亏他们那代人——并且首先因为这一点,我们才纪念他和他们——国旗的红色化为我们的鲜血,国旗的星星化为我们的国家,国旗的蓝色化为我们的天空。国旗覆盖着我们的国土。为了它,我们不惜献出生命。
——霍姆斯[3]
宪法与地理关系密切。孟德斯鸠曾经指出,法律本身与一个国家的自然状况有关,特别是与其土地形状和大小有关。[4]毕竟,作为陆生动物,人类所构成的社会的基本规范取决于其所生存的客观环境。而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尤其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制宪者理性规范思维的推演结果。(www.xing528.com)
作为最早的现代成文宪法国家,美国的领土范围在不长的历史中不断增长。1787年宪法制定之时,美国的领土仅限于大西洋西岸的13个州,面积为230多万平方公里。[5]两百多年后,美国已经成为一个由50个州、1个联邦特区、多个海外领地组成的世界大国,面积达到了980多万平方公里。[6]
美国在宪法与地缘政治关系上体现出了极强的独特性。在革命建国时期,美国的政治实践和宪法设计被认为是一场人类自治的实验。在这场关乎共和制度历史命运的政治实验当中,地缘政治因素及其相关思考一直伴随着美国宪法的诞生与发展;美国宪法的诞生与发展也在美国构建有利于自己的地缘政治格局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代各国多是先有统一国家,继而开始宪法政治。例如,法国已经在革命之前通过绝对君主制 (absolute monarchy) 的运作完成并巩固了国家统一,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只是用共和宪政取代了君主专制,并未触及领土统一问题。相反,合众国 (United States)——直译过来即 “联合国”——则是在宪法通过时并无统一国家,而是列国林立。宪法的首要目的并非限制中央权力,而是建立中央权力:联合十三 “国”,构成一个真正的国家。[7]正因为其建国的历史独特性,美国立宪不只是一个宪制法律实践,也是一个地缘政治事件,其日后的宪法实中,践也有着极强的地缘政治因素伴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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